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易字第1182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之5
選任辯護人 蕭元亮
律師
上列
上訴人因被告
侵占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
第3381號,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2714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以上訴人即檢察官所舉
證據
尚不足認被告乙○○主觀上有不法所有
意圖,自屬不能證明
被告犯罪,依法
諭知
無罪判決,其認事用法,核無不當,應
予維持,並引用原審判決書所記載之理由(如附件)。
二、檢察官
上訴意旨略以:㈠丙○○證稱:甲○○跟他太太離開
開元
法律事務所,甲○○想自己開事務所,於是,我就參加
了等語,足徵開元智權事務所之經營者,實係甲○○。㈡依
丙○○所提文件,乙○○係以借據名義向丙○○取得新台幣
(下同)30萬元,益證丙○○自始未以30萬元與被告合夥。
且被告匯還丙○○20萬元係清償借款,與合夥出資無涉,此
有借據一紙可資。參以丙○○證稱:不確定有合夥關係等語
,顯見本案確無被告所辯稱合夥
等情甚明。㈢被告於
另案民
事庭審理時,就開元智權事務主張係伊一人獨資經營云云,
顯見被告
所稱合夥關係實係臨訟編篡之語,實無足採。㈣再
開元智權事務所取得原判決附表一所示客戶之付款過程以觀
,該等客戶均係因收受「開元法律事務所」之通知,而依「
開元法律事務所」之指示付款予「開元智權事務所」,此有
庚○○寄發各該付款通知及為辦理附表一所示客戶之業務往
來而寄發之電子郵件在卷可資。佐以各該客戶於另案證述時
,均稱係與甲○○往來,及丙○○稱所有案件均係甲○○的
案子等語。被告於收受附表一所示客戶給付之價款時,應明
知伊係為甲○○代收各該款項。原判決對此事證置而不論,
自有失當,為此提起上訴云云。
三、然查:
(一)被告與丙○○、丁○○、戊○○間因
彼此約定出資而由被告
擔任「開元智權事務所」之負責人,彼此間有合夥關係,且
甲○○與被告即開元智權事務所間有某種「合作」關係,並
非如甲○○所指單純與被告談合作,雙方約定「開元智權事
務所」可免費使用辦公室,供其借用「開元智權事務所」稅
籍的代價等情,業經丙○○、丁○○、戊○○證述在卷。且
果甲○○上開所證屬實,衡諸常情,甲○○僅需告知被告關
於附表一所示客戶需給付予甲○○為該等客戶申請專利之服
務費數額,供被告以「開元智權事務所」名義開立發票,再
由各該客戶逕自將款項匯入屬於甲○○名義或甲○○可掌握
之其他帳戶內,以達規避繳納稅金之責即可,要無由被告之
妻庚○○通知各該客戶逕將服務費匯入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之
「開元智權事務所」帳戶內,而該帳戶之大小印鑑分屬庚○
○、被告管理
持有之理,是甲○○上開指證,顯悖於常情,
而不足採信。另丙○○雖證述:甲○○跟他太太離開開元法
律事務所,甲○○想自己開事務所,於是,我就參加等語(
原審卷一第248頁),然其亦證稱:當初甲○○請被告打電
話給我,甲○○本人也有跟我談。原先是跟被告、甲○○一
起合夥做,但沒簽投資契約及細節。我把30萬元交給「被告
及甲○○」,之後由被告寫1張收據給我。我任職
期間自90
年6至9月,擔任撰寫美國稿的專利,沒有每天上班,是「被
告及甲○○」把案子傳給我,在家裡做。9月底被告、甲○
○拆夥,被告還我投資的錢20萬元,剩下10萬元我沒拿,也
沒有想拿(原審卷一第253、248、249頁)。可知當時被告
及甲○○均邀丙○○入夥「開元智權事務所」,且丙○○將
合夥出資30萬元交予「被告及甲○○」後,已由被告簽發收
據執憑,有借據乙紙在卷為憑(原審卷一第289- 1頁)。倘
上開30萬元非「開元智權事務所」之合夥出資,甲○○何以
未繼續邀約丙○○入夥以利己身事業之發展,反將所招攬之
專利申請案件交由丙○○處理(如下述),顯與常情相違。
又果「開元智權事務所」係甲○○單獨所經營,丙○○既將
30萬元合夥出資交予甲○○,理應由甲○○出具文書資料以
證明
收訖,丙○○竟收受毫不相干之被告簽發之借據執憑,
而未要求甲○○具名以證實,顯然被告、甲○○、丙○○、
丁○○、戊○○於「開元智權事務所」成立之初,確實有某
種「合作」、「合夥」之約定,應
堪認定。故在被告、甲○
○、丙○○、丁○○、戊○○等人對於「合夥」、「合作」
等相關細節均未談論前提下,被告以「借據」名義證明收訖
丙○○所交付之合夥出資,衡情尚非不可能。又丁○○證述
:當初我有出資10萬元,因被告和甲○○、己○○可能在事
務所主導權上有些爭執,在一個很大爭執後,就鬧翻了。被
告後來退還我的出資約8萬多元等語(原審卷一第260、262
頁)。戊○○證述:我跟被告、丁○○、丙○○是合夥關係
,我出資10萬元,因為案源、資金問題,且被告跟甲○○發
生訟爭,遂結束「開元智權事務所」。事後被告有還我8、9
萬元(原審卷一第276、277頁)。綜上,
可證在被告與甲○
○發生嚴重爭執後,被告結束「開元智權事務所」之經營,
並曾分別退還部分入夥金予丙○○、丁○○、戊○○
無訛,
則被告匯款20萬元予丙○○,並非清償借款,要非虛妄。
(二)丁○○證稱:被告請庚○○幫忙處理開元智權的行政業務,
約定給她每月4 萬元薪水,自成立到鬧翻前她都在職。開元
智權事務所跟客戶請款單大部分由庚○○處理,庚○○出國
不在期間約2、3星期,由我跟戊○○處理。向裕沛科技的請
款單是庚○○處理的等語(原審卷一第266至268頁)。以庚
○○為甲○○之妻,此為被告、甲○○所不否認,且「開元
智權事務所」成立僅約2 個月餘,初期被告與甲○○尚未發
生齟齬,觀諸請款單多在90年8 月間(除智伸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1份請款單在9月外),有請款單在卷為憑(97年度他字
第2685卷第16、17、25、45、53、59頁),被告基於信賴關
係而未過問庚○○究係以「開元法律事務所」或「開元智權
事務所」名義向各客戶收取代為申請專利服務費款項,尚非
不可能。且因該等客戶已將各款項匯入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開元智權事務所」帳戶內,則「開元智權事務所」究係以何
名義請款,對被告及其他「開元智權事務所」之合夥人而言
,尚非重要事項,其等未予詳細審究,亦屬人情之常。況戊
○○稱:甲○○當初有說要出資合夥,僅因他與辛○○訴訟
中,資金卡住,所以資金一直沒有到位。我、被告、丙○○
、丁○○4 人先出資。因他有經驗、人脈多,會帶案子,資
金慢點點進來也沒關係。後來因資金沒進來,案子也不夠,
不愉快就鬧翻了(原審卷一第284 頁)。是以在被告、丙○
○、丁○○、戊○○與甲○○尚未就「合作」或「合夥」之
細節詳細協商獲得一致認知前,其等基於共創「開元智權事
務所」業務之目標下,先由經驗豐富、人脈較廣,且可介紹
案源之甲○○接洽附表一之客戶彌補尚未出資之情,亦與社
會常情不悖。況倘附表一客戶之案件,均屬甲○○所承攬與
「開元智權事務所」無涉,何以丙○○、甲○○均稱:丙○
○寫過附表一編號4之2的案件(原審卷一第252 頁、原審卷
二第26反面),而甲○○竟稱:丙○○處理這個案子,「我
想應該可以」取得報酬(原審卷二第27反面),顯然甲○○
事先未與丙○○達成處理上開案件之報酬,事後亦未取得相
當之報酬,則甲○○延攬附表一之案件是否確實與「開元智
權事務所」無涉,尚值懷疑。故許博智、曾鴻輝、李榮裕、
陳惠芬等人所證,僅
足證明其等均與甲○○接洽代辦專利申
請案件,要難據此論斷附表一之案件,均與「開元智權事務
所」無關。
(三)被告雖於另案民事案件中主張「開元智權事務所」係其一人
獨資經營,然觀諸該案案號為「91年度訴字第635 號」,有
該案判決書在卷
可稽(偵卷第18頁),可知係被告於91年方
提起該案,此為本院職務上所已知之事,則「開元智權事務
所」既於90年9 月結束營業,並已陸續將各合夥出資返還予
丙○○等人,有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及丙○○
、丁○○、戊○○證述如上(原審卷一第289 頁),顯然其
與丙○○、丁○○、戊○○等人已結束合夥關係,則其主觀
上認係獨資,並將法律關係簡單化而訴請甲○○返還給付報
酬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亦非無據,尚難以此認被告主張「
合夥」關係,係臨訟杜撰之詞。
四、綜觀卷附現存資料,被告與甲○○、丙○○、丁○○、戊○
○間,對經營「開元智權事務所」尚未仔細商議究係「合夥
」、「合作」等細節達成約定,自難認被告將「開元智權事
務所」帳戶內資金以提領或轉帳方式加以運用,即認被告有
不法所有之意圖。是
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尚未達到於通常一
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為真實之程度,無從使本院對被告有
公訴人所指之
犯行。檢察官上訴,並未有其他
積極證據,供
本院調查
審酌,仍執前詞指摘原判決,應認其上訴為無理由
,
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柯麗鈴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洪光燦
法 官 宋明蒼
法 官 李麗玲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廖婷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 日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338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男 4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北市○○區○○○路○段○○○巷○號2
樓之5
選任辯護人 蕭元亮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
127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無罪。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自民國90年7月起,為
告訴人甲
○○因稅務規劃所設開元智權事務所之名義負責人,並在上
海商業儲蓄銀行臺北分行以開元智權事務所為名,開立活期
存款及託收票據簿(帳號均為:00-00000-0000000,下稱系
爭帳戶),負責收取管理甲○○
暨開元法律專利事務所從事
專利業務所得之款項,為從事業務之人。
詎其竟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並基於
概括犯意,自90年9月間起至91年1月間
止,陸續將甲○○暨開元法律專利因如附表一所示專利業務
而向客戶裕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世界先進積體電路股份有
限公司、上寶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及智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請款(均以開元法律專利事務所名義開立請款單),指示存
入或匯入上開元智權事務所帳戶內,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
合計共63萬4024元,以現金提領或轉帳之方式,據為己有,
侵占其業務上所持有之財物。因認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
第336條第2項
業務侵占罪等語。
二、
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
推定其犯罪事實;
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
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所謂證據,
係指直接間接足以證明犯罪行為之一切
證人、證物而言;且
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
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最高
法院30年上字第128號、40年臺上字第86號
判例均可資參考
。再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
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
意旨
可資參照。另按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
或
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
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
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懷疑之存在,致使
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
證據
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有最高法院76年度臺上
字第4986號判例可稽。末按
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
事
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
據以資審認,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52年臺上字第
1300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三、公訴人以被告乙○○涉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無非以告訴人甲○○之指訴、證人曾鴻輝、李榮裕、許博智
、陳惠芬之證述、證人己○○、王世春於本院91年度訴字第
653號民事案件中之證述,及系爭之開元智權事務所之上海
商銀活活期存款帳戶之往來明細等為主要論據。
訊據被告乙
○○對於其為開元智權事務所之負責人,並有提領所有系爭
帳戶內如附表二所示之款項等事實,均坦認不諱, 惟堅決否
認有檢察官所指之業務侵占罪,辯稱:伊與告訴人甲○○是
合夥關係,另外的合夥人還有丙○○、丁○○、戊○○等人
,伊與丙○○等人均有出資,但是甲○○欲以引案、技術等
出資,故未出錢,伊與其他合夥人間亦未完全同意甲○○可
以不用出資,但因為合作時間太短,只有二、三個月,伊就
被甲○○、己○○等人趕走了,伊只好結束合夥,故將系爭
帳戶內之款項領出,與其他有出資的合夥人結算,伊沒有侵
占等語。
四、經查:
㈠被告乙○○於90年7月18日設立「開元智權事務所」,擔任
「開元智權事務所」之負責人,並有開立上開上海銀行系爭
帳戶,該事務所尚有丙○○、丁○○、戊○○等人亦有出資
,為合夥人,於90年7至9月間,
渠等均有至上址辦公室上班
,而該辦公室確係證人己○○所有開元法律專利事務所、開
元商標事務所之其中1間辦公室,於90年9月底即離開該址,
被告與丙○○等人之合夥關係亦告結束,被告並將如附表二
所示之系爭帳戶內款項領出等事實,均坦認不諱,並與證人
丙○○、丁○○、戊○○等人於本院庭訊時證述情節相符,
復有開元智權事務所扣繳單位設立登記申請書(見12714號
偵卷第102頁背面)、系爭之開元智權事務所上海商銀帳戶
之存摺影本(見同上偵卷第111頁)等件在卷可為
佐證,此
部分事實
堪以認定。
㈡被告固有領取如附表二所示之系爭帳戶內款項,惟該帳戶係
被告所有(戶名即「開元智權事務所」,存摺首頁影本見12
714號偵卷第111頁),其以開元智權事務所負責人身分領款
,並非全然無據。惟告訴人甲○○指稱如附表二所示之款項
均係附表一案件的報酬,該些案件與被告、開元智權事務所
均無關,其只是向被告借稅籍,被告無權擅自領取等語。是
本案之爭點為告訴人甲○○與開元智權事務所間有無合夥或
何合作關係?如附表二所示之款項全部應為告訴人甲○○所
有?然查:被告辯稱其與告訴人甲○○間係合夥關係,於合
夥關係結束後才將如附表二所示之系爭帳戶內款項 領出
,告訴人甲○○是合夥人之一,也有應分擔之費用,但 因
甲○○未出資,所以未與之結算云云。惟被告最初於
偵查中
即供稱告訴人甲○○與開元智權事務所沒有關係,但有幫
忙跑業務、介紹客戶等語(同上偵卷第6頁);於本院審
理 時再供稱:我係與丙○○、丁○○、戊○○已經合夥了
,等甲○○、己○○也來跟我們合夥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0
頁),與其上開辯解並不相符;再參以被告、證人丙○○、
丁○○、戊○○等人對於開元智權事務所均有實際出資(詳
如下述),告訴人甲○○則未有任何出資,被告所辯告訴人
甲○○亦為開元智權事務所合夥人
一節,應非事實,不可採
信。被告所辯告訴人甲○○係開元智權事務所合夥人一節,
雖不可採,惟告訴人甲○○所指如附表二所示之款項均係附
表一案件的報酬,該些案件與被告、開元智權事務所均無關
,其只是向被告借稅籍,被告可以免費用辦公室等各節,亦
為被告所堅決否認;而依告訴人甲○○於本院審理時所證,
告訴人甲○○與被告間所有合作關係都是口頭約定,未簽有
任何書面協議書(見本院卷二第27頁背面)。故告訴人甲○
○片面所主張其與被告及開元智權事務所間沒有合夥或合作
關作,只是向被告借稅籍,被告可不必付辦公室的租金等節
,本院自亦難遽以採信。
㈢告訴人甲○○並非開元智權事務所之正式合夥人,惟其與被
告及開元智權事務所應有一合作關係存在,已如上述。惟因
雙方未簽有任何書面契約,雙方於關係破裂後,各說各話,
本院尚難僅採信片面單方說法,自應再調查其他證人。查:
告訴人甲○○固證稱:伊與被告沒有合夥關係,因伊當時沒
有專利
代理人資格,不能成立事務所,故伊建議開元法律專
利事務所、開元商標事務所之負責人己○○,為節稅之目的
,同意被告團隊進入辦公室上班,被告不用付租金,但要成
立開元智權事務所並提供稅籍供伊使用,其實是個人做個人
,附表二所示之系爭帳戶內款項是附表一的報酬,而附表一
的案子都是伊與辛○○拆夥前的舊案,本來就與被告及其團
隊均無關係,這些都不是開元智權事務所應得的報酬,被告
不能領走等語;及證人己○○於本院91年度訴字第653號民
事案件審理及本院
開庭時均到庭附和告訴人甲○○,所述亦
與告訴人甲○○所陳內容大致相符。然依證人己○○於本院
審理時所證:「(被告)他們這個團隊從來就不是我的事務
所聘請的,沒有受僱的關係,不論是正式或者是個案的指派
兼差,都沒有,他們來是團隊的進來而且是甲○○的引薦。
」、「(在被告進到你們事務所工作以前,你自己本人有沒
有和被告本人談所謂的合作或者是可以進來工作的這件事?
)沒有。都是甲○○跟我講的,我同意他們可以進來使用辦
公室,因為那時候正好有一間會議室空在那裡沒有使用。.
..甲○○說他與辛○○結束合作關係以後,之後有一些也
在辛○○那邊工作的人也要離開,甲○○說可以讓他們到我
這邊來上班,他們會去開發他們的案件。」、「(你說的到
你這邊來上班,是要給你請,還是什麼意思?)我講的都是
工作地點,我沒有要支付他們報償,也沒有要再聘請這些人
來我事務所當員工的意思。...甲○○這樣說,我就同意
了」、「(你有什麼好處,你還要平白提供事務所給不認識
的人用,你的考慮是什麼?)當初就是有壹個多的空間,而
且甲○○是我多年工作的夥伴,他的判斷我都會予以尊重,
我覺得對我及我事務所沒有壞處,至於將來能不能合作大家
再看。」、「(你提到能不能合作大家再看,所以你和甲○
○同意讓被告的團隊進來事務所是基於將來有可能合作的一
種考量嗎?)這也是情形之一。」、「(有沒有跟甲○○討
論將來可能合作的壹個方向或模式?)初步只是想到可以去
開發客戶,其他沒有談,因為我與甲○○都不很認識他們,
而且他們都很資淺,他們的工作經驗都只有三個月,所以要
看一看。」、「(你當初的想法是,可以同意把多的辦公室
免費提供給被告的團隊使用嗎?)我的想法辦公室可以提供
給被告的團隊使用,至於是否免費我當初並沒有規劃到這件
事情。」、「(甲○○有無跟你提到稅籍的問題?)有。甲
○○說被告可以成立壹個事務所,作壹個稅籍,就是作為開
元法律專利事務所的壹個稅籍。」、「(你同意被告團隊可
以進來使用辦公室,是不是跟甲○○所提到的稅籍這件事有
關係?)最初接觸只是給他們一個容身的地方,後來甲○○
提到稅籍,我就同意了。」、「(被告團隊進來你的辦公室
工作以後,你何時開始跟被告談話講這件事?)被告進來我
的辦公室以後,我才見到這個人,在初見面的時候,我有與
被告進行社交性的談話,沒有跟被告本人談到工作的問題。
...(與被告)初見面以後,在辦公室裡面看到被告也會
進行一般社交性或業界傳聞的談話,但是關於被告的團隊可
以進來我們辦公室,跟我們事務所一些關係及稅籍的事情我
都沒有跟他談」、「(你與被告本人到底有沒有談到稅籍的
問題?)我本人沒有直接和被告談稅籍的問題,都是透過甲
○○。等語(見本院卷二第8、9、10頁)。可知,開元法律
專利事務所、開元商標事務所之負責人即證人己○○,有同
意被告及團隊可以進入其所有辦公室之一個空間來工作,且
不收取租金,證人己○○亦認同這是一種「合作模式」;惟
證人己○○之所以同意此件事情,均係依告訴人甲○○之建
議,其所瞭解亦係聽聞告訴人甲○○之單方說法而來,其本
人均未與被告本人或被告團隊之其他任何人談及雙方如何「
合作」及權利義務等細節各事項,故證人己○○所述僅能證
明告訴人甲○○有向其提及「稅籍」、「使用辦公室」等事
,且當時告訴人甲○○確是如此想法而已,惟尚難直接證明
告訴人甲○○與開元智權事務所之「合作關係」究竟為何。
況且依證人己○○所述,己○○及甲○○均認為被告及其團
隊很資淺,對渠等也不是很了解,並未正式與之詳談具體之
「合作」計劃及細節甚明。故自當時情形以觀,告訴人甲○
○、證人己○○及被告等三人對渠等之「合作」關係,各人
於認知上有所差距,告訴人甲○○以為僅限於「稅籍」、「
辦公室之無償使用」而已,而被告則以為告訴人甲○○雖未
出資,但已有實質之合夥關係,
㈣再關於告訴人甲○○與開元智權事務所之「合作關係」,茲
將開元智權事務所之其他合夥人於本院時之證述,說明如下
(以下證人丙○○、丁○○、戊○○
證言均見本院卷一98年
2月18日審判筆錄):
⑴證人丙○○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與被告是否有曾經在
開元智權事務所 同事過?)有。是在90年6月份當時我
離開我原來的事務所,乙○○、甲○○一再要求我加入他
們開元法律事務所,因為甲○○跟他太太離開了開元法律
事務所,所以甲○○想要自己開一個事務所,於是我就參
加了。」、「(與被告同事是合夥或是受僱?)甲○○離
開開元法律專利事務所,甲○○希望我提供一些資金出來
,好像是投資,實際上的合約內容我們沒有談,但我把30
萬元交給他們,這30萬元等於是給了乙○○、甲○○,給
了之後由乙○○他寫了一張收據給我」、「(你在開元智
權事務所任職到何時?)我任職的期間90年6月至9月,事
務所裡面擔任撰寫美國稿的專利,但是我並沒有每天去上
班,是乙○○、甲○○把案子傳給我,我在家裡做的,沒
有每天去辦公室,壹個月大概只有進去辦公室2、3次,到
九月底乙○○、甲○○拆夥我才沒有做了。」、「(就你
投資的30萬元,請你確認你交付的30萬元是基於投資、合
夥或是受僱?)原先我的看法是要投資跟乙○○、甲○○
一起合夥做,但都沒有簽投資的契約,或是談到投資的細
節,當時我的目的就是事務所能夠經營下去,當初是甲○
○請乙○○打電話給我的,甲○○本人也有跟我談。」、
「(所以你的認知,你是開元智權的合夥關係?)我原先
的目的事務所能夠經營下去,一方面我也可以幫忙甲○○
,我的認知是我和乙○○、甲○○三人合夥,但是細節又
都沒有談。乙○○、甲○○他們都有叫我投錢,我就答應
,但是因為事務所是剛創立,很多細節都沒有講,我想如
果可以繼續經營下去,以後再來說,丁○○、戊○○是不
是也跟我一樣是這樣跟他們合夥或是受僱我不知道,因為
我不管公司內部的事情。」、「(你投入資金之後,有無
跟乙○○、甲○○或是己○○討論合夥的事情?)90年9
月間乙○○結婚時,好像有跟己○○一起吃飯,己○○有
提出壹個意見,他說以後每個月我、丁○○、戊○○都可
以領薪水2萬5千元,己○○可以領4萬元,他有無講乙○
○、甲○○怎麼領薪水,我不記得了,其他關於投資或合
夥的事情就都沒有談過了。」、「(你確定你在開元智權
的工作都是甲○○指派你的,乙○○有無指派你工作?)
我有跟乙○○一起去拜訪過客戶大概2、3次,但是乙○○
並沒有具體指派我做什麼工作,或是告訴我工作的內容,
業務上的部分主要就是甲○○。」、「(你當時認為甲○
○算是那個事務所的人?)開元法律與開元智權的關係我
搞不清楚,我不會去管,而且也沒有人告訴我,甲○○到
底是開元法律事務所的人,還是開元智權事務所的人我不
能確定,因為他兩邊都有做。」、「(你去辦公室的時候
,你看到的甲○○在工作,他就在開元智權這塊十幾坪的
空間嗎?)是的。我就是這樣看到。每次都這樣」等語。
⑵證人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你跟被告同事是屬於
合夥或是受僱關係?)當初我有出資10萬元讓公司週轉,
但實際上我的職務內容就是乙○○給我的職務內容,而且
我的勞健保是在乙○○的事務所底下,在法律上是屬於受
僱或是合夥關係我不清楚。」、「(你出資10萬元是給乙
○○或是開元智權週轉?)我出資的時候沒有開元智權這
個名稱,我是給乙○○成立壹個乙○○專利事務所代理人
。」、「(你在開元智權的職務內容為何?)我的內容很
雜,主要負責當初開始成立的支出,購買物品、帳務支出
等總務及會計的工作,後來打算要接案子,但是後來乙○
○和甲○○、己○○就鬧翻了。」、「(你剛才說購買物
品是買了什麼物品?)辦公室家具、電腦、印表機,還有
一些送件的所需要的文具。」、「(購買的物品資金來源
為何?)都是由我、乙○○、戊○○、丙○○出資。」、
「(上開物品你離職後的狀況如何?)就我所知那些物品
都留在當初的辦公室沒有移除,後來有無改變我不清楚。
」、「(在開元智權任職期間,甲○○己○○乙○○有無
找你或乙○○、丙○○、戊○○討論合夥的事宜?)印象
中乙○○在9月底10月初因為結婚而請婚假的時候,這段
期間己○○、甲○○曾經找我、丙○○、戊○○討論到說
己○○想出資,細節都沒有討論,因為乙○○當時不在。
」、「(你是否知道己○○在90年9月底有匯款30萬元到
開元智權的帳戶?)知道。」、「(己○○他匯款的目的
有無告訴你?)匯款前沒有,是我看到存摺裡有這筆錢,
因為乙○○婚假快回來了,我想讓乙○○來處理這件事情
,所以我沒有跟己○○討論這件事情,而且他之前有提過
他想出資,我想大概就是這筆錢吧,所以也沒有去問其他
人,乙○○回來我有報告乙○○,他們有去談,後來就鬧
翻,詳情我都不知道。」、「(你去上班看到甲○○,甲
○○是在這個空間以外的開元法律事務所,還是會進到
1105室開元智權事務所?)大部分的時間他是在開元法律
事務所,或者是去外面跑客戶,但他會進來開元智權事務
所跟我們每個人討論案件或客戶。」、「(就你的認知,
甲○○算不算開元智權事務所的人?)就我個人認知不算
。」、「(他不算是事務所的人,為何會進來跟你們討論
事情,而且是常常進來?)就我認知甲○○和乙○○是有
合作共同延攬開元智權的客戶,延攬進來的案件,主要是
1105室開元智權的人在做,尤其是撰稿的部分,所以甲○
○會常常進來討論案件的進度。」「(甲○○也會指示你
做一些事情嗎?)會。因為他跟乙○○有合作關係。」、
「(乙○○自己有無對你說過,他與甲○○的合作關係是
怎麼回事?)沒有真正的定義,有提到主要就是講案件的
延攬。」等語。
⑶證人戊○○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你都跟誰去拜訪客戶
?)主要是跟乙○○、丁○○、丙○○,甲○○也有跟我
們一起去過。」、「(在開元智權上班期間有無每天去上
班?)有,大約三個月左右,幾乎每天都去,乙○○、丁
○○也幾乎每天都去。」、「(甲○○會進到開元智權的
1105室辦公室裡面來跟你們講話或是跟你們一起工作嗎?
)會,他會坐在1105室開元智權辦公室和我們一起工作,
但是他另外外面空間的辦公室位置及座位我現在記不太得
了。」、「(甲○○會不會指示你如何工作?)不算是指
示,會進來跟我一起討論案子要怎麼寫比較好,主要是實
密那一件,上寶、智伸、世界先進有無跟我討論我不記得
。」、「(你當時認為甲○○是開元智權的人嗎,為何他
可以進來你們辦公室跟你們一起討論?)其實我一直以為
他是開元智權的合夥人,因為他當初也有說要出資合夥,
但是他又說他跟辛○○在相告,他的資金卡住了,所以他
的資金就一直沒有進來,我們四人先出資,都在等他的資
金,但是他有經驗、人脈多,資金慢點進來也沒有關係,
因為他會帶案子,但後來出資的資金沒進來,案子也帶得
不夠,就不愉快鬧翻事務所就沒做了。」、「(對於開元
智權事務所與開元法律事務所的關係,你是否瞭解?)算
有合作,開元法律事務所可以支援開元智權法律上的意見
,本來剛開始也都是好好的。」、「(為什麼會進入開元
智權工作?)本來我是在辛○○的事務所做,然後辛○○
、甲○○結束合作關係,我跟甲○○很熟,甲○○要自己
做,但他自己做有困難,乙○○也是在辛○○那邊做的,
甲○○離開就找我、乙○○、丁○○一起離開,說要一起
作,丙○○怎麼進來我不清楚。」、「(甲○○找你、乙
○○、丁○○跟辛○○分開,要一起做,甲○○如何對你
說,要一起自己做的合作關係?)就是大家合夥一起作。
」、「(是不是乙○○是有專利代理人資格,是乙○○來
成立壹個事務所,甲○○來幫忙?)不是。當初是說大家
合夥,但是甲○○的資金沒有進來。」等語。
⑷自以上證人丙○○、丁○○、戊○○等人於本院審理時所
為證言可知,渠等對被告、開元智權事務所確有實際出資
,應有合夥關係存在,然而證人等亦均認為告訴人甲○○
有與開元智權事務間有合作關係存在。且被告及證人丙○
○、丁○○、戊○○等人會合夥成立開元智權事務所,實
與告訴人甲○○與辛○○之拆夥事件有關,渠等先前亦均
在告訴人甲○○與辛○○合夥之事務所任職,而在告訴人
甲○○與辛○○拆夥後,甲○○當初亦有遊說被告及證人
等成立一團隊創業,甚至於開元智權事務所在上址辦公室
時間,亦常常進入開元智權事務所之辦公室內,亦會指派
證人丙○○、丁○○、戊○○等人工作及討論案件,及證
人丙○○、丁○○、戊○○等人於當時之認知亦認為告訴
人甲○○與開元智權事務所有一定的關連性,惟該「關連
性」究竟到何程度?於法律上如何定義?則因未簽有正式
書面協議,事後難以判定而已。且告訴人甲○○於本院庭
訊時亦承稱附表一編號4之①的案件,其有指派證人丙○
○完成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50頁背面-150頁正面、本院
卷二第26頁背面),益證告訴人甲○○所指其與開元智權
事務所業務完全無關一節,並非事實。綜上,依證人丙○
○等人所述實際的情形,告訴人甲○○與被告、開元智權
事務所間,並非單純如告訴人甲○○所指只是向被告借「
開元智權事務所」的稅籍,被告可以免費用辦公室,業務
是個人做個人的,完全都沒關係云云。告訴人甲○○對被
告所為上開指述,顯與事實不符,自難採信。
㈤告訴人甲○○與被告、開元智權事務所有合作關係存在,並
非只是單純借用「開元智權事務所」的稅籍,已經本院認定
如上。雖告訴人甲○○又再指稱本案附表一的都是其與辛○
○拆夥前的舊案,該些案件的完成與開元智權事務所無關,
被告無權以開元智權事務所負責人的身分領取該些案件的報
酬云云。惟查:依證人辛○○於本院審理時所證:「(你跟
甲○○結束合夥關係後,
起訴書附表一所示客戶及專利案件
,如何處理及歸屬?)這些案件是關於半導體的專業,而我
的專業不在這裡,所以當初在事務所的時候,這些案件由甲
○○統籌,合夥結束的時候,客戶曾指示要把案件轉交給甲
○○作處理,因為我的專業是在機械方面,不在電子業或半
導體,附表一的這些案件對我而言太細了,而且本來就不是
我在負責,所以在合夥結束之後,這些案件做的進度及是否
做完,我不是很清楚,而且現在距離時間有點久遠了,光看
起訴書附表一所記載的這些案件名稱我不確定是否是在我跟
甲○○合夥期間所接進來的案件,或是甲○○自己接的案件
,這可能還要查資料才會知道。」、「(就你所知乙○○有
負責起訴書附表一所示這些專利案件嗎?)這些案件都是屬
於半導體的領域,是由甲○○負責統籌指派所內的工程師承
辦的,因為這些客戶的性質都是屬於半導體產業,所以我們
手上的半導體的案件,都是甲○○負責指派的。但我可以確
定這些客戶是甲○○的領域,但是這些案件是否在合夥期間
所進的案件,我不清楚,乙○○有沒有作我也不知道。」、
「(你與甲○○拆夥之後,你知不知道丁○○、丙○○、乙
○○、戊○○等人有到開元商標事務所的一間辦公室去上班
?)我知道他們在開元一間辦公室去上班,是不是就是在商
標事務所我不知道。」、「(乙○○離職之後,你還有沒有
再見過他?)有。」、「(你和甲○○拆夥之後,你和乙○
○見面,有無聽乙○○講他和開元、甲○○、己○○,有什
麼關係?)乙○○曾經有接受甲○○的委託,到我的事務所
來辦理關於拆夥後案件的轉移,因為乙○○來找我的時候,
有拿出壹張世界先進轉案的書面證明,所以我認為乙○○應
該確實有接受甲○○的委託沒錯。」、「(你有無再問乙○
○,他是不是有和甲○○合作?)因為乙○○來的時候,氣
氛也不是很好,所以我也沒有問他與甲○○之間的事情。」
、「(你說的氣氛不好,是不是你和甲○○的拆夥是不愉快
的?)因為乙○○的離開也不太愉快,而且他來是代表甲○
○來抽我的案件,我當然不高興,並沒有多跟他談話。」等
語(見本院卷二第19-22頁)。是依證人辛○○所述,亦未
能直接證明附表一所示之案件是否皆為告訴人甲○○在與辛
○○合夥階段時所接之舊案且均為告訴人甲○○獨力完成。
再即使附表一所示案件皆為告訴人甲○○在開元智權事務所
成立前所接之舊案,惟如前述,該些案件的完成並非全然與
被告及被告團隊所屬之開元智權事務所無關,告訴人甲○○
據此而主張如附表二所示報酬全部均應為個人所有一節,亦
難採信。
㈥告訴人甲○○與被告、開元智權事務所有一種合作關係存在
,惟該合作關係是否已達民法所指之「合夥」關係,因未有
書面的約定,僅係告訴人甲○○與被告間之口頭約定,且因
告訴人甲○○與被告間並未詳談,究竟合作關係應如何定義
?合作的細節?雙方的權利義務內容為何?均非無疑問,以
致事後有不同之認知、解讀,
乃有本案之爭議,
迨可認定。
惟告訴人甲○○與被告間既然有合作關係,且並非告訴人所
指的單純向被告借用「開元智權事務所」的稅籍,開元智權
事務所則可以免費用辦公室而已;則開元智權事務所自成立
以後至結束時止(此之「結束」,係指被告及其團隊離開己
○○提供的辦公室處所),所生之相關費用,包含成立開元
智權事務所之相關規費、硬體設備及基本開銷之費用、廣告
費用、人員薪資費用、勞健保費用、該期間因案件所需支的
的相關規費、稅賦等各種費用,應如何支付,雖然告訴人甲
○○於本院時證稱其與被告談合作時就有講其完全不用分攤
,被告及開元智權事務所的任何費用云云(見本院卷二第28
頁),惟此為被告所否認,告訴人甲○○是否確有與被告就
此費用分擔部分為明白約定,即有疑問。而參以告訴人甲○
○於本院歷次所述:我沒有和被告談人員費用、廣告費用等
要如何分擔,被告只是掛名,設施給他用、人員也給他支援
,我們不用再給被告錢,我不用為開元智權事務所支付任何
一塊錢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48頁、149頁、本院卷二第28頁
),告訴人甲○○主觀上認為只是借稅籍,辦公室已予被告
及團隊無償使用,全無其他費用應分擔之問題,應係其個人
片面的想法,並未與被告達成完全之共識,且後來事實經過
情形,也不是如告訴人所稱的個人做個人的,業務完全不相
關云云,則被告於開元智權事務所結束與告訴人甲○○的合
作關係以後,認為要返還其他合夥人的出資,故將所持有中
系爭帳戶內之款項領出與其他合夥人結清薪資及出資款,並
非全然無憑,尚難以此即謂被告有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
至證人曾鴻輝、李榮裕、許博智、王世春、陳惠芬於本案偵
查中或本院上開民事案件審理時曾到庭證稱,如附表一所示
各案件均係由告訴人甲○○接案、主導等語,惟該些案件顯
然並非告訴人甲○○一人可獨自完成甚明,而此係90年間之
事,距今已逾7、8年,每一案件的各部分是如何完成,自難
一一查證,再參以前述,即使附表一所示案件均係告訴人甲
○○於先前接案,且大部分的完成亦均係與告訴人甲○○有
關,然並非與開元智權事務所完全無關,告訴人甲○○以此
而主張附表一所示案件的完成與被告及開元智權事務所都無
關,其應獨得全部報酬云云,即難採信,證人曾鴻輝、李榮
裕、許博智、王世春、陳惠芬等人上開證言亦難即為被告不
利之認定,附此說明。
五、
綜上所述,告訴人甲○○雖未實際出資,亦非開元智權事務
所之合夥人,然其與被告、開元智權事務所有一合作關係存
在,且告訴人甲○○、證人己○○及被告間就合作關係之定
義、權利義務等細節未有明白約定,並非如告訴人甲○○所
指之只是單純向被告借用「開元智權事務所」的稅籍,開元
智權事務所可以無償使用證人己○○所有的1間辦公室,被
告於開元智權事務所離開上址證人己○○所提供之辦公室後
,因與其他合夥人之合夥關係亦告終結,故將系爭帳戶內附
表二所示款項加以提領,與其他合夥人結清相關款項,而因
認告訴人甲○○未有實際出資,亦應分擔費用故未再給付告
訴人甲○○款項,並非全無根據。縱然附表二所示款項之接
案及報酬大部分均與告訴人甲○○有關,被告全不與告訴人
甲○○逐筆結算,亦不付分文與告訴人甲○○,對告訴人甲
○○有失公平,惟該些案件及報酬亦非與開元智權事務所全
然無關,被告及其團隊離開上址證人己○○所提供之辦公室
,因已與告訴人甲○○發生重大爭執,被告因此未與告訴人
甲○○結算,逕將系爭帳戶內如附表二所示款項提領殆盡,
縱有不當,亦難以此即謂被告有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罪
故意
,況被告係在90年7月18日始成立開元智權事務所,而與告
訴人甲○○開始有本案之合作關係,依雙方之說法,至90年
9月底合作關係即結束,時間僅短暫2個月前後,雙方合作之
事宜之諸多細節
猶待釐清,被告上開所為,縱有失當,亦難
認其主觀上有侵占告訴人甲○○所有報酬之犯罪故意。本件
應屬民事糾紛,應循民事訴訟程序解決。此外復查無其他積
極證據證明被告有公訴人所指之業務侵占犯行,自屬不能證
明犯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鈺茹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紋妤
法 官 吳麗英
法 官 孫惠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郭錦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8 日
附表(一)
┌──┬───────────┬────────────────────────┐
│編號│ 客戶名稱 │ 專利名稱/專利服務項目 │
├──┼───────────┼────────────────────────┤
│ 1 │裕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CEtap及圖」國際分類第42、40、9類大陸商標申請 │
├──┼───────────┼────────────────────────┤
│ 2 │上寶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①APPARATUS FOR PACKING SEMICONDUCTOR DIE │
│ │ │②半導體晶圓封裝之裝置與方法 │
├──┼───────────┼────────────────────────┤
│ │世界先進積體電路股份有│①具尖角的非揮發性記憶體之製作方法 │
│ 3 │限公司 │②以自對準矽島製作淺溝渠快閃記憶體之方法
│ │ │③一種疊閘快閃記憶體之製造方法 │
│ │ │④高耦合率疊閘快閃記憶體及其製作方法 │
│ │ │⑤快閃記憶體之凹陷式閘極結構及形成方法 │
│ │ │⑥具有均勻浮置閘極之快閃記憶體及其製造方法 │
│ │ │⑦STACKED GATE FLASHWITH RECESSED FLOATING GATE │
│ │ │⑧METHOD OF FORMING A SHALLOW TRENCH ISOLATION │
│ │ │ IN A SEMICONDUCTOR STRUCTURE │
│ │ │⑨METHOD OF FORMING SHARP TIP FOR FIELD EMISSION│
│ │ │ DISPLAY │
│ │ │⑩METHOD OF MAKING AN ELECTIC CONDUCTIVE STRIP │
│ │ │⑪無側壁間隙極窄位元線接觸之製作方法 │
│ │ │ METHOD FOR FABRICATING A SPACE FREE BIT LINE │
│ │ │ CONTRACT WITH AN EXTREME NARROW WIDTH │
├──┼───────────┼────────────────────────┤
│ 4 │智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①無線傳輸網路卡,大陸專利申請 │
│ │ │②無線傳輸及網路卡、臺灣、大陸、美國、歐盟專利檢│
│ │ │ 索 │
└──┴───────────┴────────────────────────┘
附表(二)
┌──────┬──────────────┬───────┐
│ 時 間 │ 客 戶 名 稱 │金額(新台幣)│
├──────┼──────────────┼───────┤
│90年9月28日 │裕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45,000│
│跨行匯入 │ │ │
├──────┼──────────────┼───────┤
│90年10月3日 │世界先進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 326,100│
│聯行交換 │支票號碼:DI0000000 │ │
├──────┼──────────────┼───────┤
│90年12月1日 │智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45,000│
│兌現 │支票號碼:GB0000000 │ │
├──────┼──────────────┼───────┤
│91年1月1日 │智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51,100│
│兌現 │支票號碼:GB0000000 │ │
├──────┼──────────────┼───────┤
│91年1月4日 │上寶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 166,824│
│兌現 │支票號碼:NW0000000 │ │
├──────┴──────────────┼───────┤
│總 計 │ 634,0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