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五八六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蘇章巍
右
聲請人因貪污等等案(八十九年度上更(一)字第一四三號),聲請解除
限制出境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甲○○被檢察官誤認為涉嫌貪污,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於民國(下同)八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以北檢仁生境管字第七十二號函限
制出境,被告經原審判決無罪,雖由檢察官
上訴,但顯無理由,被告家有妻小,
現續任職中華電信公司電信研究所,顯無逃亡
之虞,茲因家父楊聖德於八十九年
二月十八日逝世,在中國大陸青島市市○區○○路○○○號有其遺留之房屋,急
待被告前往辦理繼承手續,爰請解除限制出境云云。
二、經查:被告甲○○因犯貪污案,經本院判處
有期徒刑五年,
褫奪公權三年在案,
量刑匪輕,於判決確定前尚認有逃亡之虞,本院仍有限制出境之必要,本件聲請
,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正 順
法 官 邱 同 印
法 官 胡 方 新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書狀。
書記官 秦 慧 榮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