臺灣高等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一五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
聲請人因受刑人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
有期徒刑肆年。
理 由
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偽造貨幣等罪,經本院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
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
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啟 民
法 官 林 瑞 斌
法 官 施 俊 堯
得
抗告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顏 志 豪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