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58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解除限制出境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五八七號   聲 請 人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陳德義 右聲請人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經移審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審理(八十六年度 訴字七八七號),未經法院訊問即被限制出境;又被告從未有無故不到庭應訊情 事,甚且於知悉被限制出境後,仍向法院陳報返國日期,並立即返國應訊,顯無 限制出境之必要,為此聲請解除限制出境云云。 二、查被告任職代書,涉嫌楊梅農會違法超貸案件之犯罪嫌疑重大,且在尚未被限制 出境前之偵審期間有出境事實,觀之護照影本明,原審因而於案件移審後從速 為限制出境之處分,經核並無不合。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一條 之一雖就被告之羈押規定須先經法官訊問,然就被告之限制出境並無相同之規定 ,且為掌握時效,亦有為即時處分之必要。再被告並未提出有何出境之必要事由 ,為本件聲請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照 男 法 官 陳 炳 彰 法 官 王 詠 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吳 素 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