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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72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易科罰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七二五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重利罪案件,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犯重利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犯侵占罪所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原確定判決所處之有期徒刑,均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 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刑法第四十一條 、修正刑法施行法第三條之一、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並參照司法院院 字第一三五六號解釋,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 十 庭 審判長法 官 溫 耀 源 法 官 黃 金 富 法 官 何 菁 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高 柑 柏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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