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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度上字第 4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4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455號 上 訴 人 馬自強 訴訟代理人 武忠森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伊諾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9 萬2,383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7 萬 4,26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吳麗惠                法 官 黃明發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顧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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