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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44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保外就醫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四四七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三八七九號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具 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罹患「腰椎間盤突出」,須接受手術摘除及住院治療, 有保外就醫之必要;本院前次引據台北縣立板橋醫院之診斷證明,認聲請人係罹 患:「下背痛、肌腱炎」,醫囑:「宜門診追蹤」,而駁回聲請人保外就醫之聲 請。然上開診斷太過粗糙,與長庚醫院之診斷有天壤之別,爰檢具長庚醫院之證 明,再為聲請等語。 二、查聲請人罹患「腰椎間盤突出」,須接受手術摘除及住院治療,固據提出長庚醫 院診斷證明為證。然聲請人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經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判決罪 刑,上訴本院後,因聲請人撤回上訴而告確定,本院於該案確定後,並已於九十 年一月十八日函送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執行完畢,有該署九十年一月二十日檢偕 執丙字第0166號函。聲請人既已非本院羈押之被告,其再向本院聲請保外就 醫,即有未合,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予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啟 民 法 官 蘇 隆 惠 法 官 林 瑞 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丁 淑 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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