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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因犯公共危險等罪,所處之刑詳如附表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理 由 甲○○因公共危險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罪刑如附表所示,均經 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 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敦 法 官 吳 明 峰 法 官 林 陳 松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鎖 瑞 嶺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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