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四四七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
上訴字第三八七九號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
聲請人聲請
具
保停止
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因罹患「腰椎間盤突出」,須接受手術摘除及住院治療,
有保外就醫之必要;本院前次引據台北縣立板橋醫院之診斷證明,認聲請人係罹
患:「下背痛、肌腱炎」,醫囑:「宜門診追蹤」,而駁回聲請人保外就醫之聲
請。然上開診斷太過粗糙,與長庚醫院之診斷有天壤之別,爰檢具長庚醫院之證
明,再為聲請等語。
二、查聲請人罹患「腰椎間盤突出」,須接受手術摘除及住院治療,固據提出長庚醫
院診斷證明為證。然聲請人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經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判決罪
刑,上訴本院後,因聲請人
撤回上訴而告確定,本院於該案確定後,並已於九十
年一月十八日函送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執行完畢,有該署九十年一月二十日檢偕
執丙字第0166號函
可按。聲請人既已非本院羈押之被告,其再向本院聲請保外就
醫,即有未合,所請
具保停止羈押,不予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啟 民
法 官 蘇 隆 惠
法 官 林 瑞 斌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書狀。
書記官 丁 淑 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