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七二五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
聲請人因受刑人
重利罪案件,聲請定其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犯重利罪所處之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犯
侵占罪所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
所載(如附件)。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原確定判決所處之有期徒刑,均
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
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刑法第四十一條
、修正刑法施行法第三條之一、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並
參照司法院院
字第一三五六號解釋,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 十 庭
審判長法 官 溫 耀 源
法 官 黃 金 富
法 官 何 菁 莪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書狀。
書記官 高 柑 柏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