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1288號
上 訴 人 凱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胡鳴凱
訴訟代理人 吳宏城
律師
複代理人 黃若婷律師
被
上訴人 佳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金爐
訴訟代理人 鐘登科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世文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因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金村
法 官 王麗莉
法 官 周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蕭進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