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六一九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一真
右
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聲請定其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裁定
如左:
主 文
張一真犯違反稅捐稽徵法等罪所處減得之
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參拾元折算
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
所載(如附件)。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原確定判決所處之有期徒刑,
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修正刑法第四十一條、修
正刑法施行法第三條之一、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八十二年二月五修正前罰金
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並
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一三五六號解釋,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成
法 官 周 盈 文
法 官 官 有 明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書狀。
書記官 林 蓓 瑜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