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四七號
聲 請 人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
聲請人因受刑人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因犯妨害風化及
詐欺二罪,所處詳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
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
理 由
受刑人甲○○前因犯妨害風化及詐欺二罪,經台灣花蓮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並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
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
、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啟 民
法 官 蘇 隆 惠
法 官 林 瑞 斌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書狀。
書記官 丁 淑 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