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138號
上 訴 人 林淑貞
訴訟
代理人 林孜俞
律師
被
上訴 人 臺灣仁本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宥馨
訴訟代理人 曾昭牟律師
被 上訴 人 法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左紀泰
訴訟代理人 柏有為律師
尹純孝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因返還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8 月11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十三
法庭續行
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
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陳靜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應瑞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