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五八О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乙○○
甲○○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郭宏義
右
聲請人因貪污等等案(八十九年度上更(一)字第一四三號),聲請解除
限制出境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乙○○、甲○○因本案(八十九年度上更(一)字第一
四三號)遭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民國八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以北檢仁生境
管字第七十三號函限制出境,被告等自調查局約談、檢察官之偵訊
乃至法院之審
理,已六年有餘,均
按時到場或到庭應訊,從未逃避,且家有妻小,又有正當職
業及固定住所,並無逃亡
之虞,似應無再予限制之必要,現被告乙○○所任職之
公司,有指派被告短期洽公之需要,為使公司業務能順利進行,以及被告工作權
之保障,請准予免除限制出境云云。
二、經查:被告乙○○、甲○○因犯貪污案,經本院判處
有期徒刑五年,
褫奪公權三
年在案,量刑匪輕,於判決確定前尚認有逃亡之虞,本院仍有限制出境之必要,
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正 順
法 官 邱 同 印
法 官 胡 方 新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書狀。
書記官 秦 慧 榮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