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上易字第490號
聲 請 人
即
上訴 人 賈之寧資優竅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瑩懋
上列
聲請人因與被
上訴人林祥富即林祥富珠心算語文文理短期補
習班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依法庭錄音辦法第6條規定: 依法得聲請檢閱或閱覽卷宗
之人,如認筆錄有錯誤或遺漏者,得於次一
期日前,其案件
已
辯論終結者,得於辯論終結後7日內, 聲請法院定期播放
錄音內容核對更正之; 法院應依第1項聲請播放錄音內容核
對,核對結果,
書記官如認其筆錄確有誤記或遺漏者,應即
依錄音內容更正之。同辦法第7條規定: 依法得聲請檢閱或
閱覽卷宗之人,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30日前,繳納
費用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惟法庭錄音之目的係為輔助筆
錄記載,並作為校正筆錄是否正確之參考(參民事訴訟法第
213條之1、法庭錄音辦法第5條規定), 故須依法得聲請檢
閱或閱覽卷宗之人,認筆錄有錯誤或遺漏,並聲請法院播放
錄音核對更正筆錄而未獲准者,始有請求交付錄音光碟之必
要。查,
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交付本院
本案之法庭錄音光碟
,惟均未具體指陳本院該次開庭筆錄有何錯誤或遺漏之處,
亦無聲請更正筆錄而本院未予准許之情,即逕行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光碟,與前述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要件
即有未合
。
二、次按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
乃自由民主憲政秩
序之核心價值;
隱私權雖
非憲法明文
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
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
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
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其中
就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而言,乃保障人民決
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
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
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惟憲法對資訊隱
私權之保障並非絕對,國家得於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意旨之
範圍內,以
法律明確規定對之
予以適當之限制,經司法院大
法官會議釋字第603號解釋
揭櫫明確。 指紋既係重要之個人
資訊,個人對其指紋資訊之自主控制,受資訊隱私權之保障
;則法庭錄音光碟所
記錄、留存之聲音,事涉司法人員、
當
事人或其他
關係人之聲紋,與指紋同為人之生理特徵,應認
為聲紋亦屬重要之個人資訊,
參諸前揭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
,應同受資訊隱私權之保障。據此,聲請人未附理由即聲請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於法未合,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恩山
法 官 郭松濤
法 官 陳雅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潘大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