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附民上字第一五О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友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甲○○
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互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右
法定代理人 廖年豐
右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專利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不服臺灣新竹
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一三一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八日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聲明:求為判決:
㈠原判決廢棄。
㈡右廢棄部分,被上訴人等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台幣(下同)三千七百萬元及自
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被上訴人等應連帶負擔費用在中國時報、聯合報及臺灣日報及英文報紙CHINA
POST各報頭版刊登侵權道歉啟事各乙日。
㈣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假執行。
陳述:
略如第一審及在刑事訴訟之陳述。
乙、被告方面:
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
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專利法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諭知無罪
;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原審因依
首開規定,
駁回上訴人在原審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復以其假執行之
聲請因無所
附麗,併予駁回,核無不合。上訴人之
上訴意旨,執前詞認被告應成立犯罪云云
,據以指摘原判決不當,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六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景 星
法 官 陳 志 洋
法 官 陳 博 志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 嘉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