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1276號
上 訴 人 傳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古政民
訴訟代理人 王玉楚
律師
被
上訴人 全連電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科瑩
被 上訴人 合益電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迪鈞
被 上訴人 全永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賢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毓桓律師
複 代理人 周建才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1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
本件民事訴訟之
裁判,以另件本院101年度上字第1
41號上訴人全菱電梯股份有限公司與
對造上訴人傳動股份有
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
訟事件之先決問題,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於民國
101年9月10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查該民事事件業已判決確定而終結,有本院101年度上字第
141號民事判決及本院民事科查詢表在卷
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詹文馨
法 官 管靜怡
法 官 潘進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李翠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