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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27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易科罰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七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九十年度執 聲字二七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犯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所處之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有 期徒刑二月,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 度易字第一○三號、本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三九二六號、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 台上字第五七五一號)。茲因未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而受刑人執行未完畢 ,為此聲請裁定其得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原確定判決所處之有期徒刑,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修正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 項、修正刑法施行法第三條之一、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並參照司法院 院字第一三五六號解釋,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照 男 法 官 陳 炳 彰 法 官 王 詠 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吳 素 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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