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上字第1023號
上 訴 人 佺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良好
訴訟代理人 羅子武
律師
李志正律師
被
上訴 人 竑領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筠閎
訴訟代理人 李金澤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帳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7
月29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08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並為訴之追加,本院於101年7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
下:
主 文
上訴及
追加之訴均
駁回。
第二審(含追加之訴)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按於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
非經
他造同意,不得為之。
但請求之基礎
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46條
第1項、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2款定有明文。查上訴人於原審
主張
兩造就如附表所示不同模具品項分別簽訂不同之「模具
合作開發產銷合約書」(下稱
系爭契約),
詎被上訴人未提
供兩造間模具合作開發產銷之相關會計憑證及財產資料供其
查閱,
爰適用或
類推適用民法第675條、第706條之規定請求
被上訴人提出民國97年2月1日起至99年9月20日止之財產狀
況資料及相關會計憑證供其查閱(見原審卷第5-10頁),
嗣
於本院審理
期間,具狀追加系爭契約第8條衍生之附隨義務
及民法第540條、第541條為
訴訟標的,請求查閱
上開資料(
見本院卷第92-93頁),經核上訴人前後聲明請求之基礎事
實同一,且訴訟資料得以援用,依法應予准許。
乙、實體方面:
一、上訴人起訴主張:伊與被上訴人及訴外人華正企業有限公司
、長春英利汽車部件有限公司、長隆精業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華正公司等)共同合作開發如附表所示汽車零組件模具,
並自97年2月間起分別就不同之開發生產品項陸續簽訂系爭
契約42份,約定各該公司就不同之汽車零組件,由各方依約
按比例出資共有模具之
所有權,並由被上訴人或其他公司負
責製造模具,再由被上訴人負責銷售。伊已陸續出資新臺幣
(下同)2,382萬2,213元,詎被上訴人未提供合作期0生產
、銷售相關汽車零組件之會計報表資料及憑證,經伊多次向
被上訴人索討查閱,均未獲置理,伊自得依系爭契約第8條
約定衍生之附隨義務、民法第540條、第541條之規定,適用
或類推適用民法第675條、第706條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將
97年2月1日起至99年9月20日止執行如附表所示模具合作開
發產銷合夥事業之收支帳本、支出帳本、收支原始憑證、分
類帳、財產目錄、模治具採購發包帳目、發票應付明細、庫
存盤點資料、生產成本表、銀行往來資金及所有存摺明細(
下合稱系爭帳簿憑證)供查閱之判決。
二、被上訴人則以:兩造係與華正公司等就附表所示汽車零組件
之合作產銷關係,並非合夥經營事業,且兩造與華正公司等
合作生產之汽車零組件,伊均提供成本估價單予上訴人確認
,始進行量產、銷售,並定期提供利潤分配表予各方合作者
;又伊不僅生產系爭汽車零組件,尚包括自行生產製造其他
產品,相關進料、生產程序、出貨等憑證無從析離,上訴人
類推適用合夥、委任或依系爭契約第8條約定所衍生之附隨
義務
法律關係請求查帳,均屬無據等語,資為
抗辯。
三、原審駁回上訴人之請求,上訴人提起上訴,聲明:
㈠原判決廢棄。
㈡被上訴人應將97年2月1日起至99年9月20日止執行如附表所
示模具合作開發產銷合夥事業之收支帳本、支出帳本、收支
原始憑證、分類帳、財產目錄、模治具採購發包帳目、發票
應付明細、庫存盤點資料、生產成本表、銀行往來資金及所
有存摺明細供上訴人查閱。
被上訴人則答辯聲明: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四、
兩造不爭執事實:
㈠上訴人自97年2月起陸續與被上訴人、華正公司或長春公司
、長隆公司等合作開發如附表所示模具,並分別簽訂不同之
「模具合作開發產銷合約書」,約定各該公司就不同之汽車
0組件,由各方依約按比例出資共有模具之所有權,並由被
上訴人或其他公司負責製造模具,再由被上訴人負責銷售。
㈡上訴人先後於99年4月16日、6月5日以傳真、於99年7月7日
以
存證信函向被上訴人索討銷售系爭模具之會計報表帳冊資
料。
以上事實,為兩造所不爭(見本院卷第38頁正、反面),且
有系爭契約、上訴人傳真資料、郵局存證信函、律師函為證
(見原審卷第12-18、29-33頁),
堪信為真正。
五、上訴人主張兩造與華正公司等共同合作開發如附表所示汽車
0組件模具,分別就不同之開發生產品項陸續簽訂系爭契約
42份,詎被上訴人未提供合作期0生產、銷售相關汽車零組
件之系爭帳簿憑證,屢經向被上訴人索取,均未獲置理,爰
請求被上訴人交付系爭帳簿憑證
云云,為被上訴人所否認,
並以
前揭情詞置辯,則
本件爭點
厥為:㈠上訴人得否適用或
類推適用合夥
法律關係請求查閱系爭帳冊憑證?㈡上訴人援
引系爭契約第8條之約定請求查閱系爭帳冊憑證,是否有據
?㈢被上訴人應否依委任之規定提供系爭帳冊憑證?
六、茲就上述爭點析述如下:
㈠上訴人不得適用或類推適用合夥法律關係請求查閱系爭帳冊
憑證:
⒈按民法
所稱之合夥者,係指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
業,分享其事業所生之利益,或分擔並分享事業所生損益之
契約,各
合夥人除以金錢、其他財產權、勞務、信用、或其
他利益為出資外,必以有利益共同分享或損益共同均霑之利
害關係存在,始得謂為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合夥,此
觀同法第667條、第676條及第677條之規定自明(最高法院
97年度
台上字第17號判決意旨
參照)。
⒉查:兩造與訴外人華正公司等合作開發42項模具,並分別簽
訂不同之「模具合作開發產銷合約書」,約定各該公司就不
同之汽車零組件,由各方依約按比例出資共有模具之所有權
(系爭契約第3條參照),並由被上訴人或其他公司負責製
造模具,再由被上訴人負責銷售(系爭契約第4條參照)。
依系爭契約第6條約定:「本產品售出後,如發生客戶抗訴
產品本身不準或不良,索賠及品質模具改善事宜均由乙方(
即負責生產權並負有品質保證責任之一方)負責」,證人即
華正公司負責人高丁貴亦證稱:「如果模具開發不成功,虧
損要算負責開發的一方,倘其他廠商也開發相同模具,市場
上就會有競爭,若銷售發生虧損,要由負責銷售之一方自行
承擔,其他合資者毋須分攤該部分虧損」等語(見本院卷第
69頁反面至70頁),足見上訴人僅單純出資取得系爭零組件
模具之共有權,縱因銷售系爭零組件將來可獲得相當之利益
(系爭契約第8條參照),自僅屬合資或共同出資之無名契
約,兩造間就系爭零組件之生產、銷售,並無利益共享或損
益共同均霑之利害關係存在,依上開說明,尚
難謂兩造間與
華正公司等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遑論公司不得為他公
司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公司法第13條第1項
前段亦有明文。本件兩造均為公司組織,依法不得為合夥人
。是上訴人主張:其適用或類推適用民法第675條、第706條
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提供系爭帳簿憑證供查閱云云,
即屬無
據。
㈡上訴人不得援引系爭契約第8條之約定請求查閱系爭帳冊憑
證:
⒈按契約成立生效後,
債務人除負有給付義務(包括主給付義
務與從給付義務)外,尚有附隨義務。所謂附隨義務,
乃為
履行給付義務或保護
債權人人身或財產上利益,於契約發展
過程基於
誠信原則而生之義務,包括協力及告知義務以輔助
實現
債權人之給付利益。此源自「誠實信用原則」之非獨立
性「附隨義務」倘經當事人約定,為準備、確定、支持及完
全履行「主給付義務」,即具本身目的之獨立性附隨義務而
成為「從給付義務」(獨立性之「附隨義務」),債權人如
因債務人不履行或有違反情事,致影響其契約利益及目的完
成者,債權人始得對之獨立訴請履行。
⒉依系爭契約第8條就產品銷售及利潤計算分配方式約定:「
⒈內外銷產品銷售每1PCS售價隨著市場行情
而定調整。⒉(
售價×0.88)-生產成本* 三方%=三方各分配之利潤。⒊
內外銷利潤結算方式甲方於每單月20日結算銷售數量之利潤
乙次,並傳真明細于乙、丙方,乙、丙方則於次月10日前開
立(佣金收入)發票,茲向甲方請款以利付款,外銷利潤為
90天期票給付乙、丙方」,兩造間就系爭零組件銷售利潤如
何分配,已有明確約定,綜觀系爭契約之全文,亦無任何契
約文字提及被上訴人須提供系爭帳簿憑證供上訴人查閱之約
定,故被上訴人依約僅負有於每單月20日結算銷售數量之利
潤,傳真明細並給付分配利潤予上訴人之義務。
⒊上訴人雖主張:被上訴人應提出如何計算利潤及分配之帳簿
憑證資料,以實現其正確履行負擔計算利潤及分配之主要義
務云云,為被上訴人所否認,辯稱:其無此附隨義務等語。
查:兩造與華正公司等簽訂系爭契約,合作生產系爭零組件
,並由被上訴人負責銷售,在量產系爭零組件前,各方須先
就開模通知單、成本估價單簽認,參與各方始依約定比例投
入資金進行量產,交由負責銷售廠商出售並定期製作利潤參
配表供核對,經各方確認無誤後,再由負責銷售廠商簽發票
據付款
等情,此有被上訴人說明合作產品明細與對帳方式之
傳真
可稽(見原審卷第21-22頁),並分別經證人即被上訴
人公司副總經理黃湘玲證稱:「如果雙方
合意要生產這個產
品,就必須先開發模具,會先做模具開發估價表,各方同意
後才簽約,簽約後才開始做模具,模具開發估價表會記載合
作者名稱及各合作廠商要負責製作的部分,我們就會依照模
具開發估價表上各方同意的總價,按照各方的約定比例付給
對方,模具開發估價表
所載的承製總價,是當初各方估價後
同意的金額」等語(見原審卷第87頁反面至88頁),證人高
丁貴證述:「以生產引擎蓋為例,售價扣除一定銷售的管銷
費用及生產的成本,就是利潤,關於生產系爭引擎蓋之成本
、被上訴人預期的管銷費用,三方都已經談好,管銷費用不
會變動,至每次下單的價格不同,因為涉及市場鋼鐵價格的
波動,這就是成本價格,仍須另行估算由各方議價」等語(
見本院卷第68頁正、反面),若合符節,足見兩造及華正公
司等於下單生產前已確認該批次產製成本,並作為計算利潤
分配之依據。又利潤分配表內註明每期排產量、銷售量、投
資比率相對應,模具盤點可在各家生產時盤點相關產品模(
治)具,庫存盤點帳冊、進銷貨報表等可查核定期傳真確認
之利潤分配表,加工廠商即是該製程加工者與模治具放置處
,亦有明細表、利潤分配表
可考(見原審卷第23-28頁、本
院卷第94-99頁),再
觀諸被上訴人提出產品銷/退貨明細表
詳列包括銷售對象、業務員、單價、折數等實際銷售情形(
見本院卷第93頁),證人高丁貴亦證稱:「我若僅單純出資
,主要掌握庫存數量、銷售數量,至於銷售價格我不會去查
,也不擔心負責銷售的廠商高價低報,因為這涉及誠信問題
,也會隨著市場波動、議價能力、議價對象不同而有差異,
且我們都是作汽車零組件,相關價格業界都可以打聽,騙不
了人,模具成本也是大家都說好才簽約,生產的成本則另外
估價」等語(見本院卷第69頁),顯見被上訴人於系爭契約
履行過程所提出關於利潤分配之各項資料,已適足保護上訴
人就合資生產系爭零組件之財產上利益,縱被上訴人未提出
系爭帳簿憑證供上訴人查閱,亦無違反誠信原則而有礙輔助
實現上訴人因系爭契約之給付利益,尚難謂被上訴人負有提
供系爭帳簿憑證供上訴人查閱之附隨義務。是上訴人此部分
主張,殊無憑採。
㈢上訴人亦無從依委任之規定請求查閱系爭帳冊憑證:
⒈查:兩造與華正公司等簽訂系爭契約,約定各該公司就不同
之汽車零組件,由各方依約按比例出資共有模具之所有權,
並由被上訴人或其他公司負責製造模具,再由被上訴人以自
己名義負責銷售,核其性質,應屬類似
承攬與行紀之無名契
約。關於製造模具及系爭零組件生產部分,當事人側重於工
作之完成,適用承攬之規定;就銷售部分,被上訴人以自己
名義銷售系爭零組件,獲取管銷
報酬,即適用行紀之規定。
依民法第577條規定「行紀除本節有規定外,適用關於委任
之規定」及民法第540條規定「
受任人應將委任事務進行之
狀況,報告
委任人,委任關係終止時,應明確報告其顛末」
,被上訴人充其量負有報告銷售情形及計算利潤分配之義務
,並無提供系爭帳簿憑證供上訴人查閱之義務。倘上訴人認
為被上訴人報告不實,上訴人亦無從請求被上訴人交付系爭
帳簿憑證供查閱,僅得以自己之計算逕行請求給付,被上訴
人如有爭執,則由法院調查審認之,要難執此請求被上訴人
提供系爭帳簿憑證供其查閱。
⒉又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所收取之金錢、物品及孳息,應
交付於委任人。受任人以自己之名義,為委任人取得之權利
,應移轉於委任人,民法第541條亦有明文。依此規定,受
任人僅有將其因處理委任事務所收取之金錢、物品及孳息交
付委任人,或將以自己名義為委任人取得之權利移轉於委任
人之義務,並無提供系爭帳簿憑證供上訴人查閱之義務,是
上訴人執此遽謂被上訴人負有提供系爭帳簿憑證供其查閱云
云,亦無憑據。
七、
綜上所述,上訴人依系爭契約第8條約定衍生之附隨義務、
民法第540條、第541條之規定,適用或類推適用民法第675
條、第706條之規定,擇一請求被上訴人將系爭系爭帳簿憑
證供查閱,為無理由,不應准許,應予駁回。上訴人依民法
第675條、第706條之規定為本件之請求部分,原審為上訴人
敗訴之判決,
核無不合。
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
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人追加之訴(系爭契約
第8條約定衍生之附隨義務、民法第540條、第541條),亦
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本件為判決之基礎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
防禦方法及
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亦
與
本案爭點
無涉,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上訴及追加之訴均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
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胡宏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
有律師資格之人之
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
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
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增華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
人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
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
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附表:
┌───┬──────────┬──────────────┬──┐
│採購日│物品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
│970718│F-01-0P0201-11AP │水箱架2,203,872*投資10% │1 │
├───┼──────────┼──────────────┼──┤
│970718│F-02-SD0022-11AP-A │水箱架上樑1,756,378*投資30%│1 │
├───┼──────────┼──────────────┼──┤
│980923│F-03-0P0201-02A │0P0201-02A引擎蓋 │1 │
├───┼──────────┼──────────────┼──┤
│980923│F-04-0P0201-01BR/L │0P0201-01BR/L葉子板 │1 │
├───┼──────────┼──────────────┼──┤
│970326│F-05-FD0025-11AP │FD0250-11AP模具 │1 │
├───┼──────────┼──────────────┼──┤
│970326│F-06-SD0022-11AP │SD0022-11AP模具 │1 │
├───┼──────────┼──────────────┼──┤
│970326│F-07-RN0002-02A │RN0002-02A模具 │1 │
├───┼──────────┼──────────────┼──┤
│970326│F-08-RN0002-01BL │RN0002-01BL模具 │1 │
├───┼──────────┼──────────────┼──┤
│970326│F-09-FD243-11AP │FD243-11AP模具 │1 │
├───┼──────────┼──────────────┼──┤
│971204│F-09-FD243-11AP │FD243-11AP水箱架追加塑膠射 │1 │
├───┼──────────┼──────────────┼──┤
│971016│F-10-ST1002-11AP │水箱架ST1002-11AP │1 │
├───┼──────────┼──────────────┼──┤
│971016│F-11-FD0251-11AP │水箱架FD0251-11AP │1 │
├───┼──────────┼──────────────┼──┤
│971016│F-12-BX3035-11AP │水箱架BX3035-11AP │1 │
├───┼──────────┼──────────────┼──┤
│971016│F-13-BM3054-11AP/BF │水箱架BM3054-11AP/BP │1 │
├───┼──────────┼──────────────┼──┤
│971016│F-14-ST1001-11AP │水箱架ST1001-11AP │1 │
├───┼──────────┼──────────────┼──┤
│971016│F-15-BZ0142-66A │水箱架BZ0142-66A │1 │
├───┼──────────┼──────────────┼──┤
│980709│F-16-TY0005-11A/B │TY0005-11A/B水箱架 │1 │
├───┼──────────┼──────────────┼──┤
│980709│F-16-TY0005-11C │TY0005-11C水箱架 │1 │
├───┼──────────┼──────────────┼──┤
│980709│F-16-TY0005-11T │TY0005-11T水箱架 │1 │
├───┼──────────┼──────────────┼──┤
│980709│F-17-TY0006-11A │TY0006-11A水箱架 │1 │
├───┼──────────┼──────────────┼──┤
│980709│F-18-TY0007-11A │TY0007-11A水箱架 │1 │
├───┼──────────┼──────────────┼──┤
│971016│F-20-PG3807-24A-04A │水箱架PG3807-24A-04A │1 │
├───┼──────────┼──────────────┼──┤
│980709│F-21-TY0003-02A/B │TY0003-02A/B水箱架 │1 │
├───┼──────────┼──────────────┼──┤
│980425│F-22-CT1009-02A │CT1009-02APG0004-02AFT0110 │1 │
├───┼──────────┼──────────────┼──┤
│980923│F-23-PG0004-01B/CL/R│PG0004-01B/CL/R葉子板 │1 │
├───┼──────────┼──────────────┼──┤
│980122│F-24-PG0002-11A │PG0002-11A水箱架 │1 │
├───┼──────────┼──────────────┼──┤
│980120│F-25-HN0015-01BR/L │HN0015-01BR/L0000000*30% │1 │
├───┼──────────┼──────────────┼──┤
│980120│F-26-HN0015-02A │HN0015-02A0000000*30% │1 │
├───┼──────────┼──────────────┼──┤
│980120│F-28-PG0002-95AL │PG0002-95AL/AR/CL/CR大燈飾 │1 │
├───┼──────────┼──────────────┼──┤
│ │F-28-PG0002-95AL │追加 │1 │
├───┼──────────┼──────────────┼──┤
│980120│F-29-VW921-11AP │VW921-11AP/BP/CP水箱架 │1 │
├───┼──────────┼──────────────┼──┤
│980120│F-30-RN0004-01AL/AR │RN0004-01AL/AR葉子板 │1 │
├───┼──────────┼──────────────┼──┤
│980120│F-31-KA1101-11AP │KA1101-11AP葉子板 │1 │
├───┼──────────┼──────────────┼──┤
│980120│F-32-HN0015-11AP │HN0015-11AP水箱架 │1 │
├───┼──────────┼──────────────┼──┤
│980120│F-33-0P0203-74A-04A │0P0203-74A-04A後保桿內鐵 │1 │
├───┼──────────┼──────────────┼──┤
│980120│F-34-KA1101-24A-04A │KA1101-24A-04A/HN0015-24A- │1 │
├───┼──────────┼──────────────┼──┤
│980120│F-35-RN0004-02A │RN0004-02A引擎蓋 │1 │
├───┼──────────┼──────────────┼──┤
│980120│F-36-RN0004-11AP │RN0004-11AP水箱架 │1 │
├───┼──────────┼──────────────┼──┤
│980317│F-37-CT1008-24A-04A │CT1008-24A-04A前保內鐵 │1 │
├───┼──────────┼──────────────┼──┤
│980425│F-38-FT0113-01BR/L │FT0113-01BR/L葉子板 │1 │
├───┼──────────┼──────────────┼──┤
│980425│F-39-FT0113-02A/B │FT0113-02A/B引擎蓋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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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425│F-40-FT0113-11A │FT0113-11A水箱架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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