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七六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
聲請人因受刑人
偽造文書罪案件,聲請定其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犯偽造文書罪所處之
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叄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
所載(如附件)。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並
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一三五六號解釋,認聲請為正當,
應對原確定判決所處之有期徒刑,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修正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修正刑法施行法第三
條之一、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永 昌
法 官 陳 榮 和
法 官 許 宗 和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書狀。
書記官 廖 艷 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