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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60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易科罰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六ОО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罪案件,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犯詐欺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原確定判決所處之有期徒刑,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修正刑法第四十一條、修 正刑法施行法第三條之一、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並參照司法院院字第 一三五六號解釋,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呂 永 福 法 官 吳 明 峰 法 官 魏 新 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章 大 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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