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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89 年度聲字第 117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一七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罪所處有期徒刑伍月,又因違反藥事法罪所處有期徒 刑壹年,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 由 甲○○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 一日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又因違反藥事法罪,經本院 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均先後確定在案(如後附一覽表)。 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 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月 十六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葉 騰 瑞 法 官 莊 明 彰 法 官 黃 國 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 貞 達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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