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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91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九一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 由 受刑人甲○○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 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 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 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照 男 法 官 陳 炳 彰 法 官 王 詠 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 素 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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