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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4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四七號   聲 請 人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因犯妨害風化及詐欺二罪,所處詳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 理 由 受刑人甲○○前因犯妨害風化及詐欺二罪,經台灣花蓮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並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 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 、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啟 民 法 官 蘇 隆 惠 法 官 林 瑞 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丁 淑 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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