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66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南平
選任辯護人 許博智
律師
洪珮琪律師
郭鎮周律師
上列
上訴人因被告違
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97年度金重訴字第8號,中華民國99年9 月30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4344 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楊南平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
內線交易罪
,
犯罪所得金額達新台幣一億元以上,處
有期徒刑柒年貳月。又
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之
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減為有期徒刑玖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事 實
一、楊南平係股票上櫃之泰偉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泰偉
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為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1
款所規範之內部人,明知其因上開職務實際知悉涉及公司財
務、業務且其具體內容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
之重大消息,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18小時內
,不得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
詎民國94年7 月間,
因泰偉公司銷貨訂單減少(致公司94年7 月份營收僅2006萬
9000元,較同年6 月份之營收新臺幣(下同)3756萬元大幅
衰退46.57%,且94年7月份營收較前一年同期營收減少12.0
4% ),經楊南平指示泰偉公司業務總監兼發言人張寒查知
:泰偉公司94年7 月份訂單減少,係因俄羅斯聯邦(下稱俄
羅斯)市場傳言該政府有意修改博弈相關法令,雖法令修正
一事尚未明朗,但94年間占泰偉公司業績40%以上之俄羅斯
博弈遊戲業者大幅減少對泰偉公司下單所致
等情,張寒並將
上情轉知楊南平知悉。
嗣楊南平以其任泰偉公司董事長兼總
經理之身分,明知泰偉公司自94年7 月間起訂單減少係受上
述俄羅斯修法傳言影響所致;
迄94年8、9月份對俄羅斯博弈
業者銷貨訂單數仍未有起色(8月營收僅2116萬7千元,仍較
前一年同期衰退;嗣94年9月份營收亦僅達2158萬3千元,與
前一年同期相較,衰退幅度更高達47.54% ),而持續實際
知悉前述「因俄羅斯政府有意修改博弈相關法令之市場傳言
,致泰偉公司於94年7、8、9 月間銷貨訂單減少,營收下降
」之涉及公司財務、業務且具體內容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
定有重要影響之重大消息,竟在消息明確後,於未公開前,
基於從事內線交易之不法犯意,自94年7 月26日起至同年10
月4日止接續拋售附表一所示其以阿姨鄭李雪蘭名義設於「
聯邦商業銀行證券商」(下稱聯邦證券)仁愛分公司帳號0
000000000號集保帳戶(下稱鄭李雪蘭集保帳戶)內之泰偉
公司股票計1709張,交易金額達2 億4047萬4000元,出售股
票所得款項全數匯入其使用之鄭李雪蘭聯邦商業銀行仁愛分
行000000000000號帳戶。迄94年10月14日(週五)聯合晚報
披露「俄羅斯、義大利更改博奕遊戲機產銷往當地法令,市
場擔心影響商用遊戲機廠泰偉電子未來業績....」一事(見
調查局卷第142 頁),公開前述重大消息後,泰偉公司股價
持續下跌;嗣楊南平指示泰偉公司發言人張寒於同年月17日
在公開資訊觀測站發佈訊息說明「俄羅斯法令修改僅在討論
階段,政府尚未正式公布;本公司新產品之推廣與行銷
按原
既定計畫進行」等情,泰偉公司股價仍持續下跌,於94年10
月14後,於18、19日營業日均以跌停價格收盤;迄94年10月
14日媒體披露上開消息後起10日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格僅64
.34 元(詳後述)。總計楊南平實際知悉對正當投資人之投
資決定有重要影響之重大消息,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
,於94年7月26日至同年10月4日止出售附表一所示泰偉公司
股票,按其賣出之股票張數、金額,依消息公開後價格下跌
之變化幅度差額(依94年10月14日消息公開後之10個營業日
收盤平均價格64.34 元為基準)扣除賣出成本(如證券交易
稅及買賣手續費)計算,楊南平因前述內線交易歸避損失之
金額已達1億2945萬3257元。
二、楊南平為掩飾、隱匿因上開
期間內線交易出售股票所得與內
線交易犯罪之關連性,藉以逃避追訴、處罰,因而妨礙違反
證券交易法關於內線交易重大犯罪之追查、處罰,
乃另行起
意,於出售附表一所示泰偉公司股票得款匯入前述鄭李雪蘭
設於聯邦商業銀行仁愛分行帳戶後,接續將附表二所示款項
匯至附表二所示帳戶,並刻意分41次自行或指示不知情之理
財專員許總雅以100 萬元以下數額提領附表三所示所示款項
;總計匯款或轉帳至楊南平使用之楊南平設於聯邦銀行南京
分行帳戶、其任董事長之泰晶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帳戶、
鄭李雪蘭設於彰化商業銀行仁和分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大
安分行、華南商業銀行仁愛路分行、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大安
分行帳戶、泰偉公司員工李凱戎設於華南銀仁愛路分行之帳
戶,計1 億8652萬2547元;並提領95萬至98萬元不等之現金
共41次計3千986萬元,藉以規避100 萬元以上大額提款因需
通報而易遭
查緝之可能性;而接續以上開方式將內線交易所
得款項移出上開帳戶,避免其於前述期間以鄭李雪蘭名義出
售泰偉公司股票之事被查悉,藉以掩飾、隱匿前述內線交易
出售股票所得與內線交易之關連性,而妨害該重大犯罪之追
查或處罰。
三、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壹、
證據能力:
一、上訴人即被告楊南平關於本案之供述,並無出於強暴、
脅迫
、
利誘、
詐欺、疲勞
訊問、違法
羈押或其他
不正方法之情形
,亦未違反
法定障礙事由經過期間不得訊問或告知義務之規
定,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第158條之2規定,應認有
證據能力。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
檢察事務官、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
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
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定有明文。依此規定,被告以外之
人於檢察事務官、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供述
,原屬該等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於有前揭第15
9條之2或其他
法律例外規定之情形,始得採為證據。而上開
「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係指
證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
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而其
先前之陳述,從客觀上之環境或條件等情況加以觀察,有足
以取代審判中反對
詰問之可信性保證者而言(最高法院97年
度台上字第2630號判決意旨
參照)。亦即被告以外之人,先
前之陳述背景,具有特別情況,而使其較審判中之陳述為可
信時,例外的賦予證據能力;有無可信之情況保證或相對可
信之特別情況,應就偵查或調查筆錄製作之背景、原因、過
程等客觀事實加以觀察(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5709號判
決意旨參照)。所謂「前後陳述不符」之要件,應就前後階
段之陳述進行整體判斷,以決定其間是否具有實質性差異,
惟無須針對全部陳述作比較,陳述之一部分有不符,亦屬之
。所謂「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之情形,亦應就前後陳述時各
種外部情況進行比較,以資決定何者外部情況具有可信性。
若陳述係在特別可信之情況下所為,則虛偽陳述之危險性即
不高,雖係審判外陳述,或未經被告反對詰問,仍得承認其
有證據能力。
所稱「外部情況」認定,
例示如下:㈠時間之
間隔:陳述人先前陳述是在記憶
猶新的情況下直接作成,一
般與事實較相近,事後即可能因記憶減弱或變化,致有不清
晰或陳述不符之現象發生。㈡有意識的迴避:由於先前陳述
時被告未在場,是陳述人直接面對詢問警員所為陳述較為坦
然;事後可能因陳述人對被告有所顧忌或同情,因而在被告
面前較不願陳述不利被告之事實。㈢受外力干擾:陳述人單
獨面對檢察事務官或司法警察(官)所為之陳述,程度上較
少會受到強暴、脅迫、詐欺、利誘或收買等外力之影響,其
陳述較趨於真實。若被告在庭或有其他成員參與旁聽時,陳
述人可能會本能的作出迴避對被告不利證述,或因不想生事
乃虛構事實而為陳述。㈣事後串謀:目擊證人對警察描述所
目睹情形,因較無時間或動機去編造事實,客觀上亦較難認
與被告間有勾串情事,其陳述具有較可信性。但事後因特殊
關係,雙方可能因串謀而統一口徑;或事後情況變化,兩者
從原先敵對關係變成現在友好關係等情形,其陳述即易偏離
事實而較不可信。㈤警詢或檢察事務官偵查時,有無辯護人
、
代理人或親友在場:如有上開親誼之人在場,自可期待證
人為自由從容之陳述,其
證言之可信度自較高。㈥自警詢或
檢察事務官詢問之原因、過程及功能性觀察其信用性。法院
應斟酌上列因素綜合判斷,亦應細究陳述人之問答態度、表
情與舉動變化,此一要件係屬訴訟法事實之證明,以
自由證
明為已足。然判斷是否有可信之情況保證或相對可信之特別
情況,純屬證據能力之審查,無關證據力之衡量;是其證據
力強弱問題,仍待法院綜合全
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所得,依
法認定之,附此說明。經查:⑴證人張寒於調查員詢問時,
明白證述:從94年7 月訂單減少發現俄羅斯傳言修法之跡象
,已向楊南平報告,並於同時間經查證得知是因將修改法令
,期間仍續以信件往來詢問,... 公司業績衰退是因為俄羅
斯修法,泰偉公司股價於94年10月後出現崩跌走勢,主要是
泰偉公司業績因為俄羅斯市場關係突然下跌的因素,... 94
年7月就向楊南平報告,同年9月赴俄羅斯瞭解狀況,也是楊
南平派其前往等情甚詳,並經原審
勘驗上述調查局人員詢問
錄音光碟
無訛(見原審卷二勘驗筆錄第240頁正、背面、256
頁、258、260頁);然證人張寒於原審竟改稱:每月向董事
長楊南平報告業績的時間是當月結算後的次月第一個禮拜(
按指94年7月份之業績為結算後係於8月第一個禮拜報告),
及其於調查員詢問時回答94年7月以後泰偉公司股價崩跌走
勢,是因為俄羅斯市場關係業績衰退等詞,為其推測云云(
見原審卷二第57頁背面、59頁背面)。是證人於審判時就何
時向被告報告94年7 月份業績營收、查證情形及泰偉公司股
價、營收衰退原因所述內容,顯與其於調查原詢問時所述不
符。⑵又前述有關被告知悉泰偉公司業績衰退之時間為何及
泰偉公司股價驟降、業績衰退之原因,均為證明本件犯罪
構
成要件事實存否所必要,具不可欠缺性。⑶證人張寒於調查
員詢問時之問答內容,業經原審就辯護人
聲請勘驗部分,播
放調查詢問錄音光碟勘驗無誤,有原審勘驗筆錄及辯護人聲
請資料在卷
可按(見原審卷二第234至242、253至260、 217
至232 頁),依該勘驗結果之問答內容觀之,調查員詢問時
並無誘導或影響證人張寒自由意思之情形,證人張寒顯無受
強暴、脅迫、詐欺、利誘或收買等外力影響情事。且證人張
寒
斯時初因本件內線交易案件接受調查員詢問,被告又未在
場,是其初次、直接面對調查員所為陳述較為坦然,較不易
受外力干擾而不願陳述不利被告之事實,更無時間或動機去
編造事實,客觀上亦不易與被告勾串,足認斯時陳述較趨於
真實,是就本件調查員詢問證人張寒之原因、過程及功能性
觀察及信用性,應認其上開與審判時所述不符部分,以調查
時所述較具特別可信之外部狀況。
綜上所述,
堪認證人張寒
於調查員詢問時,就上開部分證述內容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2所定「⑴證人之於檢察事務官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
審判中之陳述實質不符;⑵該檢察事務官調查中之陳述乃為
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即不可欠缺性);⑶該檢察事務
官調查中之陳述之作成具有較特別可信之情形(即特別可信
性)」等要件。況原審已依
當事人聲請
傳喚證人張寒接受檢
辯雙方之
交互詰問,既已透過直接、言詞審理方式檢驗證人
張寒之前證詞,當事人反對
詰問權已受到保障,應認證人張
寒於調查員詢問時關於前述事項所為證述有證據能力。
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所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
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
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
。其立法理由係以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所為之偵查筆錄,
或被告以外之人向檢察官所提之書面陳述,性質上均屬
傳聞
證據,且常為認定被告有罪之證據,自理論上言,如未予被
告反對詰問、
適當辯解之機會,一律准其為證據,似與
當事
人進行主義之精神不無扞格之處,對被告之
防禦權亦有所妨
礙,然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行公
訴,依法有訊問被告、證人、
鑑定人之權,且實務運作時,
偵查中檢察官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
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性甚高,為兼顧理論與
實務,爰明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
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查本判決引用之證人
張寒於偵查中
具結經檢察官訊問所為證述,就其等偵查筆錄
製作原因、過程及功能性觀察其信用性,及卷證本身形式上
觀察,並無顯不可信之情形;當事人及辯護人復未就各該證
人於檢察官訊問時證述之外部狀況,具體指摘有何顯不可信
之情形;且經原審就證人張寒依證人
調查程序進行交互詰問
,使被告有與之
對質及詰問其現在與先前陳述之瑕疵的機會
,以確保其對質詰問權,藉以發現實體真實(最高法院94年
度臺上字第1776號判決意旨)。是證人張寒於檢察官訊問時
具結所為證述,自得為證據。
四、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
不符合同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但經當事
人於
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
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
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
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
證據之情形,而未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
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
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及第159 條之5 分別
定有明文。查除前述證人張寒於調查員詢問、檢察官訊問時
所為證述外,本判決援引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
包含書面陳述),雖屬傳聞證據,惟當事人與辯護人於本院
對於本判決所援引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表示無意見,而不予
爭執或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卷一第243至245、131、259頁
背面),經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
之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
揆諸前開說明,依刑
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因認該等證據均有證據能力。
五、本判決引用之其他證據資料,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
定程序所取得,而卷內之文
書證據,亦無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4 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且未據檢
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法院審理時爭執其證據能力,本院斟
酌本案卷內之證據並非非法取得,均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本件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一、
訊據被告楊南平固坦承以鄭李雪蘭名義出售附表一所示之泰
偉公司股票,及匯出附表二所示款項、提領附表三所示款項
之事實,惟
矢口否認有內線交易及洗錢
犯行,辯稱:
㈠檢察官雖認本件「重大消息」係由「俄羅斯當地傳聞政府有
意修改博奕法令,將經營博奕遊戲業者之許可改為證照制」
、「在法令修正尚未明朗之情況下,當地業者均持觀望態度
」、「並延遲或暫停對泰偉公司下單或出貨」、「此一情形
將導致公司營收大幅減少」、「上開情形一旦在市場公開勢
必影響股票價格」等消息組合而成,惟其未能證明上開事件
確實發生及其間關連性;且依原審證人張寒、羅秀文、嚴珮
華所述及向駐俄羅斯代表處函查之證據調查結果,不能證明
94年7 月間俄羅斯修改法令「將博奕遊戲業者之經營由許可
改為證照制」之具體明確消息存在;泰偉公司於94年7、8、
9 月間之營收亦未有大幅下滑之情形;檢察官就上開「重大
消息」是否已達具體明確之程度、消息內容成立確定時點為
何等,均未能證明,又俄羅斯業者是否因而停止或大幅減少
向泰偉公司下訂單,未見檢察官敘明,遑論各該事件間有必
然之關聯性,更不能證明該事已對泰偉公司股票價格或正當
投資人之決定產生重要影響,難認係重大消息。
㈡檢察官雖指稱泰偉公司單月營收大幅衰退為本件影響投資人
決策之重大消息,惟泰偉公司94年7、8、9 月之營收均較前
月成長,亦較93年同期成長,其餘稅前淨利、營業淨利及股
利分派等數字均創歷史新高,且與同類型公司相較,泰偉公
司各項財物數字均為同類股之冠,況所謂營業損益與去年「
同期比較」,係指「自年初累計至當期期末日止」之「累積
」對照方式,並非「單一月份」之比較,並無投保中心所認
94年7月至9月間營收大幅衰退之重大利空消息。
㈢泰偉公司經營之遊戲產業,依其產業特性及產銷模式,受限
於機台擺放空間,各市場本有一定胃納量,加以易受各區域
玩家偏好等影響,遊戲產品生命週期短暫,單一客戶、單月
營收劇烈變動本屬經營常態,泰偉公司94年7、8、9 月之營
收與93年同月雖稍有減少,然其幅度未達其平均數,且影響
該年度全年營收金額甚微;再觀泰偉公司及其他同類股公司
歷來營收成長率與股價表現間之數據,可知單月營收資訊與
股價並無關聯性,故個別客戶單月營收波動,不足為正當投
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大影響,不能認係涉及泰偉公司財務業
務之重大消息。
㈣投資人雖無法透過單月營收判斷公司當期淨利、稅前淨利或
每股盈餘等泰偉公司營業損益,惟單月營收資訊與股價本無
關聯,證券交易法授權
主管機關制訂之重大消息管理辦法亦
未將「單月營收資訊」納入規範,且泰偉公司係於次月第1
週始統計完成上月份營收等資料,每月營收、損益等公開資
訊,亦均定期、按月對外公告,實無投保中心所稱除「單月
營收數字」外,無任何資訊判斷公司營業成果,及被告趁此
違反禁止內線交易規定之事。
㈤被告出售附表一所示股票後,雖以他人名義領款轉帳,然此
為一般民間理財所常見,不足因此認被告洗錢;又出售股票
所得,僅能匯入股票帳戶名義人特定銀行帳戶,被告經鄭李
雪蘭授權,以相關帳戶領款、轉帳,亦未涉洗錢;且被告既
未涉內線交易,則其將款項匯入本人帳戶或親自領款轉帳,
並無洗錢可言。
㈥被告並無違反禁止內線交易及洗錢之行為,檢察官起訴及上
訴所指各節均未符合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及洗錢防制法第
2條第1款之要件規定。
二、按99年6月2日修正公布施行之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 第1項
規定,凡發行股票公司之內部人(insider )、消息竊用人
(misappropriator )或消息受領人(tipee ),實際知悉
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明
確後,未公開前,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
買賣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買入或賣出;
此即一般所謂「禁止內線交易」規定。據上開規定可知,內
線交易之構成要件包括:㈠行為人具有內部人或消息受領人
之身分;㈡實際知悉重大影響股票價格的消息(涉及公司財
財務、業務,其具體內容對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或對正當
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之消息);㈢在該消息明確後
,消息未公開前買賣上市、上櫃股票或其他具股權性質之有
價證券。茲就被告前述犯行依內線交易犯罪構成要件及被訴
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2 項之加重犯罪之要件逐一析論之:
(一)被告具備內部人之身分:
被告於94年7 至10月間,為泰偉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有
泰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
在卷可按(見警聲搜字卷第97至
101 頁),是被告於出售附表一所示股票期間,確為證券
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1款所規範之內部人無訛。
(二)被告「實際知悉」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 項之「重大
消息」:
(1)「俄羅斯政府有意修改博弈相關法令之市場傳言,致泰偉
公司於94年7、8、9 月間銷貨訂單減少,營收衰退」一事
,涉及公司財務、業務,且其具體內容對正當投資人之投
資決定有重要影響,為證券交易法第157 條之1第1項所定
之「重大消息」:
1.為維護證券交易的公平及市場的健全發展,所謂「有重大
影響股票價格之消息」,應著眼於資訊的平等使用及投資
人信心的維護,認凡對於理性投資人的投資決定有重要影
響者均屬之;是市場變化之因素,如足以影響公司營運或
理性投資人之投資決定者,即屬內線消息之範疇。證券交
易法第157條之1第4項乃明訂:同條第1項所稱有重大影響
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指涉及公司財務、業務,其具體內容
對其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或「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
有重要影響」之消息。從而,凡涉及公司財務、業務,且
其具體內容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者,
即為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 項之重大消息。因此,是
否符合前述內線交易之「重大消息」,應審查之重點在於
消息是否重大而「影響投資人之判斷」,且應依個案具體
事實,衡量特定事件或交易「完成之機率」與「完成後對
投資決定的影響」綜合判斷(有以「可能性」與「影響之
程度」稱之者)是否為重大消息。亦即從貫徹禁止內線交
易的目的而言,應以特定消息在形成過程中,依其具體情
形,「是否對投資人的投資決定具有重大影響」,作為判
斷標準,並非以僵硬的時點劃分「消息成立」的界限,並
據以認定是否構成犯罪。
2.按發行公司應於每月10日以前,公告並申報上月份營運情
形(單月營收資訊),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3款定有
明文,其立法目的在於促使發行公司即時揭露上述財務資
訊,俾投資大眾及公司內部人對等運用該項資訊,不致因
資訊公開透明度之差異,影響投資大眾決定投資
與否之判
斷,足見「單月營收資訊」縱與股價無直接關係,然仍為
攸關正當投資人投資意願而為發行公司應即時揭露之財務
資訊。再「財團
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臺買賣中心對有價證
券上櫃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3條第4款明定每月10
日前申報上月份營業額資料之時限及內容)立法總說明亦
明示:為強化證券化商品發行資訊揭露之即時性與正確性
,乃明確規範之;益見上櫃公司單月營收資訊確為涉及公
司財務、業務,用以確保正當投資人於投資決定前,充分
知悉該攸關其投資意願之消息,不致因資訊欠缺為
錯誤之
交易決定。辯護人徒以:單月營收資訊與股價無直接關係
為辯,仍無足否定「公司營收」確為影響投資人投資決定
之資訊。又以前一年同期營收為比較基礎,得排除季節性
因素及產業淡旺季循環的影響,故單月營收及前一年同期
營收情形等相關資訊,亦為正當投資人投資決定之參考因
素,
自不待言。且依照一般人生活經驗,正當投資人知悉
某公司特定月份營收較之前一年同月份衰退,且該衰退並
非一般循環性、季節性或景氣原因所致,而係市場特殊原
因造成,則「該特殊原因造成公司特定時間之營收衰退」
之事,自然足以影響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從而影響公
司營收之原因,特別是非因季節性、循環性或景氣性因素
造成公司營收變動之情形,允為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
有影響之重大消息。
3.被告行為後,主管機關於95年5 月30日公布施行之「證券
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5項及第6項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
式管理辦法」第2條第8款規定「公司與主要客戶或供應商
停止部分或全部業務往來者」、及99年12月2 日修正之同
辦法第2 條第11款所定之「公司營業損益或稅前損益與去
年同期相較有重大變動,或與前期相較有重大變動且非受
季節性因素影響所致者」,均屬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
5 項所稱涉及公司財務、業務,對其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
,或對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之消息。其中99年12
月22日修正增訂同條第11款,其修正理由更明示:考量公
司營業損益或稅前損益,與去年同期相較有重大變動,或
與前期相較有重大變動且非受季節性因素影響所致者,亦
屬對股票價格及投資人之投資決策有重要影響之消息,惟
因未例示於本條,現行司法實務多以摡括條款適用之,為
期明確,爰增訂第11款規定。雖上開辦法制訂公布施行及
修正施行之時間在被告行為後,然依司法院釋字第137 、
216 號解釋意旨,法院本得依據法律,參照法理,表示合
法適當之法律見解;又前述規定係實務見解與法理之明文
化,本院自得參照其法理,解釋適用證券交易法第157 條
之1 第1 項重大消息之範圍。再前開增訂第11款之規範對
象雖為「營業損益」,然營業損益既為營業收入扣除成本
(此為辯護人所不爭,見本院卷二第132 頁),則於其他
條件未變動之前提下,營業收入之重大改變,勢必影響營
業損益之數額,從而就法理而言,應認「非因季節性、循
環性或景氣性因素造成之營業收入變動」亦為對正當投資
人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之消息。究不應以文害義,徒以「
營 業收入」並非「營業損益」,且非「證券交易法第157
條1之第5 項、第6項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
」第2 條各款所定之情形,遽謂不符該管理辦法
列舉情形
者,均非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5項之「影響正當投
資人投資決定」之重大消息。
4.泰偉公司董事長即被告於前述期間公司訂單減少致營收衰
退時起,業於94年7 月間透過管道查悉:公司訂單減少致
營收衰退係因俄羅斯市場傳言俄羅斯政府將修改博奕相關
法令,致俄羅斯廠商減少對泰偉公司訂單所致,並經確認
其關連性:
⑴泰偉公司因銷貨訂單減少,公司94年7 月份營收僅2006
萬9000元,較同年6月份之營收3756萬元大幅衰退46.57
%,嗣94年8月份營收仍僅2116萬7千元,94年9 月份營
收亦僅2158萬3千元,未有起色;且泰偉公司94 年7、8
、9月份之營業收入較去年同期分別減少12.04%、3.19
%、47.54% 等情,為被告所不爭,並有泰偉公司營業
收入資訊查詢列印資料在卷可按(見調查局卷第187 至
190頁、原審卷二第152至166 頁),此部分事實
堪信屬
實。又上開泰偉公司特定期間訂單減少致營收衰退之原
因,經楊南平指示泰偉公司業務總監兼發言人張寒查知
:泰偉公司94年7 月份訂單、營收減少,係因市場傳言
俄羅斯政府有意修改博弈相關法令,雖法令修正一事尚
未明朗,但94年間占泰偉公司業績40%以上之俄羅斯博
弈業者大幅減少對泰偉公司下單所致等情,
業據證人張
寒於原審具
結證述:其於74年間在泰偉公司任發言人及
業務總監,....俄羅斯業者訂單占泰偉公司當年營收比
率約百分之30、40,....Kalmanco(簡稱)公司為泰偉
公司在俄羅斯市場的主要客戶,...94年7、8 月業務小
幅減少,其有透過電子郵件向俄羅斯客戶及友人詢問市
場情況,因感覺銷售衰退,所以詢問是什麼特別原因,
...感覺與前一年業績比較還是有點衰退,...公司每個
月的業績都會向董事長(楊南平)陳報,....也談到是
市場淡季的原因,所以希望進一步向俄羅斯市場探詢原
因,...9月到俄羅斯主要是拜訪客戶,當時市場傳言很
多,...有對市場未來表示憂心的,...憂心來自於法令
可能會修改,....憂心修改的法令當時沒有定論,....
調查局卷第70頁股市公開觀測站的重大訊息
所載「俄羅
斯法令修改僅在討論階段,政府尚未正式公布....」之
重大訊息,是OTC 要求公司就聯合(晚)報報導內容與
公司瞭解之訊息做澄清,....當時不知是什麼法令修正
,....當時至少不能否認有修改法令這件事,不能證明
沒有法令在修改,....主要在澄清公司一切計畫沒有改
變,....調查局人員詢問時,其回答94年10月以後泰偉
公司股價崩跌走勢,主要是泰偉公司業績因為俄羅斯市
場關係突然下跌因素,....因調查局人員詢問其有無關
連性,其認為有關連,所以這樣回答等情甚詳(見原審
卷二第55至60頁);及於檢察官訊問時具結證述:泰偉
公司94年7月間訂貨量下降,...北機組詢問時,其有說
7、8 月時,透過EMAIL向俄羅斯客戶和朋友瞭解,為何
訂貨量會下降,是因俄羅斯法令修改,....櫃買中心通
知公司對外公佈,主要是對聯合(晚)報刊登的消息做
澄清,....其到俄羅斯瞭解狀況,是楊南平指派其去,
...公司7月間開始業績下滑,有向楊南平報告等語明確
(見偵查卷第76、77頁)。參以,證人張寒因聯合晚報
於94年10月14日報導「俄羅斯修正博奕遊戲機產銷往當
地法令,市場擔心泰偉公司未來業績,股價連續跌停」
之事,乃於94年10月17日以泰偉公司發言人身分於股市
公開觀測站發佈重大訊息,說明:「俄羅斯法令修改僅
在討論階段,....泰偉公司新產品之推廣與行銷案原既
定計畫進行」等詞,亦有聯合晚報94年10月14日報導、
94年10月17日泰偉公司當日重大訊息影本在卷可按(見
調查局卷第141、142頁),足見泰偉公司於94年7月間
業績衰退時起,被告即因業務總監兼發言人張寒報告而
知悉上情,並指示張寒透過管道查知係因俄羅斯市場傳
言俄羅斯政府將修改博奕有關法令,廠商減少訂單所致
;且迄94年10月14日聯合晚報報導時,泰偉公司亦不否
認「因俄羅斯市場傳言將修正博奕相關法令,致泰偉公
司特定期間營收衰退」之事及其關連性。
⑵至證人張寒於原審雖證稱:每月向董事長楊南平報告業
績的時間是每月結算後的次月第一個禮拜,其於調查員
詢問時答稱94年7 月以後泰偉公司股價崩跌走勢,主要
是泰偉公司業績因為俄羅斯市場關係突然下跌因素,那
是其推測云云(見原審卷二第57頁背面、59頁背面)。
然證人張寒於調查員詢問時,明白證述:俄羅斯修改法
令(指修法傳言)我們知道,從訂單遲延、減少發現這
個跡象,...(問:訂單何時減少?)去年(94年)7月
我與客戶溝通訂單時,訂單減少,....有跟老闆(楊南
平)報告,後來驗證才知是因修改法令,我們也透過個
人於「同一時間」去驗證,我們其實一直在查證,....
因為聽說法令要變,...所以業者就不敢投資,...7、8
月剛好是暑假,9 月恢復上班,那個時間實際上我們不
斷的有信件往來,....不斷的問客戶到底是什麼情況,
代理商無法給答案,其他認識的(客戶)有一些擔心,
...其他人到處去詢問,不清楚,所以我們94年9月去(
俄羅斯),....就市場的變化,我們採取的態度就是密
切注意,....我們請俄羅斯的業務代表專門蒐集有關法
令的網站、論壇及所有的業務討論,....大家都在關切
為什麼業績衰退,我們就據實報告,因為目前俄羅斯在
修改法令,可能過一陣子會明朗,....其於94年10月間
以泰偉公司發言人身分發佈重大消息,有據實以告,對
外證實業績的衰退是因為目標市場(俄羅斯)修改法令
,...10月間發佈簡短說明,...證實業績衰退是因為俄
羅斯修法,因為目標市場俄羅斯修改法令,....發佈重
大訊息,是請示(楊南平)了,他決行,....有反應很
多法人及個人一直在問,....基於發言人的業務和職責
,必須向董事長反應,外界對於業績衰退之原因有疑慮
,經過證實,也知道確實有在修改法令,所以就對外發
佈,....泰偉公司股價於94年10月後出現崩跌走勢,主
要是泰偉公司業績因為俄羅斯市場關係突然下跌的因素
,....櫃買中心表示公司業績下滑,要主動對外公佈,
...OTC要公司公告,
告訴大家怎麼回事,....要對廣大
的投資人做說明,公司才刊登重大訊息....去年(94年
)7月間我就跟楊南平報告,去年(94年)9月及12月我
到俄羅斯瞭解狀況,也是他(楊南平)派我去的等語甚
詳,並經原審勘驗上述調查局人員詢問錄音光碟無訛(
見原審卷二勘驗筆錄第240頁正、背面、242、254 頁正
、背面、256頁正、背面、258至259、260頁);並經證
人張寒於原審具結證述:因其認為有關連,於調查員詢
問時才回答泰偉公司業績衰退是因為俄羅斯修法傳言所
致等語甚詳,業如前述。足見證人張寒嗣於原審改稱:
係94年8月才向被告報告7月份業績云云,顯係事後迴護
被告之詞,不足採信。綜上所述,堪信被告時任泰偉公
司負責人,於94年7 月間公司訂單減少致營收衰退時起
已指示張寒查悉:泰偉公司於上開特定期間訂單減少致
營收衰退,係因俄羅斯傳言將修改有關博弈法令,致俄
羅斯客戶減少訂單所致,並確認其關連性無誤。雖俄羅
斯修法傳言之修法內容、時程尚未臻明確,但被告既確
知前述非循環性、景氣性因素肇致公司業績、營收衰退
,且係足以影響正當投資人投資決定之因素之一,是該
修法時程、內容縱經查證仍未能確知,仍無解其為重大
消息之認定(詳後述)。
5.「泰偉公司94年7至9月業績、營收衰退,係因俄羅斯市場
傳言俄羅斯政府將修改博奕相關法令,致俄羅斯廠商減少
對泰偉公司訂單所致」一事,其「具體內容」對正當投資
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確屬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
1 項之重大消息:
⑴94年10月14日(週五)聯合晚報披露「俄羅斯、…更改
博奕遊戲機產銷往當地法令,市場擔心影響商用遊戲機
廠泰偉電子未來業績...」一事(見調查局卷第142頁)
而公開前述消息後,泰偉公司股價持續下跌;嗣楊南平
指示泰偉公司發言人張寒於同年月17日在公開資訊觀測
站發佈訊息說明「俄羅斯法令修改僅在討論階段,政府
尚未正式公布;本公司新產品之推廣與行銷按原既定計
畫進行」等情後,泰偉公司股價仍持續下跌,於94年10
月14日後之18、19日等營業日均以跌停價格收盤;迄94
年10月14日媒體披露上開消息後起10個營業日日收盤平
均價格僅64.34元等情,有泰偉公司94年9月份營業收入
資訊查詢列印資料、泰偉公司於94年10月17日公佈重大
訊息、聯合晚報94年10月14日報導、泰偉公司股票價量
分析表在卷可按(,計算方式詳後述,見調查局卷第14
1、142、190頁、原審卷二第175頁)。
⑵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 項所定「實際知悉發行股票
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並不限於獲悉
時該消息已確定成立或確定為事實,故消息是否重大而
「影響投資人之判斷」,應依個案具體事實,衡量特定
事件或交易「完成之機率」(有稱為可能性者)與「完
成後對投資決定的影響」(有稱為影響程度者),綜合
判斷,
而非單純以尚未完成特定程序、消息未成立,即
認對投資人的決定無影響(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6
44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亦即從貫徹禁止內線交易的
目的而言,應以特定消息在形成過程中,依其具體情形
,是否對投資人的投資決定具有重大影響作為判斷標準
,並非以僵硬的時點劃分消息成立的界限,並據以認定
是否構成犯罪,業如前述。是辯護人辯稱:證券交易法
第157條之1第1 項所定內線消息應有「成立時點」云云
(見本院卷一第273頁),顯然有誤會,合先敘明。
⑶經查:泰偉公司係因94年7 月間業績衰退,經查證而知
悉俄羅斯市場傳言俄羅斯政府將修改博弈相關法令,致
博弈遊戲機業者心存觀望,減少訂單所致之事,業據證
人張寒於調查員詢問時證述甚詳(見原審卷二勘驗筆錄
第240頁正、背面、242頁),於檢察官訊問時證述:於
調查員詢問時有說7、8 月時,透過EMAIL向俄羅斯客戶
和朋友瞭解,為何訂貨量會下降,是因俄羅斯法令修改
等情明確(見偵查卷第76、77頁),及於原審證述:當
時市場傳言很多,有對市場未來表示憂心,擔心法令修
改者等情屬實(見原審卷二第55至60頁)。被告於調查
時亦不否認94年8 月(俄羅斯)新的管制法令尚未確定
,客戶心存觀望,或下單後,要求延遲出貨,造成泰偉
公司94年7、8月營收下滑之事(見調查局卷第5 頁正、
背面)。足見前述俄羅斯政府修法傳言之修法時程、內
容雖未臻明確,然泰偉公司自94年7 月間業績、營收衰
退時起,已不斷查證而證實斯時「俄羅斯市場因前述修
法傳言,導致俄羅斯廠商觀望而對泰偉公司減少訂單,
致泰偉公司營收衰退」之事,且該消息之可能性及關連
性,已經確認無誤。又被告對於上開「公司營收因俄羅
斯前述市場修法傳言影響致訂單減少而衰退」之消息發
佈後,引發市場賣壓,造成泰偉公司股價一路下跌之事
,並不爭執(見調查局卷第4 頁背面),且依照一般人
之生活經驗,「非因季節性、循環性或景氣性因素造成
之營業收入變動」,既為影響公司營收,進而生影響於
獲利之因素,則對正當投資人投資決定自有影響。從而
市場傳言俄羅斯政府修法之內容、時程縱尚未確知,然
因修法傳言既已致俄羅斯廠商觀望而減少訂單,進而致
泰偉公司94年7、8、9 月銷貨訂單減少,營收衰退,並
經泰偉公司透過管道一再求證確認其關連性,則就其可
能性與對投資決定所生之影響綜合判斷,均應認係具體
內容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而有關公司
財務、業務之重大消息。被告徒以檢察官起訴之重大消
息未臻具體明確,且未成立云云為辯,顯有誤會。又本
件具體明確之重大消息為「公司業績、營收因俄羅斯前
述市場修法傳言影響致訂單減少而衰退」之事,業如前
述,該消息及關連性既經張寒確認無訛,且未於公開觀
測站否認其事,並非單以「俄羅斯市場修法傳言」為重
大消息,自非「推測性消息」,是辯護人以:本件「修
法傳言」係推測性消息,不適合以前述「可能性」、「
影響程度」之方式作為「重大性」之判斷依據云云,難
認有據,附此說明。
6.被告雖辯稱:遊戲產業單一客戶單月訂單變動屬正常情形
,公司營運狀況應就整體營收及獲利表現等事綜合觀察,
不能僅以單一客戶或區域之某月銷售金額變動,認係影響
泰偉公司財務、業務之重大消息云云(見本院卷一第291
、292、319、351 頁以下、本院卷二第30頁、本院卷三第
125 頁),並提出月營收於股價無影響及投資人不會以月
營收資訊作為投資之判斷依據等實證研究為佐(見本院卷
一第420至423頁)。然細查辯護人提出之實證研究所示「
未預期每股營收與未預期每股營收成長率,對累積平均異
常報酬率而言,均不具有統計上的顯著影響力」等統計結
論(見本院卷一第421 頁),與實際公司營收對於正當投
資人之投資決定影響力,係屬二事;至另一研究結論則直
指「一、每月營收公告期間,交易量的變化會因為未預期
營收的大小而有顯著的差異;未預期營收絕對值越大,異
常交易量越大,符合幅度假說。二、未預期營收絕對值越
大者,在每月營收公告期間,其異常交易量的持續期間也
會越長,符合持續期間假說。三、每月營收公告期間,交
易量並不會因為公司規模的大小而有明顯的變化,公司規
模並不能解釋該期間交易量的波動。四、將每月營收公告
依月份細分發現,當公告月份屬於第一、第四季時,該月
的營收公告較會被投資人所重視;反之,當公告月份屬於
第二、第三季時,月營收並不會被投資人利用」(見本院
卷一第423 頁實證研究資料),益見公司營收與投資人交
易與否之決定並非絕對無關,是被告提出上述實證資料,
並無足為其有利之認定。參之,被告雖提出相關研究報告
一再論述「月營收變化率無法對股價報酬產生預測功能」
,然自被告提出之研究報告觀之,該研究亦確認「大部分
投資人經常以營收公告作為投資決策的依據」之前提事實
(見本院卷一第413 頁背面被上證34,吳幸姬、李顯儀著
「產業月營收變化與股價報酬的關連性之研究」),是從
交易常情而言,公司營收資訊,確屬投資人為投資決定之
重要參考依據。是被告所辯:同類股單月營收與股價變動
之關連並非必然等詞,並不能否認公司因特定原因致公司
營收變動之資訊,確為影響投資人投資意願之因素之一。
7.被告另辯稱:單月營收資訊與股價無
因果關係,被告無由
依月營收變動預期泰偉公司股價將下滑,而賣出泰偉公司
股票,故月營收資訊並非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重大影響
股票價格之消息云云(見本院卷一第292、319、352 頁、
本院卷二第30頁背面、本院卷三第126頁背面、127頁);
查影響股票價格變動之因素甚眾,舉凡經濟因素、市場因
素與非經濟因素等,均屬之;各種因素匯集於股票市場,
並透過價格機能、供需變化,始形成股票價格,故分析影
響股票價格之因素,應以宏觀角度整體綜合評估(見本院
卷二第29頁),固屬的論。然上述可能影響股價因素應客
觀整體綜合評估之理論,仍無足否定「前開特定時間,因
俄羅斯有關法令修正之傳言導致泰偉公司銷貨訂單少,公
司營收衰退」一事,確為涉及公司財務、業務,且其具體
內容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而為證券交易
法第157條之1第1 項所定重大消息之認定。從而,辯護人
所執:影響股價因素多端云云,自無從否定被告於94年7
月間起,因自忖上開俄羅斯博弈法令可能修改之傳言導致
公司特定期間業績、營收衰退,乃先於其他投資人獲悉上
述消息前,於94年7月26日起至10月4日間接續出售泰偉股
票,係實際知悉前述足以影響正當投資人投資意願之消息
後所為。
8.至被告主張:泰偉公司94年整體及前三季營收與其他重要
財務績效指標均創新高,且獲利表現優於同類型其他公司
,獲利情詳良好等情(見本院卷一第343 頁以下、本院卷
二第33頁背面、34頁),究其實質,仍屬該年度公司整體
平均營收或前三季營收之結論,此客觀事實仍無解被告行
為時,於本案前述「特定時間」實際知悉「俄羅斯傳言將
修改博弈相關法令,致俄羅斯業者大幅減少對泰偉公司訂
單,造成泰偉公司特定時間營收衰退」之重大消息後,決
意為內線交易之判斷;是所辯:泰偉公司當年度整體營收
尚佳之結論,無足為有利被告之認定。又被告之選任辯護
人雖另舉數知名上市櫃公司案例,主張公司各財務指標與
股價間不具關連性等情(見本院卷二第31頁背面至32頁)
,縱或屬實,亦無從否定一般正當投資人常因非季節性、
循環性、或景氣性原因致公司營收波動而影響投資決定之
可能性,自無從依憑各該其他公司財務指標變動資料,為
有利被告之認定。
9.本件被告實際知悉之重大消息既為「俄羅斯傳言將修改博
弈相關法令,致俄羅斯業者大幅減少對泰偉公司訂單,造
成泰偉公司特定時間營收衰退」之事,業如前述,則本案
涉及公司財務、業務,且其具體內容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
決定有重要影響者,係「上開俄羅斯修法傳言造成泰偉公
司銷貨訂單減少,營收衰退」之事。至「俄羅斯修改博奕
法令之傳言」本身,並非直接對股票價格或對正當投資人
之投資決定有重大、重要影響之事。從而辯護人徒以:有
關俄羅斯法令制訂、修正之消息,既經該國有權機關依該
國立法程序對外公佈,自屬已公開事項,且非泰偉公司應
公告事項,故非重大消息云云(見本院卷一第275、283頁
),顯誤以「俄羅斯關於修正博奕相關法令」之事本身係
重大消息為辯,無足為有利被告之認定。又依現存卷證,
雖無
足證明俄羅斯修法傳言修正博弈相關法令之內容、時
程及細節等事,然有關俄羅斯修改博弈法令傳言之單一事
項,既非重大消息本身,如前所述,則該俄羅斯修法傳言
是否屬實及具體內容如何,無足影響「俄羅斯修改博弈相
關法令之傳言,致泰偉公司特定時間之銷貨訂單、營收衰
退」之事為重大消息之判斷。是證人張寒於原審雖證述:
94 年9月間所獲俄羅斯修法之傳聞,尚不知係指何法令及
其具體內容等詞,且依證人羅秀文、嚴珮華於原審所述,
均無足證明被告出售附表一所示股票前已獲悉之俄羅斯修
法傳聞內容為何及其事屬實,仍不足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10.被告雖辯稱:俄羅斯公司與泰偉公司於94年7 月後仍持續
往來,於94年8 月間仍有下單,並未停止往來等語(見本
院卷一第288 頁),並提出泰偉公司在俄羅斯獨家代理商
Kalmanco(簡稱)之銷貨明細表為證(見本院卷一第 337
至339頁被上證19,同調查局卷第193至195 頁);然查,
Kalmanco(簡稱)公司確為泰偉公司在俄羅斯市場的主要
客戶,業據證人張寒於原審證述甚詳(見原審卷二第55至
60頁),且觀之被告提出之泰偉公司94年銷貨明細表(依
客戶),泰偉公司俄羅斯客戶Kalmanco於94年7 月份僅向
泰偉公司下單二筆,於94年8月份更僅有銷貨日期為94年8
月31日之訂單一筆,且金額均僅30、40餘萬元之譜,此與
該公司於同年1至4月間銷貨次數動輒十筆以上,同年1至6
月間每月均有金額逾百萬元以上之銷貨額相較,確有減少
之事,此有被告提出之泰偉公司客戶銷貨明細表影本可按
(見本院卷一第337至339頁),是被告提出上述銷貨明細
表主張:俄羅斯客戶於94年8月間仍向泰偉公司下訂單、7
至9 月間並未停止與泰偉公司業務往來等情,仍未能否定
上開期間泰偉公司因俄羅斯市場傳言,致業績、營收衰退
之事實,自無足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11.被告另辯稱:泰偉公司於94年7 月間來自俄羅斯客戶訂單
金額較同年6月減少約588萬元,惟該減少金額僅佔該公司
94年「全年營收」百分之1.49,影響該公司營收獲利程度
細微,且同年9 月間來自俄羅斯客戶訂單即顯著成長,超
越同年6月云云(見本院卷一第290、318頁)。然前述「
泰偉公司因俄羅斯市場修法傳言,致訂單減少,營收衰退
」之「非因季節性、循環性或景氣性因素造成之營業收入
變動」,係足以影響正當投資人投資決定之重大消息,業
如前述,則當年度全年整體營收情形如何,當月營收衰退
減少金額占全年營收比例若干,仍無足否定該「非季節性
、循環性或景氣性因素造成之營收變化」對投資人之投資
決定有重要影響之判斷。再泰偉公司94年6 月之營收淨額
為37560元,同年9月之營收淨額則為21583 元,此分別有
泰偉公司各該月份營業收入資料在卷可按(見調查局卷第
187、190頁),且泰偉公司94年9 月營收較前年同期減少
之情形,業如前述,則被告辯以:94年9月份之訂單較6月
訂單成長云云,仍無足影響上開重大消息之判斷。況被告
及證人張寒於調查時均未否認「前開特定時間,因俄羅斯
有關法令修正之傳言導致泰偉公司銷貨訂單少」與泰偉公
司營收衰退及股價下跌之關連性(見調查局卷第4 頁背面
、原審卷二第240至260頁),是辯護人嗣以訂單量為辯,
難認可採。
(2)被告「實際知悉」前述重大消息:
1.證券交易法第157 條之1 第1 項所定「實際知悉發行股票
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並不限於獲悉時
該消息已確定成立或確定為事實為必要(最高法院94年度
台上字第1433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故認定行為人是否
實際知悉發行公司內部消息,應就相關事實之整體及結果
以作觀察,業如前述。且是否實際知悉,應以買賣證券者
的「實際認知」為準,屬事實證明問題,自應一併瞭解公
司對消息的控管制度及實際執行情形,作為判斷是否「實
際知悉」之參考。
2.被告於泰偉公司94年7 月間營收衰退時起,即因業務總監
張寒報告而知悉上情,並即指示張寒透過管道查悉:泰偉
公司自94年7 月間起業績衰退係因俄羅斯市場傳言俄羅斯
政府將修改博奕相關法令,雖法令修正一事尚未明朗,但
俄羅斯博弈業者仍因觀望而大幅減少對泰偉公司下單所致
,且確認其關連性;嗣張寒經被告授意以泰偉公司發言人
身分於94年10月17日公開資訊觀測站發佈訊息時,亦未否
認泰偉公司營收因俄羅斯修法傳言致訂單減少而衰退之事
,僅澄清俄羅斯法令修改僅在討論階段,公司產品推廣與
行銷按既定計畫進行等情,業據被告於調查員詢問時,
自
承:94年10月間由於「傳言俄羅斯政府將修改賭博遊戲機
相關法令,該地客戶心存觀望不敢下單,泰偉公司業績大
受影響」,該消息發佈後,引發市場賣壓,才造成泰偉公
司股價一路下跌(見調查局卷第4頁背面),...94年8 月
(俄羅斯)新的管制法令尚未確定,客戶心存觀望,下單
後,要求我們延遲出貨,的確造成泰偉公司94年7、8月營
收均下滑,俄羅斯市場於94年間約佔泰偉公司電子遊戲機
外銷營業額比例百分之40多等語甚詳(見調查局卷第5 頁
正、背面、原審卷三第259頁);且不否認94年7、8 月間
公司營收降低之事(見本院卷一第64頁背面、65、316 頁
、原審卷一第288 頁)。並經證人張寒於調查員詢問時,
明白證述:俄羅斯修改法令(指修法傳言)我們知道,從
訂單遲延、減少發現這個跡象,(問:訂單何時減少?)
去年(94年)7月與客戶溝通訂單時,訂單減少,...有跟
老闆(楊南平)報告,後來驗證才知是因修改法令,我們
也透過個人「於同一時間」去驗證,我們其實一直在查證
,...因為聽說法令要變,...所以業者就不敢投資,....
就市場的變化,我們採取的態度就是密切注意,....我們
請俄羅斯的業務代表專門蒐集有關法令的網站、論壇及所
有的業務討論,....大家都在關切為什麼業績誰退,我們
就據實報告,因為目前俄羅斯在修改法令,可能過一陣子
會明朗,....其於94年10月間以泰偉公司發言人身分發佈
重大消息,有據實以告,對外證實業績的衰退是因為目標
市場(俄羅斯)修改法令,...10月間發佈簡短說明,...
證實業績衰退是因為俄羅斯修法,因為目標市場俄羅斯修
改法令,....發佈重大訊息,是請示(楊南平),他決行
,....基於發言人的業務和職責,必須向董事長反應,外
界對於業績衰退之原因有疑慮,經過證實,也知道確實有
在修改法令,所以就對外發佈,....泰偉公司股價於94年
10月後出現崩跌走勢,主要是泰偉公司業績因為俄羅斯市
場關係突然下跌的因素,... 櫃買中心表示公司業績下滑
,要主動對外公佈,...OTC要公司公告,告訴大家怎麼回
事,... 要對廣大的投資人做說明,公司才刊登重大訊息
...去年(94年)7月間我就跟楊南平報告等語甚詳,並經
原審勘驗上述調查局人員詢問錄音光碟無訛(見原審卷二
勘驗筆錄第240頁正、背面、242、254頁正、背面、256頁
正、背面、258至259頁);及於檢察官訊問時具結證述:
泰偉公司94年7月間訂貨量下降,...北機組詢問時,其有
說7、8 月時,透過EMAIL向俄羅斯客戶和朋友瞭解,為何
訂貨量會下降,是因俄羅斯法令修改等語明確(見偵查卷
第76、77頁),且有泰偉公司於94年10月17日於公開資訊
觀測站發佈訊息列印資料可按(見調查局卷第141 頁),
業如前述。足見被告早於泰偉公司94年7 月間因訂單減少
致業績衰退時起,即因業務總監張寒報告知悉上情,並即
指示張寒透過管道查知公司業績、營收衰退係因俄羅斯市
場傳言俄羅斯政府將修改博奕有關法令,廠商減少訂單所
致之事;且迄94年10月14日聯合晚報報導後,泰偉公司亦
不否認因俄羅斯市場傳言將修正博奕相關法令,致泰偉公
司特定期間營收衰退之事及其關連性,是被告顯然於94年
7 月間泰偉公司之俄羅斯客戶訂單減少,即查悉上開「非
因季節性、循環性或景氣性因素造成之營業收入變動」之
其具體內容足以影響正當投資人投資決定之重大消息。
3.嗣證人張寒於原審雖改稱:並非於94年7 月當月即將業績
衰退之事告知被告云云(見原審卷二第57頁正、背面),
然證人張寒就公司業績事務均按月向被告報告等情,既據
證人張寒於調查員詢問時,基於自由意志證述明確,且經
原審勘驗無訛(見原審卷二第240 頁正、背面),並於檢
察官訊問時具結證述甚詳(見偵查卷第77頁),且證人張
寒於調查員詢問時之外部狀況觀之,有特別可信之情形,
而得為本案證據,業如前述;再依證人張寒於檢察官訊問
時證述:其94年9 月間到俄羅斯瞭解狀況,是楊南平指派
其去,...公司7月間開始業績下滑,有向楊南平報告等語
明確(見偵查卷第76、77頁),及於調查時所述:94年10
月17日在公開資訊觀測站之說明內容係請示由被告決行等
情(見原審卷二第256 頁背面原審勘驗筆錄),益見被告
對肇致公司營收衰退之原因十分在意,方指示所屬續為查
證,且就公開資訊觀測上說明內容亦經其確認決行,故證
人張寒透過管道持續查悉上情,自無不轉知被告之理;是
證人張寒嗣於原審
翻異前詞,改稱並非94年7 月告知被告
公司業績衰退之事云云,
顯非可採。應以其於調查員詢問
時所述於94年7 月間即告知被告業績衰退之事,並於同一
時間查悉原因,且持續瞭解細節等情,較為可信。至被告
雖另辯稱:單月營收須迄次月10日前始結算完成並公告,
故無從於94年7 月間即知悉當月營收減少之重大消息云云
(見原審卷一第295 頁背面),經查被告所指單月結算後
次月公告營收之行政規定,與泰偉公司實際業務執行、消
息控管情形如何,係屬二事;本件泰偉公司業務總監張寒
於94年7 月間銷貨訂單減少時即向被告呈報,並續為查證
營收衰退原因等情,既如前述(卷證頁詳前),自不能單以
上開行政規定即謂被告於次月公告之前一概不知泰偉公司
業績、營收衰退之事。且被告以此為辯,顯與卷存客觀事
證不符,而為
卸責之詞,難認可採。
4.雖證人張寒於調查及原審證稱:因持續聯繫查證仍未確知
修法實際內容,乃於94年9 月奉被告指示前往俄羅斯瞭解
狀況等情甚詳(見原審卷二第58、242、260頁),及於原
審證稱:俄羅斯政府嗣於95年12月底始公佈博弈特區法等
情(見原審卷二第184頁)。然被告於94年7月間既已因公
司當月訂單減少影響營收之事,指示業務總監張寒查證原
因,得悉「俄羅斯市場傳言修改法令,致俄羅斯廠商暫時
觀望而減少訂單,致泰偉公司營收衰退」之事,且明知該
非循環性、景氣性因素所肇致公司營收衰退一事,係足以
影響正當投資人投資決定之重要因素之一,顯然已「實際
知悉」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 項之重大消息;則縱經
查證仍未能確知該修法時程、內容,亦不能否定被告已因
其公司內部人身分,實際知悉前述涉及公司財務、業務,
且具體內容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之重大消
息。是被告雖另辯稱:縱檢察官謂俄羅斯有意修改關於博
弈遊戲業者之許可為證照制之法令,係指俄羅斯下議院於
2006年12月29日通過之N-244-F3號聯邦法律(關於博弈組
織與管理之規範及相關立法沿革,見原審卷一第248至272
頁,第250 頁明示俄羅斯所有賭場業者應經聯邦政府發給
許
可證照,效期五年),因該法律係2006年10月6 日於俄
羅斯下議院提出法案,同年12月20日由下議院通過提交上
議院,故被告無於94年7 月間已事先知悉上述法令修改消
息可言云云(見本院卷一第285、286頁),然查本案足以
影響正當投資人投資決定之重大消息係指「俄羅斯市場傳
言將修改博弈遊戲業者相關法令,致俄羅斯業者觀望而減
少訂單,致泰偉公司營收衰退」之事,業如前述;是該立
法時程、內容細節如何,本非所問;被告只確知「俄羅斯
市場因修法傳聞,減少訂單,致泰偉公司營收衰退」,即
屬「實際知悉」該可能影響正當投資人投資決定之重大消
息。被告以此為辯,顯係忽略本案重大消息之內涵,誤以
「俄羅斯修法傳言」本身係重大消息,而無可採。
(三)被告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於94年7 月26
日至同年10月4 日止以鄭李雪蘭名義賣出附表一所示泰偉
公司股票:
1.被告於前述重大消息「明確後」出售附表一所示泰偉公司
股票:
又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 項關於內線交易禁止之規定
,並不限於「獲悉時該消息已確定成立或確定為事實」為
必要,業如前述。本件被告既依其泰偉公司內部人身分,
知悉上開俄羅斯市場修法傳言致俄羅斯廠商減少訂單,導
致泰偉公司營收衰退之事,並經泰偉公司透過管道一再求
證確認其關連性,則就其「可能性」與對投資決定所生之
「影響」綜合判斷,應認前述有關公司財務、業務,且對
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之重大消息已經具體、
明確,業如前述。辯護人徒以:本件重大消息內容未臻具
體、明確,俄羅斯傳言修法內容亦未經證實為辯,顯係刻
意窄化本件重大消息為「俄羅斯市場傳言俄羅斯政府將修
改博弈相關法令」,而無足採,業如前述,不再贅言。
2.被告於前述重大消息「未公開前」出售上開股票:
證券交易法未明定「公開」之定義,故於95年1 月11日修
正公布施行之第157條之1第4 項明定授權主管機關就「公
開方式等相關事項」訂定辦法。然被告行為時,未有上開
辦法之訂定,且依司法院釋字第137、216號解釋意旨,法
院本得依據法律,參照法理表示合法適當之法律見解,故
本院應依法理解釋適用之,合先敘明。再證券交易法第15
7條之1第1 項禁止內線交易之目的,無非在健全我國證券
市場發展,保護投資人,確保投資人均能立於資訊平等的
地位為交易;是應認如將消息經由
公眾認知的管道,向證
券市場廣為傳送,使消息置於投資大眾得以共見共聞的狀
態,即屬「公開」。查被告實際知悉前述對正當投資人之
投資決定有重大影響之內線消息後,迄94年10月14日(週
五)始經聯合晚報披露「俄羅斯、…更改博奕遊戲機產銷
往當地法令,市場擔心影響商用遊戲機廠泰偉電子未來業
績....」一事,有聯合晚報報導列印資料在卷可按(見調
查局卷第142 頁);查聯合晚報係全國性媒體,屬公眾認
知之管道,則該全國性媒體於94年10月14日報導「因俄羅
斯市場修法傳言影響泰偉公司業績」之事,應認已將該涉
及公司財務、業務且具體內容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
重要影響之消息,經由公眾認知之管道,向證券市場廣為
傳送,使消息置於投資大眾得以共見共聞的狀態,而已公
開。又本件被告出售附表一所示泰偉公司股票之時間為94
年7月26日至同年10月4日期間,業如前述,自屬於上述重
大消息「公開前」出售股票無誤(雖有學者主張應以對投
資人有利之解釋,認消息經媒體報導後,公司依規定做必
要且誠實的補充說明後,方可認為「已公開」。惟自本案
出售股票之期間以觀,不論認係94年10月14日聯合晚報報
導後,或係泰偉公司於94年10月17日於公開資訊觀測站說
明後,方為「公開」,均無礙本件出售股票均係於「公開
前」所為之認定,附此說明)。從而被告顯係於正當投資
人知悉上述消息前,以鄭李雪蘭名義出脫持股,客觀上自
有知悉內線消息而為資訊不對等交易之情事,至為明確。
又本件與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之重大消息為
「公司營收因俄羅斯前述市場修法傳言影響致訂單減少而
衰退」,業如前述,是聯合晚報94年10月14日報導「因俄
羅斯市場修法傳言影響泰偉公司業績」部分,方屬上述重
大消息之公開,至其餘報導內容,既與本案重大消息無關
,自
無庸再一一論述是否屬實,辯護人辯以:聯合晚報上
述報導所載其他事項無從證明為真實,不能認係重大消息
云云(見本院卷三第9、12至17 頁),已與本件重大消息
之判斷無關,附此說明。
3.本件被告實際知悉前述涉及泰偉公司財務、業務,其具體
內容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之重大消息,於
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自94年7月26日起至同年10月4日
間,陸續於附表一所示期間以鄭李雪蘭名義出售附表一所
示泰偉公司股票,總計出售股票0000000 股,交易金額為
2 億4047萬4000元,有聯邦商業銀行證券商仁愛分公司合
併買賣報告書
暨交割憑單影本在卷可按(見調查局卷第22
3至231頁),此部分事實亦
堪認定。
4.至泰偉公司公佈94年9 月份營收後,泰偉公司股價自94年
10月11日起跌破100 元,雖有價量分析表在卷可按。然查
泰偉公司依法律規定公布營收造成之股價波動,係定期公
開單月營收狀況,供投資大眾瞭解投資標的,以為投資參
考,實際上尚未因此造成持續性股價下跌,此由營收公告
後,94年7月11日、8 月11日、9月12日後收盤價雖有下跌
情形,但於7月19日、8月16日、9 月14日以後收盤價即有
上揚之勢,此有泰偉公司股票價量分析表可按(見原審卷
二第174、175頁);且單純依法律規定定期公佈當月營收
(未併就影響營收之原因併予觀察),尚非證券交易法第
157條之1第1 項所定之重大消息,亦為被告所是認,是泰
偉公司公布94年9 月份營收後,泰偉公司股價雖自94年10
月11日起跌破100元,亦無由認94年9月份營收公布係重大
消息之公布,附此說明。
5.綜上所述,被告於前述特定期間既因實際知悉前述「俄羅
斯傳言將修改博弈相關法令,致俄羅斯業者大幅減少對泰
偉公司訂單,造成泰偉公司特定時間營收衰退」關於公司
財務、業務之重大消息,於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以鄭
李雪蘭名義為出售附表一所示泰偉公司股票,已如前述,
是其就該特定期間出售股票之行為,已符合證券交易法第
157條之1所規範之內線交易情形。
(四)本件內線交易犯罪所得金額達新台幣1億元以上:
1.按93年4月28日修正公布之證券交易法第171條增訂第2 項
關於「犯第1 項之罪(內線交易罪),其犯罪所得金額達
新台幣1億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台幣
2500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
罰金」,其立法理由說明:第2項
所稱犯罪所得,其確定金額之認定,宜有明確之標準,俾
法院適用時不致產生疑義,故對其「計算犯罪所得時點」
,依照刑法理論,應以犯罪行為
既遂或結果發生時該股票
之市場交易價格,或當時該公司資產之市值為準。至於「
計算方法」,可依據相關交易情形或帳戶資金進出情形或
其他證據資料加以計算。例如對於內線交易可以「行為人
買賣之股數與消息公開後價格漲跌之變化幅度差額計算之
」等語。其中關於計算內線交易犯罪所得之數額,立法理
由載明採取「差額說」,並應扣除犯罪行為人之成本;至
計算其所得之時點,上開立法理由明示應以「犯罪行為既
遂或結果發生時」為準,且例示「可以行為人買賣之股票
數與消息公開後價格漲跌之變化幅度差額計算之」。又因
內線交易罪係以犯罪所得之金額為刑度加重之要件,亦即
以發生一定結果(即所得達一億元以上)為加重要件,則
該立法理由所載「消息公開後價格漲跌之變化幅度」,當
指計算內線交易之犯罪所得時點,必須該股票價格之變動
與該重大消息之公開,其間有相當之關聯者為必要,此為
法理上之當然解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644號判決
、101 年度台上字第1857號判決意旨參照)。且證券交易
法第171條第2項所稱之犯罪所得,
參諸同條第6 項規定之
意旨,應包括因犯罪所得之財物及財產上之利益在內。故
計算本件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內線交易之犯罪所得,應以行為人實際知悉對正
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之重大消息時起至未公開
前或公開後18小時內止,行為人賣出之股票張數、金額,
依消息公開後價格下跌之變化幅度差額。
2.又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2項之加重內線交易罪,係以犯內
線交易罪,而其犯罪所得金額達1 億元以上者,為其要件
,該罪係國家為維護證券交易公平及社會經濟秩序所設之
特別加重處罰規定。其立法意旨,係以犯內線交易罪,而
其犯罪所得金額達1 億元以上者,對於股市交易公平及社
會經濟秩序之危害較為嚴重,認有加重處罰之必要,乃就
此種情形另設規定,並加重其
法定刑。其加重處罰之意義
,在於行為人犯內線交易罪所發生之客觀結果,亦即由法
律擬制一定之犯罪所得金額,作為客觀加重處罰條件,與
行為人主觀之惡性無關;故行為人對於該罪關於「犯罪所
得金額達1 億元以上」之要件,是否具有
故意或認識(即
預見),並不影響該罪之成立(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
第1857號判決意旨參照),附此說明。
3.至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2 項加重刑罰特別規定之犯罪所
得金額計算,應以消息公開後何時點、何一價額計算股價
漲跌之變化幅度差額,雖無明文,然參之證券交易法第15
7條之1第3 項就內線交易損害賠償金額,明定以「消息公
開後10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格」為基準計算差額;乃因內
線交易之消息甫公開後10個營業日內之股市交易情形,最
能直接反應該重大消息對於正當投資人投資決定及股價之
影響;是參照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3 項立法意旨,應
認以「消息公開後10個營業日」,作為消息公開後觀察股
價漲跌變化幅度之期間,亦合於立法本旨。又消息公開後
10個營業日之收盤價格,未必每日相同,是為確實反應消
息公開後10個營業日股價受消息影響之狀況,應以消息公
開後10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格,較能反應該期間受消息影
響之股價平均情形,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雖認應以消息公開後10 日內之最低收盤價為計算基準(見
本院卷二第270至272 頁),惟未說明其理由及依據,依現
存事證無足認採取最低收盤價為計算基準,較能反應消息
公開後股價受影響之情形,附此說明。經查,上開重大消
息經聯合晚報於94年10月14日(星期五)公開後之10個營
業日(同年10月17、18、19、20、21、24、25、26、27、
28日)收盤價分別為72.7元、67.7元、63元、60.3元56.6
、60.5元、64.7元、69.2元、66.3元、62.4元,有上述期
間泰偉公司股票價量分析表在卷可按(見原審卷二第175
頁),是消息公開後之10 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格為64.34
元。又本件被告實際知悉前述涉及泰偉公司財務、業務,
其具體內容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之重大消
息,於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自94年7 月26日起至同年
10月4 日間,陸續於附表一所示期間以鄭李雪蘭名義出售
附表一所示泰偉公司股票,有聯邦商業銀行證券商仁愛分
公司合併買賣報告書暨交割憑單影本在卷可按(見調查局
卷第223至231 頁),總計出售股票1,709,000股,交易金
額為2 億4047萬4000元;又94年10月14日消息公開後,股
價持續下跌,迄上開內線消息公開後之10個營業日收盤平
均價格僅64.34 元,已如前述。是以行為人實際知悉對正
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之重大消息時起至未公開
前或公開後18小時內止,行為人賣出之股票張數、金額,
依消息公開後價格下跌之變化幅度計算差額;則被告出售
附表一所示泰偉公司股票後,因消息公開價格下跌之變化
幅度差額(計算方式為2億4047萬4000元-(64.34*1,709
,000股)),經扣除交易成本(交易手續費計34萬2502元
、證券交易稅計72萬1181元)後,總計被告因前述內線交
易犯罪規避損失金額即其犯罪所得已達1 億2945萬3257元
。(縱依94年10月14日消息公開後10日內之最高收盤價即
94年10月17日收盤價72.7元計算,經扣除交易成本後,其
規避損失金額亦達1億1516萬6017元)
(五)內線交易不需具備「獲利或避損
意圖」,亦不需「利用」
該消息:
1.91年2月6日修正施行之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規定之禁止
內線交易罪,旨在使買賣雙方平等取得資訊,維護證券市
場之交易公平。故公司內部人於知悉公司之內部消息後,
若於未公開該內部消息前,即在證券市場與不知該消息之
一般投資人為對等交易,該行為本身已破壞證券市場交易
制度之公平性,足以影響一般投資人對證券市場之公正性
、健全性之信賴,即應予非難。是內線交易之禁止,僅須
內部人具備「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
格之消息」及「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對該公司之
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買入或賣出」此二
形式要件即足當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587號刑事
判決、100 年度台上字第7306號判決意旨均同此旨)。亦
即只須內部人知悉內線消息,且在交易未公開前買賣股票
,即構成內線交易,至於內部人是否有藉該交易獲利或避
免損失之主觀意圖,應不影響犯罪之成立。因之,內線交
易罪之成立,不必證明其主觀上「利用」訊息之故意(最
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3037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所
辯:其出售附表一所示泰偉公司股票之期間為94年7 月26
日起至同年10月初分次賣出,而未於同年7 月間獲悉重大
消息後立即於同月股價高檔時立即全部賣出,足見並未「
利用」該重大消息規避損失等語,無足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
2.至被告雖就其出售股票之原因於調查時辯稱:因鄭李雪蘭
之子鄭佳霖積欠賭債,其乃徵得鄭李雪蘭同意,出售上述
鄭李雪蘭證券帳戶內之泰偉公司股票變現後,陸續匯款或
領款供鄭佳霖償還賭債等語(見調查卷第4、7頁);於原
審辯稱:係為了個人理財需求出售股票(見原審卷三第31
3 頁背面);於本院辯稱:出售股票是因個人、家族財務
需求,因阿姨(指鄭李雪蘭)、表哥需用錢,不是因事前
知悉營收下滑才賣股票等語(見本院卷一第64頁背面、77
頁)。然查,出售附表一所示泰偉公司股票所得款項及附
表二、三所示匯出、提領款項均由被告全權處理等情,業
據證人鄭李雪蘭於調查時證稱:其設於聯邦銀行證券商仁
愛分行帳戶出售之泰偉公司股票所得資金流向,要問楊南
平等語(見調查卷第35頁),及證人即鄭李雪蘭之女鄭馨
媛證述:鄭李雪蘭聯邦銀行證券商仁愛分行賣出股票之資
金流向,其等不清楚,楊南平會反覆運用投資的錢,如何
調度由楊南平全權處理等情甚詳(見調查卷第52頁),核
與被告於調查時及本院所辯:因鄭李雪蘭家人需用錢始出
售股票云云,顯然不符,且其前後辯解迥異,均無足採。
又被告已具備「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
價格之消息」及「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對該公司
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買入或賣出」之
要件,業如前述,則不問其主觀上有無「利用」訊息之故
意,均不影響其內線交易罪成立與否之判斷,是所辯:出
售股票得款之動機係家屬或個人財務需求云云,均無足為
有利被告之認定,附此說明。
三、按洗錢防制法所稱之「洗錢」行為,依同法第2 條之規定,
係指:㈠掩飾或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者。㈡掩飾、收受、
搬運、
寄藏、故買或
牙保他人因重大犯
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而言。又洗錢防制法之立法目的
,依同法第一條之規定,係在防制洗錢,追查重大犯罪。
申
言之,即在於防範及制止因特定重大犯罪所得之不法財物或
財產上利益,藉由洗錢行為(例如經由各種金融機構或其他
交易管道),使其形式上轉換成為合法來源,以掩飾或切斷
其財產或財產上利益來源與犯罪之關聯性,而藉以逃避追訴
、處罰,故其所保護之
法益為國家對於特定重大犯罪之追訴
及處罰,至該特定重大犯罪行為所侵害之一般法益,因已有
該當於各犯罪行為之構成要件規定加以保護,即非制定該法
之主要目的。準此以觀,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1 項洗錢罪之
成立,除行為人在客觀上有掩飾或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
財產或財產上利益之具體作為外,尚須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掩
飾或隱匿其財產或利益來源與犯罪之關聯性,使其來源形式
上合法化,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犯罪意思,始克相當。
因之,是否為洗錢行為,自應就犯罪全部過程加以觀察,包
括有無因而使重大犯罪所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性質、來
源、所在地、所有權或其他權利改變,因而妨礙重大犯罪之
追查或處罰,或有無阻撓或危及對重大犯罪所得之財物或財
產上利益來源追查或處罰之行為在內(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
上字第6960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於出售附表一所示
泰偉公司股票得款匯入前述鄭李雪蘭設於聯邦商業銀行仁愛
分行帳戶後,另行起意,接續將附表二所示款項匯至附表二
所示帳戶,並刻意分41次以100 萬元以下數額,自行或指示
不知情之理財專員許總雅提領附表三所示款項等情,業據被
告坦承匯出附表二所示款項及自行或指示不知情之理財專員
許總雅提領附表三所示現款之事實甚詳,並經證人許總雅於
檢察官訊問時證述明確(見偵查卷第42至44頁),且分別有
附表二、三所示之存、提款單、匯款單、存摺存款明細表在
卷可按(卷證頁均詳各該附表),互核相符,足見被告以鄭
李雪蘭名義出售附表一所示泰偉公司股票得款後,總計匯款
或轉帳至楊南平使用之楊南平設於聯邦銀行南京分行帳戶、
其任董事長之泰晶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帳戶、鄭李雪蘭設
於彰化商業銀行仁和分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大安分行、華
南商業銀行仁愛路分行、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大安分行帳戶、
泰偉公司員工李凱戎設於華南銀仁愛路分行之帳戶,計1 億
8652萬2547元;並提領95萬至98萬元不等之現金共41次計3
千986萬元,藉以規避100萬元以上大額提款因需通報而易遭
查緝之可能性;而接續以上開方式將前開內線交易所得款項
移出上開帳戶,避免其於前述期間以鄭李雪蘭名義出售泰偉
公司股票之事被查悉,顯然有意藉以掩飾、隱匿前述內線交
易出售股票所得與內線交易之關連性,逃避追訴、處罰,因
而妨礙違反證券交易法關於內線交易重大犯罪之追查、處罰
。被告雖就上述款項之匯出、提領辯稱:係因個人及家族成
員財務需求而出售股票並匯領款云云,然被告所辯:售股係
因阿姨鄭李雪蘭親屬之資金需求云云,與證人鄭李雪蘭、鄭
馨媛所述:鄭李雪蘭帳戶內款項均被告支用等情不符,不足
採信,業如前述,且被告於原審亦自承:上述鄭李雪蘭帳戶
內之款項皆其所有等語甚詳(見原審卷二第194 頁),證人
李凱戎並於檢察官訊問時具結證述:附表一編號11至14所示
李凱戎帳戶係被告支配使用等情明確(見偵查卷第66、67頁
),益見被告以同時持用多數銀行帳戶之方式,分別以附表
二所示匯款及附表三所示提款方式,將出售鄭李雪蘭集保帳
戶內如附表一所示股票得款陸續匯出、提領,其有避免上述
證券交易及得款關連性遭發覺之意甚明。參以被告提領附表
三所示款項竟分41次、分別提領95至98不等之金額,業如前
述,核與一般人資金運用為免提領現金
攜帶之煩及風險,當
盡量透過匯兌方式辦理,以求安全、便利之常情有間,是被
告於為附表一所示內線交易後,接續處置附表二、三所示資
金,顯有規避大額提款申報,降低遭查緝風險,藉以逃避追
訴、處罰之洗錢故意。是依被告就處置內線交易所得鉅額股
款之上情觀之,其主觀上具有掩飾或隱匿其財產或利益來源
與犯罪之關聯性,使其來源形式上合法化,以逃避國家追訴
、處罰之犯罪意思甚明。且被告以上開方式,將鄭李雪蘭設
於聯邦商業銀行仁愛分行帳戶內之售股得款匯出至他帳戶或
提領現金,改變該售股款項存放處,避免其內線交易及出售
股票所得被追查,以掩飾或切斷其財產或財產上利益來源與
犯罪之關聯性,藉以逃避追訴、處罰,因而妨礙重大犯罪之
追查或處罰,其已有阻撓或危及對重大犯罪所得之財物或財
產上利益來源追查或處罰之行為無疑。被告
空言否認有洗錢
故意云云,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四、被告之選任辯護人雖一再執稱:檢察官從未明確指出「重大
消息」具體明確之時點、何時公開、禁止內線交易之期間為
何,且於起訴、上訴及本院審理時,就起訴之重大消息內容
一再游移、變化:先於起訴時指訴以「傳聞俄羅斯政府有意
修改法令,將許可改為證照制」為首之一連串消息群組作為
本案起訴之重大消息;嗣上訴時又於
上訴理由書中依起訴意
旨將一連串消息群組濃縮,仍以俄羅斯有意修改博弈法令為
首之消息群組為重大消息;後於本院100 年10月20日審理時
,改指本案之重大消息現縮為「訂單減少,營收下滑」等語
,顯然無從確定構成要件事實,嚴重妨礙被告防禦權云云(
見本院卷二第273至277頁、本院卷三第119、120頁)。然查
,檢察官於起訴、原審審理時、上訴及本院審理
期日,已分
別指明本件被告為內線交易所實際知悉之重大消息為「因俄
羅斯政府有意修改博弈相關法令之市場傳言,致泰偉公司於
94年7、8、9 月間銷貨訂單減少,營收衰退」等事,此觀之
起訴書第1、2頁載明:被告得知俄羅斯政府有意修改法令,
將當地經營博弈遊戲業者之許可改為證照制,在法令尚未明
朗時,當地業者持觀望態度,將導致占泰偉公司40%以上業
績之俄羅斯客戶,停止對泰偉公司所生產之博弈遊戲機主機
板等產品下單,造成泰偉公司營收衰退,竟基於內線交易之
不法犯意,自94年7月26日起至同年10月4日拋售附表一所示
泰偉公司股票1709張,迄94年10月14日媒體披露,經泰偉公
司發言人張寒在公開資訊觀測站發佈訊息稱「俄羅斯法令修
改僅在討論階段,政府尚未正式公布」,泰偉公司公佈9 月
份營收期間,股價連續下跌13個營業日等情甚詳(見本院卷
一第3 頁正、背面);及於原審提出98年度蒞字第8180號
補
充理由書指明:本案之重大消息係指俄羅斯當地傳聞政府有
意修改賭博法令,....於法令修正未明朗之情況下,當地業
主均持觀望態度,停止或大幅減少對泰偉公司下訂單,因俄
羅斯業者於94年間,係占泰偉公司40%以上業績之主要客戶
,此一情況將導致泰偉公司之營收大幅減少,故上開消息係
屬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 項所稱之重大消息等情(見原
審卷二第177頁)。檢察官並於上訴理由書第8頁載明:依起
訴意旨,俄羅斯客戶於94年間係佔泰偉公司40%以上業績之
主要客戶,因俄羅斯政府有意修改博奕法令,在法令尚未明
朗情況下,當地業者均持觀望態度,停止或大幅減少對泰偉
公司下訂單,導致泰偉公司營收大幅減少,....申言之,本
件重大消息應是指俄羅斯客戶因當地有意修改博弈法令而減
單或停止下單,對於泰偉公司營收有顯著影響,自屬於重大
消息等詞明確(見本院卷一第29頁背面)。且據檢察官於本
院101年2月8 日
準備程序陳明:本件重大消息內容,仍引用
起訴書、補充理由書及上訴理由書之論述(見本院卷三第77
頁),及於本院101年4月19日審理期日陳明起訴、上訴要旨
詳如起訴書及上訴書所載等詞(見本院卷三第93頁背面)。
核並無未特定起訴之「重大消息」內容,而一再變化、游移
之情形。縱檢察官於本院100 年10月20日審理期日指稱「有
關重大消息範圍限縮為訂單減少、營收下降」等語,然按已
經提起公訴之犯罪事實,除經檢察官依法
撤回起訴外,並不
能因檢察官在
審判期日表示減縮起訴事實或未予陳述主張而
發生消滅
訴訟繫屬之效力,此與民事訴訟程序因採當事人處
分權主義而得由當事人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之情形不同
,換言之,該部分既未消滅訴訟繫屬,法院仍應
予以裁判(
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1157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本院仍應
依起訴及
上訴意旨所述內容,及檢察官於本院101年2 月8日
準備程序、101年4月19日審理期日指述之犯罪事實為審判,
附此說明。
五、被告雖另聲請傳訊證人李存修、林炯堯、周康記,欲證明泰
偉公司「訂單減少、月營收變動」是否為影響股價或正當投
資人投資決定之重大消息(見本院卷三第44頁),然查本案
涉及公司財務、業務,且具體內容與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
有重要影響之重大消息為「公司營收因俄羅斯前述市場修法
傳言影響致訂單減少而衰退」,業如前述,並非單以「訂單
減少」或「單月營收變動」等單一原因為重大消息,是辯護
人聲請調查證據及隨狀附具之專家分析意見書(見本院卷三
第35頁以下、57頁以下),均於本院關於前述重大消息之判
斷無影響,亦無再傳訊該等專家之必要。又被告另聲請傳訊
李發珍(見本院卷三第48頁),欲證明公司每月營收數字須
待次月結算方能確定,故無從於94年7月間知悉公司94年7至
9 月營收數字云云,查本案被告實際知悉之重大消息為「公
司業績、營收因俄羅斯前述市場修法傳言影響致訂單減少而
衰退」,並非以「單月營收」為重大消息,業如前述,且泰
偉公司於94年7 月間發覺俄羅斯廠商訂單減少時,即查知係
因俄羅斯市場傳言修法所致,並確認其關連性,此經證人張
寒證述屬實,足見被告以其公司負責人之身分充分掌握相關
資訊,並指示張寒持續查證,且於94年9 月赴俄羅斯瞭解狀
況,均如前述。從而縱公司每月營收確實數字須待次月初結
算後始公告,仍無足否定被告基於業務關係、控管制度及實
際執行情形,早於泰偉公司業績因訂單減少受影響時,即知
上情之判斷,故被告聲請傳訊李發珍,僅偽證明每月營收數
字係次月始結算完成,顯無必要。再被告雖於本院審理期日
聲請傳訊證人黃奕翰,欲證明俄羅斯客戶Kalmanco並未通知
泰偉公司計畫減少7、8、9月訂單,且Kalmanco 公司訂單並
無事先排程計畫,泰偉公司無法於94年7月間預先知悉Kalma
nco公司將減少7、8、9月訂單之事;另聲請傳訊證人即俄羅
斯人Boris Berlisow,欲證明俄羅斯客戶Kalmanco並未通知
泰偉公司計畫減少7、8、9月訂單之事,且Kalmanco 公司係
接到客戶訂單始向泰偉公司下單,事先無法知悉接單情狀云
云(見本院卷三第145 頁)。經查,本件被告因擔任泰偉公
司董事長之內部人身分基於公司控管制度及實際執行情形,
知悉泰偉公司94年7 月間訂單減少之事,並因張寒報告而悉
上情,且經張寒於同時間查知「公司營收因俄羅斯前述市場
修法傳言影響致訂單減少而衰退」之事,顯已實際知悉前述
涉及公司財務、業務,且具體內容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
有重要影響之重大消息,業如前述;嗣因94年8、9月業績、
營收仍未有起色,被告明知其訂單減少係同因上開「非季節
性、循環性或景氣性因素之修法傳言」造成廠商減少訂單所
致,竟於實際知悉該重大消息期間,陸續於附表一所示時間
出售附表一所示泰偉公司股票。是被告實際知悉前述重大消
息之時間並非「單一時點」,而是隨各月業績營收未有起色
,及張寒持續瞭解俄羅斯市場狀況「期間」內,持續實際知
悉上開重大消息,於消息明確,未公開前,於94年7月26 日
至10月4 日間繼續出售持股。本院既未認定被告係於單一時
點自始預見94年7、8、9 月訂單減少、營收衰退之事實,檢
察官亦未指訴Kalmanco 公司自始預告泰偉公司將減少94年7
、8、9月訂單或被告係自始知悉94年7、8、9 月公司營收將
衰退之事,且被告否認其事,於本院認定被告於「前述期間
」持續實際知悉「公司營收因俄羅斯前述市場修法傳言影響
致訂單減少而衰退」之重大消息,並無影響,自無再傳訊證
人黃奕翰、俄羅斯人Boris Berlisow查證上情之必要,附此
說明。
六、綜上所述,本件事證已明,被告前述犯行,
堪以認定。
參、
適用法律及上訴有無理由
一、比較新舊法
(一)證券交易法之修正:
(1)證券交易法第171條部分:
被告行為後,證券交易法第171條雖先後於95年5月30日公
布,於95年7月1日施行;另於99年6月2日修正公布施行。
然95年7月1 日施行之修正證券交易法第171條僅配合刑法
第四章章名已由「共犯」修正為「
正犯與共犯」,而配合
將原條文第3項、第4項之文字關於「其他共犯」部分修正
為「其他正犯或共犯」;其餘第1、2、5、6項則未修正。
至99年6月2日修正公布施行之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則僅配
合同法第157條之1第2項之增訂,修正第1項第1 款規定增
列違反同法第157條之1第2項規定之處罰,另同項第1款及
第2 款酌為文字修正。查就本件犯罪事實而言,上開二次
條文修正均無關乎犯罪構成要件內容之不同或處罰之輕重
,而僅為文字、文義修正或配合其他法律或法條併為修正
,不生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518
號判決要旨參照)。
(2)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部分:
被告行為後,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規定先後於95年1 月
11日、99年6月2日修正公布施行,其中修正前該條第1 項
及第4 項係與本案內線交易犯罪成立與否之相關規定(其
餘各項與本案內線交易犯罪無關),均有修正,並將原第
4項規定改列為第5項。91年2月6日修正公布之證券交易法
第157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左列各款之人,獲悉發行
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未公
開前,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
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買入或賣出:一、該
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同法條第4項規定:
「第一項所稱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指涉及公司
之財務、業務或該證券之市場供求、公開收購,對其股票
價格有重大影響,或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
之消息」。而95年1 月11日修正公布施行之證券交易法第
157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下列各款之人,獲悉發行股
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未公開
或公開後十二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
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買入
或賣出:一、該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依公司法
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受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
」;同法條第4 項規定:「第一項所稱有重大影響其股票
價格之消息,指涉及公司之財務、業務或該證券之市場供
求、公開收購,對其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或對正當投資
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之消息;其範圍及公開方式等相
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99年6月2日修正公布
施行之證券交易第157條之1第1 項規定:「下列各款之人
,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
,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十八小時內,不得
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或其他具
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
一、該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依公司法第二十七
條第一項規定受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以下略)」
;修正後同法條第5項(原同法條第4項移列)規定:「第
一項所稱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指涉及公司之財
務、業務或該證券之市場供求、公開收購,其具體內容對
其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或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
要影響之消息;其範圍及公開方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
主管機關定之」。上開法律修正已涉及內線交易犯罪構成
要件之變動,屬刑法第2條第1項所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
情形,應為新舊法之比較,以對被告有利者適用之(最高
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80號判決要旨參照)。茲就與本案
有關者比較說明如下:
1.99年6月2日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 項規定,將內部人
就重大消息之主觀上認知程度,由「獲悉」改為「實際知
悉」,且將應予公布並禁止內部人於一定期間內交易之重
大消息形成階段,增列規定「消息明確」之程度。比較新
舊法規定,修正前規定對犯罪構成要件之文字未若修正後
規定嚴謹,實際適用時非對行為人較有利(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380號判決要旨參照),應認99年6 月2日修
正後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
2.新法第157條之1第1 項將禁止內部人為內線交易之時間,
由原先之「在該消息未公開或公開後十二小時內」修正為
「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十八小時內」,就
時間之限制而言,係以修正前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
3.第157條之1第5 項規定,將對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之重大
消息,明定須有「具體內容」,比較新舊法規定,修正前
第157條之1第4 項對重大影響股票消息,並無「具體內容
」之要件,其文字未若修正後規定嚴謹,實際適用時非對
行為人較有利(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80號判決要旨
參照),應認修正後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
4.修正第157條之1 第1項後段新增內部人無論以自行或以他
人名義,均不得在重大消息公開前或沈澱期內買入或賣出
規定。雖然舊法第1 項未有該段文字,
惟於舊法時代,通
說仍以該條項所規範禁止內部人不得為內線交易,並不限
於內部人名義下之股票而已,尚且包含內部人以他人名義
持有,及雖非內部人所有但為內部人實際上所掌控等情形
,自較為公平、合理。否則內部人只要將所有股票掛於配
偶、子女或親友名下,或如本案之此種情形,實際上為內
部人所掌控而掛名於公司員工名下之公司股票等情形,內
部人即可不受內線交易規範而能憑藉內線消息恣意買賣規
避刑責,顯不符合原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所規定禁止內
線交易之精神。惟為免適用上有爭議,故證券交易法此次
修正時,將第157條之1第1 項原規定之「買入或賣出」修
正增定為「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應係既有法
律見解之明文化,非法律實質內容之修正,故此部分文字
增列,不應認係構成要件之實質變動,故比較證券交易法
第157條之1第1 項新舊法之規定時,無庸論述此部分文字
修正,
併予敘明。
5.經綜合比較結果,本案並無於消息公開後出售股票之情形
,故關於內線交易之要件等事項,於本案應適用裁判時之
規定即現行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5項規定,較有利
於被告。
(二)刑法之修正:
被告行為後,刑法於94年1月7日修正通過,於同年2月2日
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
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
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修正後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條規定乃與刑法第1 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而貫徹
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係規範行為後
法律變更所生新舊
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2 條本身雖經修正,但
刑法第2 條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
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2 條規定以決定
適用之刑罰法律。又該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
有關之共犯、
未遂犯、
想像競合犯、
牽連犯、
連續犯、
結
合犯,以及
累犯加重、
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
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
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度第8 次刑庭會議決議
可資參照)
。茲就本案有關部分比較新舊法如下:
1.修正施行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
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
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施行之同條但書則修正為「
但不得逾30年」,此部分修正固雖非犯罪構成要件或刑罰
之變更,但
數罪併罰所受多數有期徒刑之宣告,其
定應執
行刑期之上限為何,將影響行為人刑罰結果,自屬法律有
變更,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本件
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依修正生效前刑
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較有利於本件
被告。
2.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之修正刑法第33
條第5 款規定,將罰金刑提高為新台幣1 千元以上,並以
百元計算之。而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刑為
1 銀元以上;有關罰金倍數之調整及銀元與新台幣之折算
標準,則定有「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及「現行法規所
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除罰金以1 銀元折算3 元
新台幣外,並將72年6 月26日以前修正之刑法部分條文罰
金數額提高10倍,其後修正者則不再提高倍數。經比較修
正前、後關於罰金刑之最低刑度規定,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較有利於本件被告。
3.就罰金最低額、定執行刑之規定,綜合比較新舊法結果,
本件應適用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之刑法規定較有利於被
告。
(三)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
迭於95年5月30日、96年7月11日
、97年6月11日、98年6月10日修正公布,並先後施行;然
查:
1.洗錢防制法第3條於95年5月30日修正時,僅將第1項第9款
關於證券交易法部分移列為同條項8 款,內容未修正;嗣
於96年7月11日修正時,針對同條項第8款關於內線交易罪
部分修正為「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款所定違反同法第15
7條之1第1項第2款、第3款」;於97年6月11日修正時,因
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 項之內線交易行為未完整納入
該法重大犯罪之列,致對重大經濟犯罪查緝成效影響甚鉅
,為避免適法疑慮,併予納入本法規定,將同條項第8 款
有關內線交易部分修正為「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 項第1
款所定違反同法第157條之1第1項」;嗣於98年6月10日僅
酌為文字修正,以期明確。是96年7 月11日修正之洗錢防
制法第3條第1項第8 款規定雖將內線交易罪部分限於「證
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款所定違反同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2
款、第3款」之情形,然就本案被告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7
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所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之內線交易
罪,其犯罪所得金額達1億元以上,依證券交易法第171條
第2項規定,應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2千5百
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為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
刑以上之刑之罪,亦合於洗錢防制法第3 條第1項第1款重
大犯罪之規定,是修正前後之適用結果並無二致,先予說
明。
2.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1項於96年7月11日修正前規定「犯第
2條第1款之罪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
0萬元以下罰金」,96年7月11日修正為「有第2條第1款之
洗錢行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0萬元
以下罰金」,其修正理由略為:第2 條為洗錢行為之定義
,並非行為規範本身,修正前第1項、第2項之內容,與立
法體例不盡相符,爰酌為文字修正,並移列條次。是前述
條文修正無關乎犯罪構成要件內容之不同或處罰之輕重,
而僅為文字、文義修正或配合其他法律或法條併為修正,
不生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518號
判決要旨參照),故被告所犯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1 項之
罪,仍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1項
處斷,附此說明。
二、核被告如犯罪事實一所示犯行,核係犯99年6 月2 日修正公
布施行之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2 項、同條第1 項第1 款之
內線交易犯罪所得金額達1 億元以上罪;又被告所犯證券交
易法第171條第2項、同條第1項第1款之罪,為洗錢防制法之
重大犯罪(亦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
),竟另行起意掩飾或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而為
犯罪事實二所示犯行,核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1 項之洗
錢罪。又刑法所謂之
接續犯,係指行為人之數行為於同時同
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
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
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
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
始足當之。查被告於94年
7 月間因泰偉公司業績衰退,經所屬查證,而實際知悉「公
司營收因俄羅斯市場修法傳言影響致訂單減少而衰退」之重
大消息後,即基於內線交易之單一犯意,嗣94年8、9月公司
營收未有起色,乃承同一內線交易之犯意,於94年7 月26日
起至同年10月4 日止,接續出售附表一所示股票,應認於該
期間內,持續實際知悉前述非因季節性、循環性或景氣性因
素造成營業收入變動之重大消息後,基於同一犯意為數次出
售股票接續行為,且附表一所示各次售股行為,在刑法評價
上,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
,較為合理;又被告另基於為掩飾或隱匿因自己前述犯內線
交易之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單一犯意,接續匯交如附表二所
示款項至各該帳戶及自行或指示不知情之理財專員許總雅提
領附表三所示款項,亦係基於同一洗錢犯意所為數次匯款、
領款之接續行為,且在評價上,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
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亦較合理;均應認係接續犯,
分別論以一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2項之內線交易犯罪所得金
額達1億元以上罪、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1項之洗錢罪。被告
指示不知情之許總雅提領現款之行為,係
間接正犯,附此說
明。又被告係犯犯罪事實一所示內線交易罪後,為逃避國家
追訴、處罰,乃另行起意為犯罪事實二所示洗錢犯行,藉以
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與犯罪之關連性,是所犯二罪之犯意個
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檢察官認被告所犯內線交易
罪及洗錢罪間有牽連犯之關係,應
從一重處斷,容有誤會,
附此說明。
三、原審未詳審酌卷證,遽為被告無罪之判決,於法即有違誤,
檢察官上訴意旨執此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
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為泰偉公司董事(長),
應循正當管道賺取金錢,竟基於其職務上對公司重大訊息掌
握之優勢,進行內線交易,造成其他資訊不平等之股票投資
人買受上開股票,而生有損害,且出售附表一所示股票金額
高達2 億4047萬4000元,依消息公開後10個營業日收盤平均
價格計算跌幅變化差,其規避損失之犯罪所得金額亦達1 億
2945萬3257元,及其犯罪之動機、手段、造成損害之程度,
且未思悔悟之
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就所犯二罪量處如
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業於9
6年7月14日公布,同年月16日施行,被告犯洗錢防治法第11
條第1項之罪之時間於96年4月24日以前,且無中華民國96年
罪犯減刑條例所定不予減刑之情形,應依同條例第2條第1項
第3款、第7條之規定,減其宣告刑之二分之一。至被告所犯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2項之罪之時間雖於96年4月24
日以前,然所犯證券交易法之罪,其宣告刑已逾有期徒刑 1
年6月,依該條例第3條第1項第10 款規定,不予減刑,附此
說明。並依同條例第11條規定,就應減刑之罪減刑後,與不
應減刑之罪之宣告刑,適用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被告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2項之罪,其因內線交易規避損
失所獲之利益雖高達1 億2945萬3257元;然按證券交易法第
171條第6項所定應
沒收之財物財產上利益,以「犯第1 項或
第2 項之罪,其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
害人、第三人或應負損害賠償金額者外,以屬於犯人者為限
」,查被告於實際知悉前述重大消息,在該消息明確後,未
公開前,出售附表一所示泰偉公司股票,使證券市場上不知
該資訊之交易相對人因資訊不對等而為交易之決定,受有損
害,是被告應對相關被害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惟被告因內線
交易對相關被害人、第三人之民事責任尚未釐清,且未給付
應負之損害賠償金額,自不應遽就本件犯罪所得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
條第1項前段,99年6月2日修正公布施行之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
2項、第1項第1款,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
第2條第1項前段、95年7月1日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中華民
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11條,判決如
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昱旗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溫耀源
法 官 張傳栗
法 官 朱瑞娟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郭家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
附錄:本案論罪
科刑法條全文
99年6月2日修正公布施行之證券交易法第171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20條第1項、第2項、第155條第1項、第2項、第157條
之1第1項或第2項規定。
二、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
人,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
業常規,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
三、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意圖
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
侵占公司
資產,致公司遭受損害達新臺幣 5 百萬元。
犯前項之罪,其犯罪所得金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千5百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有第1
項第3款之行為,致公司遭受損害未達新臺幣5百萬元者,依刑法
第336條及第342條規定處罰。
犯前三項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犯罪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
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
除其刑。
犯第 1 項至第 3 項之罪,在偵查中
自白,如有犯罪所得並自動
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
,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1項或第2項之罪,其犯罪所得利益超過罰金最高額時,得於
所得利益之範圍內加重罰金;如損及證券市場穩定者,
加重其刑
至二分之一。
犯第 1 項至第 3 項之罪者,其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應負損害賠償金額者外,以屬於犯人
者為限,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或以其
財產抵償之。
違反第165條之1或第165條之2
準用第20條第1項、第2 項、第155
條第1項、第2項、第157條之1第1項或第2項規定者,依第1項第1
款及第2項至前項規定處罰。
第1項第2 款、第3款及第2項至第7項規定,於外國公司之董事、
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適用之。
洗錢防制法第11條
有第2條第1款之洗錢行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有第2條第2款之洗錢行為者,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收集、提供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供自己或他人實行下列犯罪之一
,而恐嚇公眾或脅迫政府、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者,處1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刑法第173條第1項、第3項、第176條準用第173 條第1 項、
第3項、第178條第1項、第3項、第183條第1項、第4 項、第
184條第1項、第2項、第5項、第185條、第185條之1第1項至
第5項、第185條之2、第186條之1第1項、第2項、第4項、第
187條之1、第187條之2第1項、第2項、第4項、第187 條之3
、第188條、第190條第1項、第2項、第4項、第190條之1第1
項至第3項、第191條之1、第192條第2項、第271條第1 項、
第2項、第278條、第302條、第347條第1項至第3 項、第348
條、第348條之1之罪。
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7 條之罪。
三、民用航空法第 100 條之罪。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
,因執行業務犯前三項之罪者,除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
然人並科以各該項所定之罰金。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犯
罪之發生,已盡力監督或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
犯前四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免除其刑;逾六個月
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第 1 項至第 3 項之罪,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罪
者,適用之。
附表一 鄭李雪蘭帳戶於查核期間內賣出泰偉公司股票情形
┌──┬────┬──────┬────┬───────┐
│編號│ 日期 │ 賣出價格 │賣出數量│ 成交金額 │
│ │ │(新台幣/元) │ (股) │ (新台幣/元) │
├──┼────┼──────┼────┼───────┤
│ 1 │94.07.26│ 137.5 │ 5,000 │ 687,500 │
├──┼────┼──────┼────┼───────┤
│ 2 │94.07.26│ 138.0 │ 5,000 │ 690,000 │
├──┼────┼──────┼────┼───────┤
│ 3 │94.07.26│ 141.0 │ 5,000 │ 705,000 │
├──┼────┼──────┼────┼───────┤
│ 4 │94.07.26│ 141.5 │ 4,000 │ 566,000 │
├──┼────┼──────┼────┼───────┤
│ 5 │94.07.26│ 142.0 │ 1,000 │ 142,000 │
├──┼────┼──────┼────┼───────┤
│ 6 │94.07.26│ 142.0 │ 5,000 │ 710,000 │
├──┼────┼──────┼────┼───────┤
│ 7 │94.07.26│ 144.0 │ 5,000 │ 720,000 │
├──┼────┼──────┼────┼───────┤
│ 8 │94.07.26│ 145.0 │ 5,000 │ 725,000 │
├──┼────┼──────┼────┼───────┤
│ 9 │94.07.26│ 142.5 │ 5,000 │ 712,500 │
├──┼────┼──────┼────┼───────┤
│ 10 │94.07.26│ 143.0 │ 5,000 │ 715,000 │
├──┼────┼──────┼────┼───────┤
│ 11 │94.07.26│ 142.5 │ 5,000 │ 712,500 │
├──┼────┼──────┼────┼───────┤
│ 12 │94.07.26│ 142.5 │ 5,000 │ 712,500 │
├──┼────┼──────┼────┼───────┤
│ 13 │94.07.26│ 143.0 │ 5,000 │ 715,000 │
├──┼────┼──────┼────┼───────┤
│ 14 │94.07.26│ 142.5 │ 5,000 │ 712,500 │
├──┼────┼──────┼────┼───────┤
│ 15 │94.07.26│ 143.0 │ 5,000 │ 715,000 │
├──┼────┼──────┼────┼───────┤
│ 16 │94.07.26│ 143.0 │ 5,000 │ 715,000 │
├──┼────┼──────┼────┼───────┤
│ 17 │94.07.26│ 142.5 │ 5,000 │ 712,500 │
├──┼────┼──────┼────┼───────┤
│ 18 │94.07.26│ 140.0 │ 5,000 │ 700,000 │
├──┼────┼──────┼────┼───────┤
│ 19 │94.07.26│ 140.5 │ 5,000 │ 702,500 │
├──┼────┼──────┼────┼───────┤
│ 20 │94.07.26│ 143.0 │ 5,000 │ 715,000 │
├──┼────┼──────┼────┼───────┤
│ 21 │94.07.26│ 143.0 │ 5,000 │ 715,000 │
├──┼────┼──────┼────┼───────┤
│ 22 │94.07.26│ 143.5 │ 5,000 │ 717,500 │
├──┼────┼──────┼────┼───────┤
│ 23 │94.07.26│ 145.0 │ 5,000 │ 725,000 │
├──┼────┼──────┼────┼───────┤
│ 24 │94.07.27│ 144.0 │ 5,000 │ 720,000 │
├──┼────┼──────┼────┼───────┤
│ 25 │94.07.27│ 144.5 │ 5,000 │ 722,500 │
├──┼────┼──────┼────┼───────┤
│ 26 │94.07.27│ 144.5 │ 5,000 │ 722,500 │
├──┼────┼──────┼────┼───────┤
│ 27 │94.07.27│ 145.0 │ 5,000 │ 725,000 │
├──┼────┼──────┼────┼───────┤
│ 28 │94.07.27│ 145.5 │ 5,000 │ 727,500 │
├──┼────┼──────┼────┼───────┤
│ 29 │94.07.27│ 146.0 │ 5,000 │ 730,000 │
├──┼────┼──────┼────┼───────┤
│ 30 │94.07.27│ 144.5 │ 5,000 │ 722,500 │
├──┼────┼──────┼────┼───────┤
│ 31 │94.07.27│ 145.0 │ 5,000 │ 725,000 │
├──┼────┼──────┼────┼───────┤
│ 32 │94.07.27│ 144.5 │ 5,000 │ 722,500 │
├──┼────┼──────┼────┼───────┤
│ 33 │94.07.27│ 145.0 │ 5,000 │ 725,000 │
├──┼────┼──────┼────┼───────┤
│ 34 │94.07.27│ 145.5 │ 5,000 │ 727,500 │
├──┼────┼──────┼────┼───────┤
│ 35 │94.07.27│ 145.5 │ 5,000 │ 727,500 │
├──┼────┼──────┼────┼───────┤
│ 36 │94.07.27│ 146.0 │ 5,000 │ 730,000 │
├──┼────┼──────┼────┼───────┤
│ 37 │94.07.27│ 146.0 │ 5,000 │ 730,000 │
├──┼────┼──────┼────┼───────┤
│ 38 │94.07.27│ 147.5 │ 5,000 │ 737,500 │
├──┼────┼──────┼────┼───────┤
│ 39 │94.07.27│ 148.0 │ 5,000 │ 740,000 │
├──┼────┼──────┼────┼───────┤
│ 40 │94.07.27│ 148.0 │ 5,000 │ 740,000 │
├──┼────┼──────┼────┼───────┤
│ 41 │94.07.27│ 148.5 │ 5,000 │ 742,500 │
├──┼────┼──────┼────┼───────┤
│ 42 │94.07.27│ 149.0 │ 5,000 │ 745,000 │
├──┼────┼──────┼────┼───────┤
│ 43 │94.07.27│ 149.0 │ 1,000 │ 149,000 │
├──┼────┼──────┼────┼───────┤
│ 44 │94.07.27│ 149.5 │ 4,000 │ 598,000 │
├──┼────┼──────┼────┼───────┤
│ 45 │94.07.27│ 149.5 │ 5,000 │ 747,500 │
├──┼────┼──────┼────┼───────┤
│ 46 │94.07.27│ 150.0 │ 5,000 │ 750,000 │
├──┼────┼──────┼────┼───────┤
│ 47 │94.07.27│ 150.0 │ 5,000 │ 750,000 │
├──┼────┼──────┼────┼───────┤
│ 48 │94.07.27│ 151.0 │ 5,000 │ 755,000 │
├──┼────┼──────┼────┼───────┤
│ 49 │94.07.27│ 151.0 │ 5,000 │ 755,000 │
├──┼────┼──────┼────┼───────┤
│ 50 │94.07.27│ 152.0 │ 5,000 │ 760,000 │
├──┼────┼──────┼────┼───────┤
│ 51 │94.07.27│ 152.0 │ 5,000 │ 760,000 │
├──┼────┼──────┼────┼───────┤
│ 52 │94.07.27│ 152.5 │ 5,000 │ 762,500 │
├──┼────┼──────┼────┼───────┤
│ 53 │94.07.27│ 153.0 │ 5,000 │ 765,000 │
├──┼────┼──────┼────┼───────┤
│ 54 │94.07.27│ 153.0 │ 5,000 │ 765,000 │
├──┼────┼──────┼────┼───────┤
│ 55 │94.07.27│ 149.0 │ 5,000 │ 745,000 │
├──┼────┼──────┼────┼───────┤
│ 56 │94.07.27│ 148.5 │ 5,000 │ 742,500 │
├──┼────┼──────┼────┼───────┤
│ 57 │94.07.27│ 148.5 │ 5,000 │ 742,500 │
├──┼────┼──────┼────┼───────┤
│ 58 │94.07.27│ 149.0 │ 5,000 │ 745,000 │
├──┼────┼──────┼────┼───────┤
│ 59 │94.07.27│ 150.0 │ 5,000 │ 750,000 │
├──┼────┼──────┼────┼───────┤
│ 60 │94.07.27│ 150.0 │ 5,000 │ 750,000 │
├──┼────┼──────┼────┼───────┤
│ 61 │94.07.27│ 150.5 │ 5,000 │ 752,500 │
├──┼────┼──────┼────┼───────┤
│ 62 │94.07.27│ 150.5 │ 1,000 │ 150,500 │
├──┼────┼──────┼────┼───────┤
│ 63 │94.07.27│ 150.0 │ 5,000 │ 750,000 │
├──┼────┼──────┼────┼───────┤
│ 64 │94.07.28│ 151.0 │ 5,000 │ 755,000 │
├──┼────┼──────┼────┼───────┤
│ 65 │94.07.28│ 151.0 │ 5,000 │ 755,000 │
├──┼────┼──────┼────┼───────┤
│ 66 │94.07.28│ 151.0 │ 5,000 │ 755,000 │
├──┼────┼──────┼────┼───────┤
│ 67 │94.07.28│ 151.5 │ 5,000 │ 757,500 │
├──┼────┼──────┼────┼───────┤
│ 68 │94.07.28│ 152.0 │ 5,000 │ 760,000 │
├──┼────┼──────┼────┼───────┤
│ 69 │94.07.28│ 152.5 │ 1,000 │ 152,500 │
├──┼────┼──────┼────┼───────┤
│ 70 │94.07.28│ 153.0 │ 4,000 │ 612,000 │
├──┼────┼──────┼────┼───────┤
│ 71 │94.07.28│ 153.0 │ 5,000 │ 765,000 │
├──┼────┼──────┼────┼───────┤
│ 72 │94.07.28│ 153.5 │ 5,000 │ 767,500 │
├──┼────┼──────┼────┼───────┤
│ 73 │94.07.28│ 154.0 │ 5,000 │ 770,000 │
├──┼────┼──────┼────┼───────┤
│ 74 │94.07.28│ 154.5 │ 5,000 │ 772,500 │
├──┼────┼──────┼────┼───────┤
│ 75 │94.07.28│ 155.0 │ 5,000 │ 775,000 │
├──┼────┼──────┼────┼───────┤
│ 76 │94.07.28│ 154.0 │ 5,000 │ 770,000 │
├──┼────┼──────┼────┼───────┤
│ 77 │94.07.28│ 153.0 │ 5,000 │ 765,000 │
├──┼────┼──────┼────┼───────┤
│ 78 │94.07.28│ 154.0 │ 5,000 │ 770,000 │
├──┼────┼──────┼────┼───────┤
│ 79 │94.07.28│ 153.5 │ 5,000 │ 767,500 │
├──┼────┼──────┼────┼───────┤
│ 80 │94.07.28│ 153.0 │ 5,000 │ 765,000 │
├──┼────┼──────┼────┼───────┤
│ 81 │94.07.28│ 153.5 │ 5,000 │ 767,500 │
├──┼────┼──────┼────┼───────┤
│ 82 │94.07.28│ 155.0 │ 5,000 │ 775,000 │
├──┼────┼──────┼────┼───────┤
│ 83 │94.07.28│ 155.5 │ 5,000 │ 777,500 │
├──┼────┼──────┼────┼───────┤
│ 84 │94.07.28│ 156.0 │ 5,000 │ 780,000 │
├──┼────┼──────┼────┼───────┤
│ 85 │94.07.28│ 156.0 │ 5,000 │ 780,000 │
├──┼────┼──────┼────┼───────┤
│ 86 │94.07.28│ 156.0 │ 5,000 │ 780,000 │
├──┼────┼──────┼────┼───────┤
│ 87 │94.07.28│ 156.5 │ 5,000 │ 782,500 │
├──┼────┼──────┼────┼───────┤
│ 88 │94.07.28│ 155.5 │ 5,000 │ 777,500 │
├──┼────┼──────┼────┼───────┤
│ 89 │94.07.28│ 156.0 │ 1,000 │ 156,000 │
├──┼────┼──────┼────┼───────┤
│ 90 │94.07.28│ 156.5 │ 4,000 │ 626,000 │
├──┼────┼──────┼────┼───────┤
│ 91 │94.07.28│ 156.0 │ 5,000 │ 780,000 │
├──┼────┼──────┼────┼───────┤
│ 92 │94.07.28│ 156.0 │ 5,000 │ 780,000 │
├──┼────┼──────┼────┼───────┤
│ 93 │94.07.28│ 156.5 │ 5,000 │ 782,500 │
├──┼────┼──────┼────┼───────┤
│ 94 │94.07.28│ 156.5 │ 5,000 │ 782,500 │
├──┼────┼──────┼────┼───────┤
│ 95 │94.07.28│ 155.5 │ 5,000 │ 777,500 │
├──┼────┼──────┼────┼───────┤
│ 96 │94.07.29│ 157.5 │20,000 │ 3,150,000 │
├──┼────┼──────┼────┼───────┤
│ 97 │94.07.29│ 157.5 │20,000 │ 3,150,000 │
├──┼────┼──────┼────┼───────┤
│ 98 │94.07.29│ 157.5 │20,000 │ 3,150,000 │
├──┼────┼──────┼────┼───────┤
│ 99 │94.07.29│ 158.0 │20,000 │ 3,160,000 │
├──┼────┼──────┼────┼───────┤
│100 │94.07.29│ 158.5 │ 1,000 │ 158,500 │
├──┼────┼──────┼────┼───────┤
│101 │94.07.29│ 157.0 │10,000 │ 1,570,000 │
├──┼────┼──────┼────┼───────┤
│102 │94.07.29│ 150.0 │ 5,000 │ 750,000 │
├──┼────┼──────┼────┼───────┤
│103 │94.07.29│ 150.5 │ 3,000 │ 451,500 │
├──┼────┼──────┼────┼───────┤
│104 │94.07.29│ 151.0 │ 2,000 │ 302,000 │
├──┼────┼──────┼────┼───────┤
│105 │94.07.29│ 151.0 │ 5,000 │ 755,000 │
├──┼────┼──────┼────┼───────┤
│106 │94.07.29│ 149.5 │ 5,000 │ 747,500 │
├──┼────┼──────┼────┼───────┤
│107 │94.07.29│ 149.0 │ 5,000 │ 745,000 │
├──┼────┼──────┼────┼───────┤
│108 │94.07.29│ 150.0 │ 5,000 │ 750,000 │
├──┼────┼──────┼────┼───────┤
│109 │94.07.29│ 149.5 │ 5,000 │ 747,500 │
├──┼────┼──────┼────┼───────┤
│110 │94.07.29│ 149.0 │ 5,000 │ 745,000 │
├──┼────┼──────┼────┼───────┤
│111 │94.07.29│ 150.0 │ 5,000 │ 750,000 │
├──┼────┼──────┼────┼───────┤
│112 │94.07.29│ 150.0 │ 5,000 │ 750,000 │
├──┼────┼──────┼────┼───────┤
│113 │94.07.29│ 150.5 │ 5,000 │ 752,500 │
├──┼────┼──────┼────┼───────┤
│114 │94.07.29│ 150.0 │ 5,000 │ 750,000 │
├──┼────┼──────┼────┼───────┤
│115 │94.07.29│ 150.0 │ 5,000 │ 750,000 │
├──┼────┼──────┼────┼───────┤
│116 │94.07.29│ 150.5 │ 5,000 │ 752,500 │
├──┼────┼──────┼────┼───────┤
│117 │94.07.29│ 149.5 │ 5,000 │ 747,500 │
├──┼────┼──────┼────┼───────┤
│118 │94.07.29│ 150.0 │ 5,000 │ 750,000 │
├──┼────┼──────┼────┼───────┤
│119 │94.07.29│ 150.0 │ 5,000 │ 750,000 │
├──┼────┼──────┼────┼───────┤
│120 │94.07.29│ 150.5 │ 5,000 │ 752,500 │
├──┼────┼──────┼────┼───────┤
│121 │94.07.29│ 150.5 │ 5,000 │ 752,500 │
├──┼────┼──────┼────┼───────┤
│122 │94.07.29│ 150.5 │ 5,000 │ 752,500 │
├──┼────┼──────┼────┼───────┤
│123 │94.07.29│ 150.0 │ 5,000 │ 750,000 │
├──┼────┼──────┼────┼───────┤
│124 │94.07.29│ 147.5 │ 2,000 │ 295,000 │
├──┼────┼──────┼────┼───────┤
│125 │94.07.29│ 147.0 │ 5,000 │ 735,000 │
├──┼────┼──────┼────┼───────┤
│126 │94.08.01│ 148.0 │ 5,000 │ 740,000 │
├──┼────┼──────┼────┼───────┤
│127 │94.08.01│ 148.5 │ 5,000 │ 742,500 │
├──┼────┼──────┼────┼───────┤
│128 │94.08.01│ 149.0 │ 5,000 │ 745,000 │
├──┼────┼──────┼────┼───────┤
│129 │94.08.01│ 149.5 │ 5,000 │ 747,500 │
├──┼────┼──────┼────┼───────┤
│130 │94.08.01│ 150.0 │ 5,000 │ 750,000 │
├──┼────┼──────┼────┼───────┤
│131 │94.08.01│ 147.0 │ 5,000 │ 735,000 │
├──┼────┼──────┼────┼───────┤
│132 │94.08.01│ 150.0 │ 5,000 │ 750,000 │
├──┼────┼──────┼────┼───────┤
│133 │94.08.01│ 148.0 │ 2,000 │ 296,000 │
├──┼────┼──────┼────┼───────┤
│134 │94.08.02│ 148.0 │ 5,000 │ 740,000 │
├──┼────┼──────┼────┼───────┤
│135 │94.08.02│ 149.0 │ 5,000 │ 745,000 │
├──┼────┼──────┼────┼───────┤
│136 │94.08.02│ 150.0 │ 2,000 │ 300,000 │
├──┼────┼──────┼────┼───────┤
│137 │94.08.02│ 149.5 │ 5,000 │ 747,500 │
├──┼────┼──────┼────┼───────┤
│138 │94.08.03│ 147.5 │ 5,000 │ 737,500 │
├──┼────┼──────┼────┼───────┤
│139 │94.08.03│ 147.5 │ 5,000 │ 737,500 │
├──┼────┼──────┼────┼───────┤
│140 │94.08.03│ 148.0 │ 5,000 │ 740,000 │
├──┼────┼──────┼────┼───────┤
│141 │94.08.03│ 148.5 │ 5,000 │ 742,500 │
├──┼────┼──────┼────┼───────┤
│142 │94.08.03│ 149.0 │ 5,000 │ 745,000 │
├──┼────┼──────┼────┼───────┤
│143 │94.08.03│ 149.5 │ 5,000 │ 747,500 │
├──┼────┼──────┼────┼───────┤
│144 │94.08.03│ 150.0 │ 5,000 │ 750,000 │
├──┼────┼──────┼────┼───────┤
│145 │94.08.03│ 147.5 │ 5,000 │ 737,500 │
├──┼────┼──────┼────┼───────┤
│146 │94.08.03│ 148.5 │ 5,000 │ 742,500 │
├──┼────┼──────┼────┼───────┤
│147 │94.08.03│ 150.0 │ 5,000 │ 750,000 │
├──┼────┼──────┼────┼───────┤
│148 │94.08.03│ 150.0 │ 2,000 │ 300,000 │
├──┼────┼──────┼────┼───────┤
│149 │94.08.03│ 149.5 │ 5,000 │ 747,500 │
├──┼────┼──────┼────┼───────┤
│150 │94.08.03│ 149.0 │ 5,000 │ 745,000 │
├──┼────┼──────┼────┼───────┤
│151 │94.08.03│ 149.5 │10,000 │ 1,495,000 │
├──┼────┼──────┼────┼───────┤
│152 │94.08.03│ 148.0 │ 5,000 │ 740,000 │
├──┼────┼──────┼────┼───────┤
│153 │94.08.03│ 148.5 │ 5,000 │ 742,500 │
├──┼────┼──────┼────┼───────┤
│154 │94.08.03│ 149.0 │ 5,000 │ 745,000 │
├──┼────┼──────┼────┼───────┤
│155 │94.08.03│ 148.0 │ 5,000 │ 740,000 │
├──┼────┼──────┼────┼───────┤
│156 │94.08.03│ 148.5 │ 5,000 │ 742,500 │
├──┼────┼──────┼────┼───────┤
│157 │94.08.03│ 148.5 │ 5,000 │ 742,500 │
├──┼────┼──────┼────┼───────┤
│158 │94.08.03│ 148.5 │ 5,000 │ 742,500 │
├──┼────┼──────┼────┼───────┤
│159 │94.08.04│ 151.5 │ 5,000 │ 757,500 │
├──┼────┼──────┼────┼───────┤
│160 │94.08.04│ 152.0 │ 5,000 │ 760,000 │
├──┼────┼──────┼────┼───────┤
│161 │94.08.04│ 153.0 │ 5,000 │ 765,000 │
├──┼────┼──────┼────┼───────┤
│162 │94.08.04│ 154.0 │ 5,000 │ 770,000 │
├──┼────┼──────┼────┼───────┤
│163 │94.08.04│ 151.0 │ 5,000 │ 755,000 │
├──┼────┼──────┼────┼───────┤
│164 │94.08.04│ 149.5 │ 5,000 │ 747,500 │
├──┼────┼──────┼────┼───────┤
│165 │94.08.04│ 150.0 │ 5,000 │ 750,000 │
├──┼────┼──────┼────┼───────┤
│166 │94.08.04│ 147.5 │ 5,000 │ 737,500 │
├──┼────┼──────┼────┼───────┤
│167 │94.08.04│ 148.0 │ 5,000 │ 740,000 │
├──┼────┼──────┼────┼───────┤
│168 │94.08.04│ 148.5 │ 5,000 │ 742,500 │
├──┼────┼──────┼────┼───────┤
│169 │94.08.04│ 149.0 │ 5,000 │ 745,000 │
├──┼────┼──────┼────┼───────┤
│170 │94.08.04│ 149.5 │ 5,000 │ 747,500 │
├──┼────┼──────┼────┼───────┤
│171 │94.08.04│ 150.0 │ 5,000 │ 750,000 │
├──┼────┼──────┼────┼───────┤
│172 │94.08.04│ 151.0 │ 5,000 │ 755,000 │
├──┼────┼──────┼────┼───────┤
│173 │94.08.04│ 151.0 │ 5,000 │ 755,000 │
├──┼────┼──────┼────┼───────┤
│174 │94.08.08│ 149.5 │ 5,000 │ 747,500 │
├──┼────┼──────┼────┼───────┤
│175 │94.08.09│ 146.0 │ 5,000 │ 730,000 │
├──┼────┼──────┼────┼───────┤
│176 │94.08.09│ 146.5 │ 5,000 │ 732,500 │
├──┼────┼──────┼────┼───────┤
│177 │94.08.09│ 143.5 │ 5,000 │ 717,500 │
├──┼────┼──────┼────┼───────┤
│178 │94.08.09│ 143.5 │ 5,000 │ 717,500 │
├──┼────┼──────┼────┼───────┤
│179 │94.08.09│ 147.0 │ 5,000 │ 735,000 │
├──┼────┼──────┼────┼───────┤
│180 │94.08.09│ 142.0 │ 5,000 │ 710,000 │
├──┼────┼──────┼────┼───────┤
│181 │94.08.09│ 142.5 │ 5,000 │ 712,500 │
├──┼────┼──────┼────┼───────┤
│182 │94.08.09│ 143.5 │ 5,000 │ 717,500 │
├──┼────┼──────┼────┼───────┤
│183 │94.08.09│ 144.0 │ 5,000 │ 720,000 │
├──┼────┼──────┼────┼───────┤
│184 │94.08.09│ 143.5 │ 5,000 │ 717,500 │
├──┼────┼──────┼────┼───────┤
│185 │94.08.09│ 143.5 │ 5,000 │ 717,500 │
├──┼────┼──────┼────┼───────┤
│186 │94.08.09│ 145.0 │ 5,000 │ 725,000 │
├──┼────┼──────┼────┼───────┤
│187 │94.08.09│ 145.5 │ 5,000 │ 727,500 │
├──┼────┼──────┼────┼───────┤
│188 │94.08.09│ 145.5 │ 5,000 │ 727,500 │
├──┼────┼──────┼────┼───────┤
│189 │94.08.09│ 146.0 │ 3,000 │ 438,000 │
├──┼────┼──────┼────┼───────┤
│190 │94.08.09│ 146.0 │ 5,000 │ 730,000 │
├──┼────┼──────┼────┼───────┤
│191 │94.08.09│ 146.0 │ 5,000 │ 730,000 │
├──┼────┼──────┼────┼───────┤
│192 │94.08.09│ 146.5 │ 5,000 │ 732,500 │
├──┼────┼──────┼────┼───────┤
│193 │94.08.09│ 147.0 │ 5,000 │ 735,000 │
├──┼────┼──────┼────┼───────┤
│194 │94.08.09│ 147.0 │ 5,000 │ 735,000 │
├──┼────┼──────┼────┼───────┤
│195 │94.08.09│ 144.0 │ 5,000 │ 720,000 │
├──┼────┼──────┼────┼───────┤
│196 │94.08.09│ 144.0 │ 5,000 │ 720,000 │
├──┼────┼──────┼────┼───────┤
│197 │94.08.09│ 144.5 │ 5,000 │ 722,500 │
├──┼────┼──────┼────┼───────┤
│198 │94.08.09│ 145.0 │ 5,000 │ 725,000 │
├──┼────┼──────┼────┼───────┤
│199 │94.08.09│ 145.5 │ 5,000 │ 727,500 │
├──┼────┼──────┼────┼───────┤
│200 │94.08.10│ 146.0 │ 5,000 │ 730,000 │
├──┼────┼──────┼────┼───────┤
│201 │94.08.10│ 146.0 │ 5,000 │ 730,000 │
├──┼────┼──────┼────┼───────┤
│202 │94.08.10│ 146.0 │ 5,000 │ 730,000 │
├──┼────┼──────┼────┼───────┤
│203 │94.08.10│ 146.5 │ 4,000 │ 586,000 │
├──┼────┼──────┼────┼───────┤
│204 │94.08.10│ 147.0 │ 1,000 │ 147,000 │
├──┼────┼──────┼────┼───────┤
│205 │94.08.10│ 147.0 │ 5,000 │ 735,000 │
├──┼────┼──────┼────┼───────┤
│206 │94.08.10│ 145.0 │ 5,000 │ 725,000 │
├──┼────┼──────┼────┼───────┤
│207 │94.08.10│ 145.0 │ 2,000 │ 290,000 │
├──┼────┼──────┼────┼───────┤
│208 │94.08.10│ 145.0 │ 1,000 │ 145,000 │
├──┼────┼──────┼────┼───────┤
│209 │94.08.10│ 144.0 │ 5,000 │ 720,000 │
├──┼────┼──────┼────┼───────┤
│210 │94.08.10│ 144.5 │ 3,000 │ 433,500 │
├──┼────┼──────┼────┼───────┤
│211 │94.08.10│ 142.5 │ 5,000 │ 712,500 │
├──┼────┼──────┼────┼───────┤
│212 │94.08.10│ 143.0 │ 1,000 │ 143,000 │
├──┼────┼──────┼────┼───────┤
│213 │94.08.10│ 141.5 │ 1,000 │ 141,500 │
├──┼────┼──────┼────┼───────┤
│214 │94.08.10│ 141.0 │10,000 │ 1,410,000 │
├──┼────┼──────┼────┼───────┤
│215 │94.08.10│ 141.5 │ 3,000 │ 424,500 │
├──┼────┼──────┼────┼───────┤
│216 │94.08.10│ 141.5 │ 3,000 │ 424,500 │
├──┼────┼──────┼────┼───────┤
│217 │94.08.10│ 141.5 │ 5,000 │ 707,500 │
├──┼────┼──────┼────┼───────┤
│218 │94.08.10│ 142.0 │ 1,000 │ 142,000 │
├──┼────┼──────┼────┼───────┤
│219 │94.08.10│ 142.0 │ 1,000 │ 142,000 │
├──┼────┼──────┼────┼───────┤
│220 │94.08.10│ 142.0 │ 1,000 │ 142,000 │
├──┼────┼──────┼────┼───────┤
│221 │94.08.10│ 142.0 │ 3,000 │ 426,000 │
├──┼────┼──────┼────┼───────┤
│222 │94.08.10│ 141.5 │ 3,000 │ 424,500 │
├──┼────┼──────┼────┼───────┤
│223 │94.08.10│ 142.0 │ 2,000 │ 284,000 │
├──┼────┼──────┼────┼───────┤
│224 │94.08.10│ 141.0 │ 5,000 │ 705,000 │
├──┼────┼──────┼────┼───────┤
│225 │94.08.11│ 132.5 │ 1,000 │ 132,500 │
├──┼────┼──────┼────┼───────┤
│226 │94.08.11│ 132.5 │ 2,000 │ 265,000 │
├──┼────┼──────┼────┼───────┤
│227 │94.08.11│ 132.0 │ 5,000 │ 660,000 │
├──┼────┼──────┼────┼───────┤
│228 │94.08.11│ 132.0 │ 8,000 │ 1,056,000 │
├──┼────┼──────┼────┼───────┤
│229 │94.08.11│ 131.5 │10,000 │ 1,315,000 │
├──┼────┼──────┼────┼───────┤
│230 │94.08.11│ 131.5 │ 5,000 │ 657,500 │
├──┼────┼──────┼────┼───────┤
│231 │94.08.11│ 131.5 │10,000 │ 1,315,000 │
├──┼────┼──────┼────┼───────┤
│232 │94.08.11│ 131.5 │10,000 │ 1,315,000 │
├──┼────┼──────┼────┼───────┤
│233 │94.08.11│ 132.0 │ 2,000 │ 264,000 │
├──┼────┼──────┼────┼───────┤
│234 │94.08.11│ 132.0 │ 2,000 │ 264,000 │
├──┼────┼──────┼────┼───────┤
│235 │94.08.11│ 134.0 │ 2,000 │ 268,000 │
├──┼────┼──────┼────┼───────┤
│236 │94.08.11│ 132.0 │ 2,000 │ 264,000 │
├──┼────┼──────┼────┼───────┤
│237 │94.08.11│ 132.0 │ 2,000 │ 264,000 │
├──┼────┼──────┼────┼───────┤
│238 │94.08.11│ 133.0 │ 2,000 │ 266,000 │
├──┼────┼──────┼────┼───────┤
│239 │94.08.11│ 132.0 │ 5,000 │ 660,000 │
├──┼────┼──────┼────┼───────┤
│240 │94.08.11│ 132.0 │ 5,000 │ 660,000 │
├──┼────┼──────┼────┼───────┤
│241 │94.08.11│ 132.0 │ 3,000 │ 396,000 │
├──┼────┼──────┼────┼───────┤
│242 │94.08.11│ 132.5 │ 1,000 │ 132,500 │
├──┼────┼──────┼────┼───────┤
│243 │94.08.11│ 132.0 │ 5,000 │ 660,000 │
├──┼────┼──────┼────┼───────┤
│244 │94.08.11│ 132.5 │10,000 │ 1,325,000 │
├──┼────┼──────┼────┼───────┤
│245 │94.08.11│ 132.0 │10,000 │ 1,320,000 │
├──┼────┼──────┼────┼───────┤
│246 │94.08.11│ 132.0 │ 5,000 │ 660,000 │
├──┼────┼──────┼────┼───────┤
│247 │94.08.11│ 132.5 │ 1,000 │ 132,500 │
├──┼────┼──────┼────┼───────┤
│248 │94.08.11│ 132.0 │10,000 │ 1,320,000 │
├──┼────┼──────┼────┼───────┤
│249 │94.08.11│ 132.0 │10,000 │ 1,320,000 │
├──┼────┼──────┼────┼───────┤
│250 │94.08.11│ 132.0 │10,000 │ 1,320,000 │
├──┼────┼──────┼────┼───────┤
│251 │94.08.11│ 133.0 │ 5,000 │ 665,000 │
├──┼────┼──────┼────┼───────┤
│252 │94.08.11│ 134.0 │ 5,000 │ 670,000 │
├──┼────┼──────┼────┼───────┤
│253 │94.08.11│ 134.5 │ 5,000 │ 672,500 │
├──┼────┼──────┼────┼───────┤
│254 │94.08.11│ 135.0 │ 5,000 │ 675,000 │
├──┼────┼──────┼────┼───────┤
│255 │94.08.11│ 133.0 │ 4,000 │ 532,000 │
├──┼────┼──────┼────┼───────┤
│256 │94.08.11│ 133.5 │ 1,000 │ 133,500 │
├──┼────┼──────┼────┼───────┤
│257 │94.08.11│ 133.5 │ 5,000 │ 667,500 │
├──┼────┼──────┼────┼───────┤
│258 │94.08.11│ 133.0 │ 5,000 │ 665,000 │
├──┼────┼──────┼────┼───────┤
│259 │94.08.11│ 134.0 │ 5,000 │ 670,000 │
├──┼────┼──────┼────┼───────┤
│260 │94.08.11│ 135.0 │ 3,000 │ 405,000 │
├──┼────┼──────┼────┼───────┤
│261 │94.08.11│ 134.5 │ 5,000 │ 672,500 │
├──┼────┼──────┼────┼───────┤
│262 │94.08.11│ 134.5 │ 5,000 │ 672,500 │
├──┼────┼──────┼────┼───────┤
│263 │94.08.11│ 134.5 │10,000 │ 1,345,000 │
├──┼────┼──────┼────┼───────┤
│264 │94.08.11│ 134.0 │ 4,000 │ 536,000 │
├──┼────┼──────┼────┼───────┤
│265 │94.08.11│ 134.5 │ 5,000 │ 672,500 │
├──┼────┼──────┼────┼───────┤
│266 │94.08.11│ 134.5 │ 2,000 │ 269,000 │
├──┼────┼──────┼────┼───────┤
│267 │94.08.12│ 128.5 │ 5,000 │ 642,500 │
├──┼────┼──────┼────┼───────┤
│268 │94.08.17│ 123.5 │ 5,000 │ 617,500 │
├──┼────┼──────┼────┼───────┤
│269 │94.08.17│ 124.0 │ 5,000 │ 620,000 │
├──┼────┼──────┼────┼───────┤
│270 │94.08.17│ 124.5 │ 5,000 │ 622,500 │
├──┼────┼──────┼────┼───────┤
│271 │94.08.17│ 125.0 │ 5,000 │ 625,000 │
├──┼────┼──────┼────┼───────┤
│272 │94.08.17│ 125.5 │ 5,000 │ 627,500 │
├──┼────┼──────┼────┼───────┤
│273 │94.08.17│ 126.0 │ 5,000 │ 630,000 │
├──┼────┼──────┼────┼───────┤
│274 │94.08.17│ 126.5 │ 1,000 │ 126,500 │
├──┼────┼──────┼────┼───────┤
│275 │94.08.17│ 125.5 │ 5,000 │ 627,500 │
├──┼────┼──────┼────┼───────┤
│276 │94.08.18│ 124.0 │ 5,000 │ 620,000 │
├──┼────┼──────┼────┼───────┤
│277 │94.08.18│ 124.5 │ 4,000 │ 498,000 │
├──┼────┼──────┼────┼───────┤
│278 │94.08.18│ 125.0 │ 1,000 │ 125,000 │
├──┼────┼──────┼────┼───────┤
│279 │94.08.18│ 125.0 │ 5,000 │ 625,000 │
├──┼────┼──────┼────┼───────┤
│280 │94.08.18│ 125.5 │ 5,000 │ 627,500 │
├──┼────┼──────┼────┼───────┤
│281 │94.08.18│ 126.0 │ 5,000 │ 630,000 │
├──┼────┼──────┼────┼───────┤
│282 │94.08.18│ 124.0 │ 5,000 │ 620,000 │
├──┼────┼──────┼────┼───────┤
│283 │94.08.22│ 118.0 │ 5,000 │ 590,000 │
├──┼────┼──────┼────┼───────┤
│284 │94.08.22│ 118.5 │ 5,000 │ 592,500 │
├──┼────┼──────┼────┼───────┤
│285 │94.08.22│ 119.0 │ 1,000 │ 119,000 │
├──┼────┼──────┼────┼───────┤
│286 │94.08.23│ 114.0 │ 5,000 │ 570,000 │
├──┼────┼──────┼────┼───────┤
│287 │94.08.23│ 114.5 │ 5,000 │ 572,500 │
├──┼────┼──────┼────┼───────┤
│288 │94.08.23│ 115.0 │ 5,000 │ 575,000 │
├──┼────┼──────┼────┼───────┤
│289 │94.08.23│ 115.5 │ 5,000 │ 577,500 │
├──┼────┼──────┼────┼───────┤
│290 │94.08.23│ 116.0 │ 5,000 │ 580,000 │
├──┼────┼──────┼────┼───────┤
│291 │94.08.23│ 116.5 │ 5,000 │ 582,500 │
├──┼────┼──────┼────┼───────┤
│292 │94.09.05│ 126.0 │ 5,000 │ 630,000 │
├──┼────┼──────┼────┼───────┤
│293 │94.09.05│ 126.5 │ 5,000 │ 632,500 │
├──┼────┼──────┼────┼───────┤
│294 │94.09.05│ 126.0 │ 2,000 │ 252,000 │
├──┼────┼──────┼────┼───────┤
│295 │94.09.05│ 126.0 │ 5,000 │ 630,000 │
├──┼────┼──────┼────┼───────┤
│296 │94.09.05│ 126.0 │ 5,000 │ 630,000 │
├──┼────┼──────┼────┼───────┤
│297 │94.09.05│ 126.0 │ 5,000 │ 630,000 │
├──┼────┼──────┼────┼───────┤
│298 │94.09.05│ 126.0 │ 5,000 │ 630,000 │
├──┼────┼──────┼────┼───────┤
│299 │94.09.05│ 126.0 │ 5,000 │ 630,000 │
├──┼────┼──────┼────┼───────┤
│300 │94.09.05│ 126.0 │ 3,000 │ 378,000 │
├──┼────┼──────┼────┼───────┤
│301 │94.09.06│ 126.0 │ 5,000 │ 630,000 │
├──┼────┼──────┼────┼───────┤
│302 │94.09.06│ 126.5 │ 5,000 │ 632,500 │
├──┼────┼──────┼────┼───────┤
│303 │94.09.06│ 127.0 │ 5,000 │ 635,000 │
├──┼────┼──────┼────┼───────┤
│304 │94.09.06│ 127.5 │ 5,000 │ 637,500 │
├──┼────┼──────┼────┼───────┤
│305 │94.09.06│ 126.0 │ 5,000 │ 630,000 │
├──┼────┼──────┼────┼───────┤
│306 │94.09.06│ 126.0 │ 2,000 │ 252,000 │
├──┼────┼──────┼────┼───────┤
│307 │94.09.06│ 127.5 │ 1,000 │ 127,500 │
├──┼────┼──────┼────┼───────┤
│308 │94.09.06│ 128.0 │ 5,000 │ 640,000 │
├──┼────┼──────┼────┼───────┤
│309 │94.09.07│ 127.5 │ 5,000 │ 637,500 │
├──┼────┼──────┼────┼───────┤
│310 │94.09.07│ 127.0 │ 3,000 │ 381,000 │
├──┼────┼──────┼────┼───────┤
│311 │94.09.07│ 126.0 │ 5,000 │ 630,000 │
├──┼────┼──────┼────┼───────┤
│312 │94.09.07│ 127.0 │ 5,000 │ 635,000 │
├──┼────┼──────┼────┼───────┤
│313 │94.09.07│ 126.5 │ 2,000 │ 253,000 │
├──┼────┼──────┼────┼───────┤
│314 │94.09.08│ 127.5 │ 5,000 │ 637,500 │
├──┼────┼──────┼────┼───────┤
│315 │94.09.08│ 128.0 │ 5,000 │ 640,000 │
├──┼────┼──────┼────┼───────┤
│316 │94.09.08│ 128.5 │ 5,000 │ 642,500 │
├──┼────┼──────┼────┼───────┤
│317 │94.09.08│ 129.0 │ 5,000 │ 645,000 │
├──┼────┼──────┼────┼───────┤
│318 │94.09.08│ 128.0 │ 5,000 │ 640,000 │
├──┼────┼──────┼────┼───────┤
│319 │94.09.08│ 127.5 │ 5,000 │ 637,500 │
├──┼────┼──────┼────┼───────┤
│320 │94.09.15│ 119.5 │ 2,000 │ 239,000 │
├──┼────┼──────┼────┼───────┤
│321 │94.09.15│ 120.0 │ 2,000 │ 240,000 │
├──┼────┼──────┼────┼───────┤
│322 │94.09.15│ 120.5 │ 2,000 │ 241,000 │
├──┼────┼──────┼────┼───────┤
│323 │94.09.15│ 121.0 │ 2,000 │ 242,000 │
├──┼────┼──────┼────┼───────┤
│324 │94.09.15│ 121.5 │ 3,000 │ 364,500 │
├──┼────┼──────┼────┼───────┤
│325 │94.09.19│ 119.5 │ 1,000 │ 119,500 │
├──┼────┼──────┼────┼───────┤
│326 │94.09.19│ 119.0 │ 5,000 │ 595,000 │
├──┼────┼──────┼────┼───────┤
│327 │94.09.19│ 119.0 │ 2,000 │ 238,000 │
├──┼────┼──────┼────┼───────┤
│328 │94.09.19│ 118.5 │ 2,000 │ 237,000 │
├──┼────┼──────┼────┼───────┤
│329 │94.09.19│ 118.5 │ 1,000 │ 118,500 │
├──┼────┼──────┼────┼───────┤
│330 │94.09.19│ 118.5 │ 4,000 │ 474,000 │
├──┼────┼──────┼────┼───────┤
│331 │94.09.19│ 118.5 │ 1,000 │ 118,500 │
├──┼────┼──────┼────┼───────┤
│332 │94.09.20│ 118.0 │ 5,000 │ 590,000 │
├──┼────┼──────┼────┼───────┤
│333 │94.09.20│ 119.0 │ 5,000 │ 595,000 │
├──┼────┼──────┼────┼───────┤
│334 │94.09.20│ 118.0 │ 3,000 │ 354,000 │
├──┼────┼──────┼────┼───────┤
│335 │94.09.20│ 118.0 │ 5,000 │ 590,000 │
├──┼────┼──────┼────┼───────┤
│336 │94.09.21│ 118.0 │ 3,000 │ 354,000 │
├──┼────┼──────┼────┼───────┤
│337 │94.09.21│ 118.0 │ 4,000 │ 472,000 │
├──┼────┼──────┼────┼───────┤
│338 │94.09.22│ 118.0 │ 2,000 │ 236,000 │
├──┼────┼──────┼────┼───────┤
│339 │94.09.22│ 118.0 │ 3,000 │ 354,000 │
├──┼────┼──────┼────┼───────┤
│340 │94.09.29│ 118.0 │ 2,000 │ 236,000 │
├──┼────┼──────┼────┼───────┤
│341 │94.09.29│ 118.0 │ 2,000 │ 236,000 │
├──┼────┼──────┼────┼───────┤
│342 │94.09.29│ 118.0 │ 2,000 │ 236,000 │
├──┼────┼──────┼────┼───────┤
│343 │94.09.29│ 118.0 │ 2,000 │ 236,000 │
├──┼────┼──────┼────┼───────┤
│344 │94.09.29│ 118.0 │ 1,000 │ 118,000 │
├──┼────┼──────┼────┼───────┤
│345 │94.09.29│ 118.0 │ 2,000 │ 236,000 │
├──┼────┼──────┼────┼───────┤
│346 │94.09.29│ 118.0 │ 1,000 │ 118,000 │
├──┼────┼──────┼────┼───────┤
│347 │94.09.29│ 117.5 │ 1,000 │ 117,500 │
├──┼────┼──────┼────┼───────┤
│348 │94.09.29│ 118.0 │ 3,000 │ 354,000 │
├──┼────┼──────┼────┼───────┤
│349 │94.09.30│ 118.0 │ 5,000 │ 590,000 │
├──┼────┼──────┼────┼───────┤
│350 │94.09.30│ 118.0 │ 5,000 │ 590,000 │
├──┼────┼──────┼────┼───────┤
│351 │94.09.30│ 118.5 │ 5,000 │ 592,500 │
├──┼────┼──────┼────┼───────┤
│352 │94.09.30│ 119.0 │ 3,000 │ 357,000 │
├──┼────┼──────┼────┼───────┤
│353 │94.09.30│ 119.0 │ 2,000 │ 238,000 │
├──┼────┼──────┼────┼───────┤
│354 │94.09.30│ 119.0 │ 2,000 │ 238,000 │
├──┼────┼──────┼────┼───────┤
│355 │94.09.30│ 119.0 │ 5,000 │ 595,000 │
├──┼────┼──────┼────┼───────┤
│356 │94.09.30│ 119.0 │ 5,000 │ 595,000 │
├──┼────┼──────┼────┼───────┤
│357 │94.09.30│ 118.0 │ 4,000 │ 472,000 │
├──┼────┼──────┼────┼───────┤
│358 │94.09.30│ 119.0 │ 5,000 │ 595,000 │
├──┼────┼──────┼────┼───────┤
│359 │94.09.30│ 118.0 │ 5,000 │ 590,000 │
├──┼────┼──────┼────┼───────┤
│360 │94.09.30│ 118.0 │ 4,000 │ 472,000 │
├──┼────┼──────┼────┼───────┤
│361 │94.10.03│ 119.5 │ 5,000 │ 597,500 │
├──┼────┼──────┼────┼───────┤
│362 │94.10.03│ 118.0 │ 3,000 │ 354,000 │
├──┼────┼──────┼────┼───────┤
│363 │94.10.03│ 119.0 │ 5,000 │ 595,000 │
├──┼────┼──────┼────┼───────┤
│364 │94.10.03│ 119.5 │ 5,000 │ 597,500 │
├──┼────┼──────┼────┼───────┤
│365 │94.10.03│ 120.0 │ 5,000 │ 600,000 │
├──┼────┼──────┼────┼───────┤
│366 │94.10.03│ 119.5 │ 5,000 │ 597,500 │
├──┼────┼──────┼────┼───────┤
│367 │94.10.03│ 119.5 │ 2,000 │ 239,000 │
├──┼────┼──────┼────┼───────┤
│368 │94.10.03│ 119.0 │ 5,000 │ 595,000 │
├──┼────┼──────┼────┼───────┤
│369 │94.10.04│ 119.0 │ 1,000 │ 119,000 │
├──┴────┼──────┴────┴───────┤
│ 總 計 │ 1,709,000股 240,474,000元 │
└───────┴───────────────────┘
94.07.26至94.10.04,於該段期間內規避損失金額
單位:新台幣(元)
┌──────────────────────────────────┐
│①共計賣出1,709,000股,交易金額為 240,474,000│
│②消息公開後之10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格64.34元*1,709,000股(109,957,060)│
│ │
│③扣除交易手續費 (342,502) │
│④扣除證券交易稅 (721,181) │
│ ------------│
│規避損失金額 129,453,257 │
│ │
│ │
└──────────────────────────────────┘
附表二 掩飾、隱匿鄭李雪蘭帳戶之內線交易所得明細表
單位:新台幣(元)
┌──┬────┬─────────────┬────────┐
│編號│ 日期 │ 資金流向 │ 證據 │
├──┼────┼─────────────┼────────┤
│ 1 │94.08.10│鄭李雪蘭帳戶(聯邦商業銀行│提款單 │
│ │ │仁愛分行000000000000號)匯│存款單 │
│ │ │出$25,000,000至楊南平帳戶 │(調查局北機組卷│
│ │ │(聯邦商業銀行南京分行 │第247頁) │
│ │ │000000000000號) │ │
├──┼────┼─────────────┼────────┤
│ 2 │94.08.18│鄭李雪蘭帳戶(聯邦商業銀行│提款單 │
│ │ │仁愛分行000000000000號)匯│存款單 │
│ │ │出$25,000,000至楊南平帳戶 │(調查局北機組卷│
│ │ │(聯邦商業銀行南京分行 │第249頁) │
│ │ │000000000000號) │ │
├──┼────┼─────────────┼────────┤
│ 3 │94.08.24│鄭李雪蘭帳戶(聯邦商業銀行│提款單 │
│ │ │仁愛分行000000000000號)匯│存款單 │
│ │ │出$3,942,547至泰晶數位科技│(調查局北機組卷│
│ │ │股份有限公司帳戶(聯邦商業│第251頁) │
│ │ │銀行南京分行000000000000號│ │
│ │ │) │ │
├──┼────┼─────────────┼────────┤
│ 4 │94.08.17│鄭李雪蘭帳戶(聯邦商業銀行│提款單 │
│ │ │仁愛分行000000000000號)分│匯款單 │
│ │ │二筆匯出: │(調查局北機組卷│
│ │ │①$20,000,000至鄭李雪蘭帳 │第248頁) │
│ │ │ 戶(彰化銀行仁和分行53 │ │
│ │ │ 000000000000號) │ │
│ │ │②$15,000,000至鄭李雪蘭帳 │ │
│ │ │ 戶(國泰世華大安分行0205│ │
│ │ │ 00000000號) │ │
├──┼────┼─────────────┼────────┤
│ 5 │94.08.18│鄭李雪蘭帳戶(聯邦商業銀行│提款單 │
│ │ │仁愛分行000000000000號)分│匯款單 │
│ │ │二筆匯出: │(調查局北機組卷│
│ │ │①$20,000,000至鄭李雪蘭帳 │第250頁) │
│ │ │ 戶(華南銀行仁愛路分行 │ │
│ │ │ 000000000000號) │ │
│ │ │②$20,000,000至鄭李雪蘭帳 │ │
│ │ │ 戶(台北富邦銀行大安分行│ │
│ │ │ 000000000000號) │ │
│ │ │ │ │
├──┼────┼─────────────┼────────┤
│ 6 │94.09.06│鄭李雪蘭帳戶(聯邦商業銀行│提款單 │
│ │ │仁愛分行000000000000號)匯│匯款單 │
│ │ │出$10,000,000至鄭李雪蘭帳 │(調查局北機組卷│
│ │ │戶(國泰世華銀行大安分行 │第253頁) │
│ │ │000000000000號) │ │
├──┼────┼─────────────┼────────┤
│ 7 │94.09.07│鄭李雪蘭帳戶(聯邦商業銀行│提款單 │
│ │ │仁愛分行000000000000號)匯│匯款單 │
│ │ │出$10,000,000至鄭李雪蘭帳 │(調查局北機組卷│
│ │ │戶(國泰世華銀行大安分行 │第255頁) │
│ │ │000000000000號) │ │
├──┼────┼─────────────┼────────┤
│ 8 │94.09.09│鄭李雪蘭帳戶(聯邦商業銀行│提款單 │
│ │ │仁愛分行000000000000號)分│匯款單 │
│ │ │三筆匯出: │(調查局北機組卷│
│ │ │①$6,000,000至鄭李雪蘭帳戶│第256、257頁) │
│ │ │ (華南銀行仁愛路分行11120│ │
│ │ │ 0000000號) │ │
│ │ │②$8,000,000至鄭李雪蘭帳戶│ │
│ │ │ (彰化銀行仁和分行0000000│ │
│ │ │ 0000000號) │ │
│ │ │③$7,000,000至鄭李雪蘭帳戶│ │
│ │ │ (台北富邦銀行大安分行370│ │
│ │ │ 000000000) │ │
├──┼────┼─────────────┼────────┤
│ 9 │94.09.26│鄭李雪蘭帳戶(聯邦商業銀行│提款單 │
│ │ │仁愛分行000000000000號)分│匯款單 │
│ │ │二筆匯出: │(調查局北機組卷│
│ │ │①$1,200,000至鄭李雪蘭帳戶│第260頁) │
│ │ │ (華南銀行仁愛路分行11120│ │
│ │ │ 0000000號) │ │
│ │ │②$270,000至鄭李雪蘭帳戶 │ │
│ │ │ (台北富邦銀行大安分行370│ │
│ │ │ 000000000號) │ │
├──┼────┼─────────────┼────────┤
│ 10 │94.10.04│鄭李雪蘭帳戶(聯邦商業銀行│提款單 │
│ │ │仁愛分行000000000000號)分│匯款單 │
│ │ │四筆匯出: │ │
│ │ │①$980,000至鄭李雪蘭帳戶(│(調查局北機組卷│
│ │ │ 華南銀行仁愛路分行1112 │第261頁) │
│ │ │ 00000000號) │ │
│ │ │②$960,000至鄭李雪蘭帳戶(│(調查局北機組卷│
│ │ │ 台北富邦銀行大安分行3701│第262頁) │
│ │ │ 00000000號) │ │
│ │ │③$910,000至鄭李雪蘭帳戶(│(調查局北機組卷│
│ │ │ 國泰世華銀行大安分行0205│第263頁) │
│ │ │ 00000000號) │ │
│ │ │④$750,000至鄭李雪蘭帳戶(│(調查局北機組卷│
│ │ │ 彰化銀行仁和分行00000000│第264頁) │
│ │ │ 298200號) │ │
├──┼────┼─────────────┼────────┤
│ 11 │94.09.07│鄭李雪蘭帳戶(聯邦商業銀行│提款單 │
│ │ │仁愛分行000000000000號)匯│匯款單 │
│ │ │出$3,000,000至泰偉公司員工│(調查局北機組卷│
│ │ │李凱戎帳戶(華南銀行仁愛路│第254頁) │
│ │ │分行000000000000號) │ │
├──┼────┼─────────────┼────────┤
│ 12 │94.09.09│鄭李雪蘭帳戶(聯邦商業銀行│提款單 │
│ │ │仁愛分行000000000000號)匯│匯款單 │
│ │ │出$5,000,000至泰偉公司員工│(調查局北機組卷│
│ │ │李凱戎帳戶(華南銀行仁愛路│第258頁) │
│ │ │分行000000000000號) │ │
│ │ │ │ │
├──┼────┼─────────────┼────────┤
│ 13 │94.09.12│鄭李雪蘭帳戶(聯邦商業銀行│提款單 │
│ │ │仁愛分行000000000000號)匯│匯款單 │
│ │ │出$3,000,000至泰偉公司員工│(調查局北機組卷│
│ │ │李凱戎帳戶(華南銀行仁愛路│第259頁) │
│ │ │分行000000000000號) │ │
├──┼────┼─────────────┼────────┤
│ 14 │94.10.04│鄭李雪蘭帳戶(聯邦商業銀行│提款單 │
│ │ │仁愛分行000000000000號)匯│匯款單 │
│ │ │出$510,000至泰偉公司員工李│(調查局北機組卷│
│ │ │凱戎帳戶(華南銀行仁愛路分│第261-262頁) │
│ │ │行000000000000號) │ │
├──┴────┴─────────────┴────────┤
│ 匯出總計 $186,522,547 │
└──────────────────────────────┘
附表三 自鄭李雪蘭帳戶(聯邦銀行仁愛分行00000000000號)
提領款項明細表
單位:新台幣(元)
┌──┬────┬────┬───────────────┐
│編號│ 日期 │提領金額│ 證據 │
├──┼────┼────┼───────────────┤
│ 1 │94.07.28│$950,000│鄭李雪蘭存摺存款明細表 │
│ │ │ │(調查局北機組卷第234頁) │
│ │ │ │提款單 │
│ │ │ │(調查局北機組卷第239頁) │
├──┼────┼────┼───────────────┤
│ 2 │94.08.09│$950,000│鄭李雪蘭存摺存款明細表 │
│ │ │ │(調查局北機組卷第234頁) │
│ │ │ │提款單 │
│ │ │ │(調查局北機組卷第239頁) │
├──┼────┼────┼───────────────┤
│ 3 │94.08.12│$950,000│鄭李雪蘭存摺存款明細表 │
│ │ │ │(調查局北機組卷第235頁) │
├──┼────┼────┼───────────────┤
│ 4 │94.08.18│$980,000│鄭李雪蘭存摺存款明細表 │
│ │ │ │(調查局北機組卷第235頁) │
│ │ │ │提款單 │
│ │ │ │(調查局北機組卷第240頁) │
├──┼────┼────┼───────────────┤
│ 5 │94.08.19│$980,000│鄭李雪蘭存摺存款明細表 │
│ │ │ │(調查局北機組卷第235頁) │
├──┼────┼────┼───────────────┤
│ 6 │94.08.22│$960,000│鄭李雪蘭存摺存款明細表 │
│ │ │ │(調查局北機組卷第235頁) │
├──┼────┼────┼───────────────┤
│ 7 │94.08.23│$950,000│鄭李雪蘭存摺存款明細表 │
│ │ │ │(調查局北機組卷第235頁) │
├──┼────┼────┼───────────────┤
│ 8 │94.08.24│$980,000│鄭李雪蘭存摺存款明細表 │
│ │ │ │(調查局北機組卷第235頁) │
│ │ │ │提款單 │
│ │ │ │(調查局北機組卷第240頁) │
├──┼────┼────┼───────────────┤
│ 9 │94.08.25│$970,000│鄭李雪蘭存摺存款明細表 │
│ │ │ │(調查局北機組卷第235頁) │
├──┼────┼────┼───────────────┤
│ 10 │94.08.26│$980,000│鄭李雪蘭存摺存款明細表 │
│ │ │ │(調查局北機組卷第235頁) │
├──┼────┼────┼───────────────┤
│ 11 │94.08.29│$980,000│鄭李雪蘭存摺存款明細表 │
│ │ │ │(調查局北機組卷第235頁) │
│ │ │ │提款單 │
│ │ │ │(調查局北機組卷第241頁) │
├──┼────┼────┼───────────────┤
│ 12 │94.08.30│$970,000│鄭李雪蘭存摺存款明細表 │
│ │ │ │(調查局北機組卷第235頁) │
│ │ │ │提款單 │
│ │ │ │(調查局北機組卷第241頁) │
├──┼────┼────┼───────────────┤
│ 13 │94.08.31│$970,000│鄭李雪蘭存摺存款明細表 │
│ │ │ │(調查局北機組卷第235頁) │
├──┼────┼────┼───────────────┤
│ 14 │94.09.02│$980,000│鄭李雪蘭存摺存款明細表 │
│ │ │ │(調查局北機組卷第235頁) │
├──┼────┼────┼───────────────┤
│ 15 │94.09.05│$970,000│鄭李雪蘭存摺存款明細表 │
│ │ │ │(調查局北機組卷第235頁) │
│ │ │ │提款單 │
│ │ │ │(調查局北機組卷第242頁) │
├──┼────┼────┼───────────────┤
│ 16 │94.09.06│$980,000│鄭李雪蘭存摺存款明細表 │
│ │ │ │(調查局北機組卷第235頁) │
├──┼────┼────┼───────────────┤
│ 17 │94.09.07│$970,000│鄭李雪蘭存摺存款明細表 │
│ │ │ │(調查局北機組卷第236頁) │
├──┼────┼────┼───────────────┤
│ 18 │94.09.08│$980,000│鄭李雪蘭存摺存款明細表 │
│ │ │ │(調查局北機組卷第236頁) │
├──┼────┼────┼───────────────┤
│ 19 │94.09.09│$980,000│鄭李雪蘭存摺存款明細表 │
│ │ │ │(調查局北機組卷第236頁) │
│ │ │ │提款單 │
│ │ │ │(調查局北機組卷第242頁) │
├──┼────┼────┼───────────────┤
│ 20 │94.09.12│$980,000│鄭李雪蘭存摺存款明細表 │
│ │ │ │(調查局北機組卷第236頁) │
├──┼────┼────┼───────────────┤
│ 21 │94.09.13│$980,000│鄭李雪蘭存摺存款明細表 │
│ │ │ │(調查局北機組卷第236頁) │
├──┼────┼────┼───────────────┤
│ 22 │94.09.14│$970,000│鄭李雪蘭存摺存款明細表 │
│ │ │ │(調查局北機組卷第236頁) │
├──┼────┼────┼───────────────┤
│ 23 │94.09.15│$980,000│鄭李雪蘭存摺存款明細表 │
│ │ │ │(調查局北機組卷第236頁) │
├──┼────┼────┼───────────────┤
│ 24 │94.09.16│$970,000│鄭李雪蘭存摺存款明細表 │
│ │ │ │(調查局北機組卷第236頁) │
├──┼────┼────┼───────────────┤
│ 25 │94.09.19│$980,000│鄭李雪蘭存摺存款明細表 │
│ │ │ │(調查局北機組卷第236頁) │
├──┼────┼────┼───────────────┤
│ 26 │94.09.20│$960,000│鄭李雪蘭存摺存款明細表 │
│ │ │ │(調查局北機組卷第236頁) │
├──┼────┼────┼───────────────┤
│ 27 │94.09.21│$970,000│鄭李雪蘭存摺存款明細表 │
│ │ │ │(調查局北機組卷第236頁) │
│ │ │ │提款單 │
│ │ │ │(調查局北機組卷第243頁) │
├──┼────┼────┼───────────────┤
│ 28 │94.09.22│$960,000│鄭李雪蘭存摺存款明細表 │
│ │ │ │(調查局北機組卷第236頁) │
├──┼────┼────┼───────────────┤
│ 29 │94.09.23│$960,000│鄭李雪蘭存摺存款明細表 │
│ │ │ │(調查局北機組卷第236頁) │
├──┼────┼────┼───────────────┤
│ 30 │94.09.26│$980,000│鄭李雪蘭存摺存款明細表 │
│ │ │ │(調查局北機組卷第236頁) │
│ │ │ │提款單 │
│ │ │ │(調查局北機組卷第243頁) │
├──┼────┼────┼───────────────┤
│ 31 │94.09.28│$980,000│鄭李雪蘭存摺存款明細表 │
│ │ │ │(調查局北機組卷第236頁) │
├──┼────┼────┼───────────────┤
│ 32 │94.09.29│$980,000│鄭李雪蘭存摺存款明細表 │
│ │ │ │(調查局北機組卷第236頁) │
├──┼────┼────┼───────────────┤
│ 33 │94.10.04│$980,000│鄭李雪蘭存摺存款明細表 │
│ │ │ │(調查局北機組卷第236頁) │
│ │ │ │提款單 │
│ │ │ │(調查局北機組卷第244頁) │
├──┼────┼────┼───────────────┤
│ 34 │94.10.06│$970,000│鄭李雪蘭存摺存款明細表 │
│ │ │ │(調查局北機組卷第237頁) │
├──┼────┼────┼───────────────┤
│ 35 │94.10.07│$980,000│鄭李雪蘭存摺存款明細表 │
│ │ │ │(調查局北機組卷第237頁) │
│ │ │ │提款單 │
│ │ │ │(調查局北機組卷第244頁) │
├──┼────┼────┼───────────────┤
│ 36 │94.10.11│$980,000│鄭李雪蘭存摺存款明細表 │
│ │ │ │(調查局北機組卷第237頁) │
│ │ │ │提款單 │
│ │ │ │(調查局北機組卷第244頁) │
├──┼────┼────┼───────────────┤
│ 37 │94.10.12│$980,000│鄭李雪蘭存摺存款明細表 │
│ │ │ │(調查局北機組卷第237頁) │
├──┼────┼────┼───────────────┤
│ 38 │94.10.13│$980,000│鄭李雪蘭存摺存款明細表 │
│ │ │ │(調查局北機組卷第237頁) │
│ │ │ │提款單 │
│ │ │ │(調查局北機組卷第243頁) │
├──┼────┼────┼───────────────┤
│ 39 │94.12.22│$970,000│鄭李雪蘭存摺存款明細表 │
│ │ │ │(調查局北機組卷第237頁) │
├──┼────┼────┼───────────────┤
│ 40 │94.12.26│$960,000│鄭李雪蘭存摺存款明細表 │
│ │ │ │(調查局北機組卷第237頁) │
│ │ │ │提款單 │
│ │ │ │(調查局北機組卷第245頁) │
├──┼────┼────┼───────────────┤
│ 41 │94.12.27│$980,000│鄭李雪蘭存摺存款明細表 │
│ │ │ │(調查局北機組卷第237頁) │
│ │ │ │提款單 │
│ │ │ │(調查局北機組卷第245頁) │
├──┴────┴────┴───────────────┤
│ 提領總計 $39,86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