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428號
上 訴 人 宋林阿茂
宋家豪
宋維鎮
上 一 人
法定
代理人 趙謙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丁穩勝
律師
宋麗紅
被
上訴人 羅文德
得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雄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朱仕義
被 上訴人 美亞產物保險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陳界超
上列
當事人間因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9月14日上午11時20分
在本院第7法庭續行
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恩山
法 官 陳雅玲
法 官 郭松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方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