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
聲請人因受刑人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因犯妨害自由等數罪,詳如附表所示,除
褫奪公權外,應執行
有期徒刑柒月。
理 由
甲○○因犯妨害自由等等罪,先後經最高法院及本院判處罪刑,如附表所示,均經分
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
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第五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春 秋
法 官 徐 培 元
法 官 高 明 哲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 垂 福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