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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91 年度聲字第 9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九一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 勞動處所強制工作參年。 理 由 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先後 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 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 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貽 男 法 官 王 炳 梁 法 官 李 世 貴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魏 汝 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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