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318號
上 訴 人 仲泰祥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樓之7
法定
代理人 宋思霈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
律師
複 代理人 林育生律師
林靜歆律師
被
上訴人 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忠明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右
當事人間因
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11月18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8法庭
續行
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黃豐澤
法 官 賴劍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千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