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一七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
聲請人因受刑人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罪所處
有期徒刑伍月,又因違反藥事法罪所處有期徒
刑壹年,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 由
甲○○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
一日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如
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又因違反藥事法罪,經本院
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均先後確定在案(如後附一覽表)。
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
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月 十六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葉 騰 瑞
法 官 莊 明 彰
法 官 黃 國 忠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 貞 達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