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九一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
聲請人因受刑人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 由
受刑人甲○○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
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
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
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照 男
法 官 陳 炳 彰
法 官 王 詠 寰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 素 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