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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73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易科罰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七三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罪,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犯偽造文書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拾 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原確定判決所處之有期徒刑,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修正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 項前段、修正刑法施行法第三條之一、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八十二年修正前 戡亂時期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第一項,並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一三五六號 解釋,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溫 耀 源 法 官 何 菁 莪 法 官 林 銓 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吳 美 貞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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