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交通事件
裁定 九十一年度交聲再字第二號
再審聲請人 甲○○
右
聲請人因違反道路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九十年十一日三十日九十年度交抗
字第五0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
按關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裁定確定案件,同條例並無得聲請再審之規
定。又再審係為確定判決認定事實
錯誤而設之救濟程序,
當事人聲請再審者,以
確定判決為限,對於行政機關裁處吊銷駕駛執照之異議、
抗告案件之裁定,係屬
行政罰,與刑罰不同,不得
適用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之規定,司法院院字第二八
七0號解釋著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道路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九十年十一日三十日九十年
度交抗字第五0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
揆諸上開理由,其程序顯然違背規定
,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九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高等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春 秋
法 官 徐 培 元
法 官 高 明 哲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 垂 福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