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五九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
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聲請定其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
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犯如附表二
所載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所處之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犯如附表二所載
妨害自由罪所處之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如附表一)。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原確定判決所處之有期徒刑,
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修正刑法第四十一條、修
正刑法施行法第三條之一、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並
參照司法院院字第
一三五六號解釋,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景 星
法 官 陳 志 洋
法 官 陳 博 志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書狀。
書記官 陳 嘉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