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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9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九五號   聲 請 人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因犯妨害自由等罪,所處之刑詳如附表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參月。 理 由 甲○○因妨害自由等罪,經最高法院先後判處罪刑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啟 民 法 官 施 俊 堯 法 官 蘇 隆 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周 素 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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