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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89 年度聲字第 116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一六二號   聲請人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因犯誣告等罪,所處詳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 由 甲○○因犯誣告等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 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 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 德 水 法 官 楊 貴 雄 法 官 趙 功 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孫 佩 琳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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