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六О三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右
聲請人因受刑人 罪案件,聲請定其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犯 罪所處之
有期徒刑 月,如易科罰金,以 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
所載(如附件)。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原確定判決所處之有期徒刑,
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修正刑法第四十一條、修
正刑法施行法第三條之一、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並
參照司法院院字第
一三五六號解釋,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月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 庭
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
得
抗告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