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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89 年度聲字第 118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一八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因犯傷害致人於死等罪,所處之刑詳如附表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 由 甲○○因傷害致人於死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罪刑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敦 法 官 吳 明 峰 法 官 林 陳 松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鎖 瑞 嶺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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