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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60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易科罰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六О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五八 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因詐欺罪所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一日。 理 由 受刑人前因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九○號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四月卅日 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檢察官以刑法第四十一條已於九十年一月四日修正、同月 十日公布施行,依據刑法施行法第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亦應用於本案,為此參 照司法院院字第一三五六號、第一三九七號解釋,聲請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經 審核相關案卷,認為正當,應予准許。 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一條,刑法施行法第三條之一第一項、第 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廿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靜 嫻 法 官 吳 燦 法 官 林 勤 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鐘 麗 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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