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五八七號
聲 請 人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陳德義
右
聲請人因
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解除
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經
移審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審理(八十六年度
訴字七八七號),未經法院
訊問即被限制出境;又被告從未有無故不到庭應訊情
事,甚且於知悉被限制出境後,仍向法院陳報返國日期,並立即返國應訊,顯無
限制出境之必要,為此聲請解除限制出境云云。
二、查被告任職代書,涉嫌楊梅農會違法超貸案件之犯罪嫌疑重大,且在尚
未被限制
出境前之偵審
期間有出境事實,觀之護照影本
綦明,原審因而於案件移審後從速
為限制出境之處分,經核並無不合。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一條
之一雖就被告之
羈押規定須先經法官訊問,然就被告之限制出境並無相同之規定
,且為掌握時效,亦有為即時處分之必要。再被告並未提出有何出境之必要事由
,為本件聲請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照 男
法 官 陳 炳 彰
法 官 王 詠 寰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書狀。
書記官 吳 素 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