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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度上字第 12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模具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1221號 上 訴 人 美商Colonial Seal Company 法定代理人 Stephen A. Maloney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榮泰油封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模具等 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柒日內,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符合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規定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 任狀。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 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 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 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 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 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情形,應 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一項、第二 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二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 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四 百六十六條之二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 駁回之」。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2年1月2日,對本院100年度上字第1221 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 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7日內補正,上訴人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金村 法 官 黃國益 法 官 王麗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余姿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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