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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93 年度上易字第 99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3 年 10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恐嚇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九九七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右上訴人因恐嚇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九九七號,中華民國 九十三年九月十四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所犯刑法第三百卅九條之二詐欺罪,其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及所犯同法 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取財罪,經第二審法院判決者,均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 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六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甲○○係觸犯上開法 條之詐欺及恐嚇取財二罪,經原審即台灣新竹地方法院認罪證明確,各處有期徒刑十 月及二年,被告不服提起上訴,本院經審理結果,認原審判決之認事用法均無不合, 而為駁回之訴諭知,有原審及本院之本案判決書可稽,則依上開說明,本案經本院( 二審)判決後,即告確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被告仍具狀聲明不服提起上訴,顯 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不應准許,應由本院依同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相 助 法 官 楊 貴 雄 法 官 黃 聰 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胡 鳳 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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