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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度上字第 12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1276號 上 訴 人 傳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政民 訴訟代理人 王玉楚律師 被 上訴人 全連電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科瑩 被 上訴人 合益電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迪鈞 被 上訴人 全永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賢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毓桓律師 複 代理人 周建才律師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1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另件本院101年度上字第1 41號上訴人全菱電梯股份有限公司與對造上訴人傳動股份有 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 訟事件之先決問題,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於民國 101年9月10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查該民事事件業已判決確定而終結,有本院101年度上字第 141號民事判決及本院民事科查詢表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詹文馨 法 官 管靜怡 法 官 潘進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李翠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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