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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4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四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理 由 受刑人甲○○因犯竊佔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連 財 法 官 張 傳 栗 法 官 李 英 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初 玲 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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