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一七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
聲請人因受刑人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
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理 由
受刑人甲○○因
偽造文書、妨害自由等罪,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
一條第五款,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貽 男
法 官 陳 憲 裕
法 官 聶 齊 桓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書狀。
書記官 陳 思 云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