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二О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
聲請人因受刑人犯
侵占罪案件,聲請定其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犯侵占罪所處之
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
所載(如附件)。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原確定判決(本院八十九年度
上訴
字第一八二號)所處之有期徒刑,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二百二十條、修正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刑法施行法第三條之一、罰
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並
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一三五六號解釋,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連 財
法 官 張 傳 栗
法 官 李 英 勇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倪 淑 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