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六二О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
聲請人因受刑人
詐欺罪案件,聲請定其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五
六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犯
詐欺罪所處之
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
所載(如附件)。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原確定判決所處之有期徒刑
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修正刑法第四十一條、修正
刑法施行法第三條之一、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並
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一
三五六號解釋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葉 騰 瑞
法 官 莊 明 彰
法 官 黃 國 忠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 貞 達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