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七二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
聲請人因受刑人
侵占罪案件(本院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一九八一號)聲請定
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犯侵占罪所處
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
所載(如附件)。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為聲請正當,應對原確定判決所處之拘役
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修正刑法第四十一條、修正刑法
施行法第三條之一、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並
參酌司法院院字第一三五
六號解釋,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常 尚 信
法 官 周占 春
法 官 李 春 地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 忠 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