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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度上易字第 68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上易字第689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李志鴻即井田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林光彥律師 複 代理人 王卉妤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多元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仁宏 訴訟代理人 劉建成律師 複 代理人 黃秀玉       王沐蘭 訴訟代理人 袁秋惠       紀國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兩造對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17 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59號第一審判決分別上訴、 附帶上訴,本院於101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及附帶上訴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上訴部分由上訴人負擔,附帶上訴部分由附帶上 訴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下稱上訴人)聲明求為判決: ㈠原判決駁回上訴人後開第㈡項之訴部分廢棄。 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台幣(下同 )88萬973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附帶上訴駁回。 ㈣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含附帶上訴部分 )由被上訴人負擔。 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下稱被上訴人)聲明求為判決: ㈠上訴駁回。 ㈡原判決命被上訴人給付超過59萬6120元本息部分廢棄。 ㈢上開廢棄部分,上訴人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 回。 ㈣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含附帶上訴部分) 由上訴人負擔。 二、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向伊訂製「製模(新定作模具)」、 「修模(即舊模具超過訂購單第7點保證使用30萬模次以上 之翻修)」、「設變(即舊模具設計變更)」、「簡易模( 即較簡易之模具定作)」等類型模具,報酬分三期支付:訂 金三成、交貨初驗四成、客戶驗收三成。伊已交付附表1、2 模具,並就附表1交易開立發票,被上訴人亦持以申報稅捐 。附表1帳款82萬8975元,附表2為123萬9945元,合計206萬 8920元(828,975+1,239,945=2,068,920);扣抵被上訴人 損害賠償債權8萬9250元,尚餘197萬9670元(2,068,920-89 ,250=1,979,670)。爰依承攬報酬請求權,訴請被上訴人應 給付伊197萬967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等語(於原審聲明:被上訴人 應給付上訴人206萬892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原審判命被上訴人應 給付上訴人108萬9935元,及自98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駁回上訴人其餘請求。上訴人僅 就敗訴中88萬9735元本息提起上訴,其餘部分未上訴。被上 訴人僅就原判決命其給付超過59萬6120元本息部分提起附帶 上訴,其餘部分未上訴) 三、被上訴人則以:兩造約定製模報酬分三期支付;設變、修模 與簡易模,則於客戶驗收時一次付款。上訴人雖已交付附表 1、2模具,嗣伊試行生產產品(零件)並交予客戶檢驗;僅 有註記「A」之模具符合約定品質,註記「B」「C」模具所 生產零件品質不佳,故上訴人僅得就註記「A」者請求報酬 。再者,承攬報酬既以模具符合品質為前提,故伊雖申報附 表1發票,尚與應否支付報酬無關。再其次,上訴人所交付1 159模具(或記載D1159)、1159⑵模具(或記載1159第二套 模具)、1280模具(或記載D1280),均欠缺約定品質,故 上訴人不得請求此部分承攬報酬31萬3215元(即附表1、2註 記「B」項目─見附表1編號6、21、25、附表2編號16、18) 。由於1159、1280模具有瑕疵,伊遂向訴外人開元精密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開元公司)訂製或修繕模具,分別支出16萬 8000元、1萬2600元,此為上訴人遲延所致損害,得抵銷之 。再扣減已判決確定之抵銷金額8萬9250元,上訴人僅得請 求59萬6120元(上訴人附表1勝訴金額491, 715+上訴人附表 2勝訴金額687,470-313,215-168,000-12,600-89,250=596,1 20);其餘請求均非可採等語,資為抗辯。 四、兩造不爭執事實: ㈠被上訴人向上訴人訂製附表1、2模具,訂購單第4條記載: 「付款方式:(a)訂金3成,30天期票。(b)交貨初驗4成,90 天期票。(c)客戶驗收3成,90天期票」。被上訴人就「製模 」類型,依訂購單分三期付款。 ㈡上訴人已將附表1、2模具交付被上訴人。 ㈢附表1、2模具分為「製模」、「修模」、「設變」、「簡易 模」四種。 ㈣上訴人就附表1模具交易開立發票,被上訴人則持向稅捐機 關申報營業稅。(見本院卷第49、63頁) 五、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向伊定製附表1、2所示模具,伊已交貨 ,承攬報酬共合計206萬8920元,扣抵損害賠償8萬9250元, 被上訴人應支付197萬9670元(其中59萬6120元已勝訴確定 )等語。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故本件爭點為 :㈠修模、設變之付款方式?㈡附表1、2註記「C」之模具 ,是否符合約定品質?㈢附表1、2註記「B」模具(即附表1 編號6、21、25、附表2編號16、18。係1159或1159⑵或1280 模具),是否符合品質? 六、修模、設變之付款方式? ㈠查被上訴人訂購製模、修模、設變與簡易模等四種模具,且 使用同一格式訂購單,第4條載明:「付款方式:(a)訂金3 成,30天期票。(b)交貨初驗4成,90天期票。(c)客戶驗收3 成,90天期票」(見不爭執事項㈠㈢)。 ㈡然而,附表1(已開發票者)編號1、4至6、9至16、18至24 ,以及附表2(未開發票者)編號15、19至24之項目,為修 模或設變之模具。上訴人就此等模具「訂金、初驗、驗收」 並非分三期請求,而係一併請求(見附表1、2所載「未付款 項目」),此有上訴人所製做表格(見原審卷㈠第155、191 頁),以及訂購單在卷可證(見同上卷㈠第157、161至163 、167、169至171、173至175、177、179、181至183、185至 187、190頁,及206、210至215頁)。再者,上訴人就修模 、設變所開立發票,亦將「訂金、初驗、驗收」全部款項併 計一張開立,並未區分「訂金」、「初驗」、「驗收」項目 (見原審卷㈠第156、160、164、168、172、176、180、184 頁發票)。相較之下,上訴人就製模請款則區分為初驗、驗 收等不同期程,亦有上訴人所製做表格(見原審卷㈠第155 、191頁)、以及訂購單、發票在卷可證(見原審卷㈠第156 、158、159、164至166、176、178、188、189頁,及192至2 05、207至209頁)。可見製模固然依訂購單分三期付款,修 模與設變則於客戶驗收後,始由被上訴人一次付清款項。上 訴人僅以製模、修模或設變使用同型訂購單,遂謂修模與設 變款項亦分三次付款,被上訴人於訂購時即應支付三成、收 受模具應再交付四成云云;顯與兩造實際交易、付款狀況不 符,故為本院所不採。從而,修模與設變款項應經被上訴人 客戶驗收,上訴人始可請求付款。(兩造就簡易模付款方式 並無爭執) 七、附表1、2註記「C」之模具,是否符合約定品質?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 ㈡上訴人就附表1模具交易均開立發票,固由被上訴人持向稅 捐機關申報營業稅(見不爭執事項㈣)。惟按統一發票僅係 稅捐稽徵機關用以勾稽公司行號營業金額資以課徵稅捐之憑 證,當事人間倘無以開立或收受統一發票為交易證明之特約 或習慣或有其他特殊情形,尚難單以統一發票,資為交易支 付之證明(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66號判決意旨參照,見 本院卷第156至157頁)。原審就系爭工程是否確已由上訴人 驗收合格未予置論,明白審認,徒以被上訴人已退場,且上 訴人給付部分工程款並持統一發票申報抵稅為由,即認被上 訴人得請求上訴人給付系爭工程款,尚嫌速斷(最高法院99 年度台上字第1946號判決意旨參照,見本院卷第78頁)。故 附表1註記「C」之模具,雖由被上訴人持統一發票申報稅捐 ,尚不得推論模具確已符合定品質。至於上訴人所舉最高法 院77年度台上字第2456號判決、86年度台上字第3491號判決 、87年度台上字第1532號判決、89年度台上字第371號判決 、91年度台聲字第270號裁定、95年台上字第3號判決、100 年度台上字第657號判決、本院90年度上字第112號判決、91 年度上字第282號判決、94年度上易字第378號判決、97年度 上更㈠字第147號判決(見本院卷第89至104頁),由於前述 案件除統一發票外,尚以其他證據佐證付款要件是否成就; 上訴人據此主張被上訴人已申報統一發票,即應支付此部分 報酬,尚嫌武斷。(附表1註記「A」之模具,兩造不爭執其 品質) ㈢次查,附表1註記「C」模具,其驗收情形如下: ⑴編號7:連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連鋐公司)99年3 月1日連字第99030001號函表明:「二、…聲請狀附件二 品名261027交付本公司貨品,雖有按期交貨,但所交貨品 (模具)尚有瑕疵,迄未改善。三、茲將本公司內部各部 門於收貨後陸續出之反應意見(不合格通知書)共九份隨 函附呈…」,並有進料不合格通知書9份在卷(見原審卷 ㈢第125至134頁);應認該件模具未經被上訴人客戶驗收 通過。 ⑵編號8:兆利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利公司)99 年12月13日(99)兆(研)字第9912001號函表示:「… ㈠㈡㈢的部分(含附表1編號8『MI0420B/ C202(∮7.0: 凹凸輪)』),本公司曾請多元公司開發模具,但未驗收 通過…」(見原審卷㈢第267、268頁)。顯見該件模具未 經被上訴人客戶驗收通過。 ⑶編號9: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達電公司)9 9年2月23日函表明:「二、本公司曾向多元公司採購BOSA T-HOUSING及PX-10-Housing料件,但本公司之採購僅止於 零件承認階段,之後因採購策略緣故,多元公司並未成為 本公司之合格供應商,本公司未曾使用前述料件投入量產 產線…」(見原審卷㈢第122頁)。復於99年12月23日函表 示:「…二、本公司與多元公司之交易,僅止於零件承認 階段,多元公司曾參與本公司BOSAT-HOUSING及PX-10-Hou sing料件模具之開發,然本公司未採用多元公司所開發之 前述料件,多元公司因此並未成為本公司之合格供應商… 」(見原審卷㈢第280頁)。顯見該件模具未經被上訴人 客戶驗收通過。 ⑷編號10:訂購單交貨日期為97年9月30日(見原審卷㈠第2 0頁)。而被上訴人00年00月0日生胚、燒結尺寸量測紀錄 表記載「NG」(見原審卷㈡第33、34頁);嗣97年11月8 日模具維修單記載「PL面毛邊、尺寸不合」等情(見原審 卷㈡第31頁),上訴人亦不爭執模具維修單上「李志鴻」 簽名之真正(見同上卷第4頁筆錄、卷㈢第312頁筆錄)。 顯見模具確有瑕疵。 ⑸編號11:連鋐公司99年3月1日連字第99030001號函表明: 「二、…聲請狀附件二品名261027交付本公司貨品,雖有 按期交貨,但所交貨品(模具)尚有瑕疵,迄未改善。三 、茲將本公司內部各部門於收貨後陸續出之反應意見(不 合格通知書)共九份隨函附呈…」,並有進料不合格通知 書9份在卷(見原審卷㈢第125至134頁);應認該件模具 未經被上訴人客戶驗收通過。 ⑹編號12:寶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鎰公司)99年6 月10日陳報狀第二項表格第2項次「…2、我公司驗收產品 時發現品質上有異常,有很多尺寸不符規格,但因業務時 間上之需求,暫採允收方式,有一批貨交至國外,國外客 戶組裝後發現該零件有瑕疵全數退回多元,目前處理中… 」(見原審卷㈢第183、184頁)。顯見該件模具未經被上 訴人客戶驗收通過。 ⑺編號14:連鋐公司99年3月1日連字第99030001號函表明: 「二、…聲請狀附件二品名261027交付本公司貨品,雖有 按期交貨,但所交貨品(模具)尚有瑕疵,迄未改善。三 、茲將本公司內部各部門於收貨後陸續出之反應意見(不 合格通知書)共九份隨函附呈…」,並有進料不合格通知 書9份在卷(見原審卷㈢第125至134頁)。顯見該件模具 未經被上訴人客戶驗收通過。 ⑻編號18:新日興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日興公司)99年2 月11日陳報狀固表示:「一、…d1059部分,陳報人曾委 託多元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進行生產,上述兩產品多元 公司無交貨予陳報人…」(見原審卷㈢90頁);兩造亦不 爭執被上訴人並未交貨予客戶。但被上訴人97年11月8日 模具維修單則記載「1、2號穴有毛邊…」,並附有圖說( 原審卷㈡第43頁),上訴人既不爭執維修單簽名之真正( 見同上卷第4頁),顯見該件模具未經驗收通過。 ⑼編號19:寶鎰公司99年6月10日陳報狀第二項表格第4項次 「4、…我公司驗收產品時發現品質上有異常,但因業務 時間因素,暫採允收,並且多元交貨常有延遲交貨現象或 是我公司退貨或允收現象」(見原審卷㈢第183、184頁) 。寶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既表示品質有瑕疵,暫採允收, 顯見該件模具未通過驗收。 ⑽編號20:連鋐公司99年3月1日連字第99030001號函表明: 「二、…聲請狀附件二品名261027交付本公司貨品,雖有 按期交貨,但所交貨品(模具)尚有瑕疵,迄未改善。三 、茲將本公司內部各部門於收貨後陸續出之反應意見(不 合格通知書)共九份隨函附呈…」,並有進料不合格通知 書9份在卷(見原審卷㈢第125至134頁);應認該件模具 未經被上訴人客戶驗收通過。 ⑾編號22及23:寶鎰公司99年6月10日陳報狀第二項表格第1 項次「1、因為多元試模送樣後尺寸並沒有在規範內,所 以未向多元訂購此產品」(見原審卷㈢第183、184頁)。 顯見此部分模具未經被上訴人客戶驗收通過。 ⑿綜上,被上訴人客戶回函既表明附表1註記「C」模具之品 質不合格,上訴人自不得請領此部分報酬。 ㈣再查,附表2註記「C」模具,其驗收情形如下: ⑴編號1:兆利公司99年3月2日兆財字第990302003號函表示 :「一、廠商多元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至目前交貨予本 公司明細如附件,…"無此料號",係有請多元開發但未通 過本公司的認證,所以未入料…」,附件關於MI0425B/C2 03貨號亦記載「無此料號」(見原審卷㈢第120、121頁) 。顯見該件模具未經被上訴人客戶驗收通過。 ⑵編號2:兆利公司99年3月2日兆財字第990302003號函曾表 示:「一、廠商多元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至目前交貨予 本公司明細如附件,部分產品多元未入料係因該料號屬其 他的廠商料號…」,附件關於MI0420B/C201貨號則記載「 沒入料」,此顆料進料廠商是豪俊(見原審卷㈢120、121 頁)。嗣99年12月13日(99)兆(研)字1159第0000000 號函進一步說明:「…㈠㈡㈢的部分(含編號2『MI0420B /C201』),本公司曾請多元公司開發模具,但未驗收通 過…」(見原審卷㈢第267、268頁)。顯見該件模具未經 被上訴人客戶驗收通過。 ⑶編號4:台達電公司99年12月23日函表示:「…二、本公 司與多元公司之交易,僅止於零件承認階段,多元公司曾 參與本公司BOSA T -HOUSING及PX-10-Housing料件模具之 開發,然本公司未採用多元公司所開發之前述料件,多元 公司因此並未成為本公司之合格供應商…」(見原審卷㈢ 第280頁)。顯見該件模具未經被上訴人客戶驗收通過。 ⑷編號7:六方精機股份有限公司99年12月21日陳報狀:「 二、…料號000-0000號(即本件系爭模具)…實則本件系 爭模具雖有出貨予陳報人,惟屢因尺寸不合規格等問題無 法達到陳報人需求,而多次遭陳報人以退貨處理,後續則 因被告無法改是類瑕疵,致系爭模具無法適用於陳報人商 品,故已不再委由被告提供系爭模具,亦因系爭模具於交 貨時即未能通過陳報人驗收,陳報人並未實際使用系爭模 具…」,並有驗收單在卷(原審卷㈢第272至276頁)。應 認該件模具未經被上訴人客戶驗收通過。 ⑸編號8:兆利公司99年3月2日兆財字第990302003號函固表 示:「一、廠商多元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至目前交貨予 本公司明細如附件,部分產品多元未入料係因該料號屬其 他的廠商料號…」,附件關於MI0420B/C201貨號則記載「 沒入料」,此顆料進料廠商是豪俊(見原審卷㈢第120、1 21頁)。惟99年12月13日(99)兆(研)字第9912001號 函進一步說明:「…㈠㈡㈢的部分(含編號2『MI042B204 /C204』),本公司曾請多元公司開發模具,但未驗收通 過…」(見原審卷㈢第267、268頁)。顯見該件模具未經 被上訴人客戶驗收通過。 ⑹編號9:台達電公司99年12月23日函表示:「…二、本公 司與多元公司之交易,僅止於零件承認階段,多元公司曾 參與本公司BOSA T -HOUSING及PX-10-Housing料件模具之 開發,然本公司未採用多元公司所開發之前述料件,多元 公司因此並未成為本公司之合格供應商…」(見原審卷㈢ 第280頁)。顯見該件模具未經被上訴人客戶驗收通過。 ⑺編號10:晟銘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9年2月24日陳報狀 第二項表格第2項次:「q4.2套環…模具未達到驗收標準 ,折價給付模具款項…」(見原審卷㈢第123、124頁)。 比對報價單與採購單,模具價款為18萬元(1*2穴),嗣晟 銘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折價為10萬元(見同上卷第307 、308頁);可知,折價比例為10/18,故上訴人僅可請求 3萬2375元(58, 275x10/18=32,375,原審就此數額為上 訴人勝訴判決)。上訴人謂該件模具合乎品質,亦得請領 其餘2萬5900元云云,自無可採。 ⑻編號13:寶鎰公司99年6月10日陳報狀第二項表格第1項次 「1、因為多元試模送樣後尺寸並沒有在規範內,所以未 向多元訂購此產品」(見原審卷㈢第183、184頁)。顯見 該件模具未經被上訴人客戶驗收通過。 ⑼編號15:兆利公司99年3月2日兆財字第990302003號函表 示「一、廠商多元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至目前交貨予本 公司明細如附件,…"無此料號",係有請多元開發但未通 過本公司的認證,所以未入料…」,附件關於MI0312B200 /MI0309C200貨號亦記載「無此料號」(見原審卷㈢120、 121頁)。顯見該件模具未經被上訴人客戶驗收通過。 ⑽從而,上訴人空言前述附表2註記「C」模具已通過客戶驗 收云云,自屬不足,難認其可請領此部分報酬。 ㈤上訴人固謂被上訴人製程有六個步驟,除製做模具外,尚有 「混練料」、「射出機成型」、「脫臘」、「燒結」、「後 處理」等五個程序。伊所製造模具僅為第一道程序,其他程 序發生問題致零件不合格,與伊無關;被上訴人應證明模具 有瑕疵云云。惟查,上訴人為前述模具之承攬人,關於模具 符合約定品質且經被上訴人客戶驗收之有利於己事實,應負 舉證責任,其進一步主張被上訴人製程發生問題,尤應就此 負舉證責任。然而,上訴人迄未舉證證明被上訴人混練料等 製程有誤,導致產品(零件)發生瑕疵,其空言註記「C」 模具已符合約定品質一節,自無可採。至於原法院99年度簡 上字第127號判決固認定上訴人就「混練料」、「射出機成 型」、「脫臘」、「燒結」、「後處理」等製程並非上訴人 所得掌握云云(見原審卷㈢第320至326頁);惟被上訴人並 非該案當事人(充其量為該件被上訴人之關係企業),自不 受該件判決所拘束。何況,被上訴人客戶連鋐公司等人已提 供驗收未過相關資料,本院自無從採信上訴人此部分主張。 再其次,被上訴人已證明前述各項模具未通過客戶驗收,故 本件不生民法第101條第1項「因條件成就而受不利益之當事 人,如以不正當行為阻其條件之成就者,視為條件已成就」 之情事。綜上,附表1、2註記「C」模具,上訴人無從請求 付款。 八、附表1、2註記「B」模具(即附表1編號6、21、25、附表2編 號16、18。係1159或1159⑵或1280模具),是否符合品質? ㈠經查,上訴人所交付附表1編號6、21、25模具,被上訴人客 戶新日興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日興公司)驗收情形如下: ⑴關於註記「B」模具〔即附表1編號6(1159、1159⑵)、 附表2編號16(1159第二套)〕: 新日興公司99年2月11日陳報狀表示「一、⒉1159…等七 項產品則正常交貨」(見原審卷㈢第90頁),嗣於99年12 月20日陳報狀進一步說明「…1159修模,共有5次。美揚 企業(被上訴人關係企業)有三次,第一次修模2008/5/9 交付,2008/10/01已承認;第二次修模,承認合格,交付 =接收日﹝2008/9/24﹞通過驗收:﹝2008/10/ 01﹞;第 三次修模,條件承認,交付=接收日﹝2009/08/04﹞。多 元公司有二次,第一次修模2009/9/23交付,2009/11/24 已承認;第二次修模2010/6/14交付,無狀態=未通過驗收 」、「1159開模,美揚企業有二次,第一次開模2008/4/1 5交付,2008/10/01已承認;第二次開模,條件承認,交 付=接收日﹝2009/7/31﹞,通過驗收=承認日:﹝2009/8/ 04﹞」(見同上卷第269、270頁表格第㈢部分)。對照上 訴人就附表1編號6訂購單所載交貨日期97年10月11日、附 表2編號16訂購單所載交貨日期97年9月8日(見原審卷㈠ 第14、58頁),堪認上訴人所製造模具業已通過被上訴人 客戶新日興公司驗收。 ⑵關於註記「B」模具〔即附表1編號21(D1280修模)、25 (D1280開模)、附表2編號18(D1280)〕: 新日興公司99年2月11日陳報狀表示「一、⒉…d1280…等 七項產品則正常交貨」(見原審卷㈢第90頁)。嗣於99年 12月20日陳報狀進一步說明「…D1280修模,美揚企業有 一次,條件承認,交付日=接收日:﹝2009/ 07/06﹞;通 過驗收=承認日:﹝2009/07/09﹞」「D1280開模,美揚企 業有一次,條件承認,交付日=接收日:﹝2009/07/06﹞ ;通過驗收=承認日:﹝2009/07/09﹞」(見原審卷㈢第2 69至271頁表格第㈤部分)。堪認上訴人所製造模具業已通 過被上訴人客戶新日興公司驗收。 ㈡被上訴人固謂附表1編號16項目實係追加酬金之約定,但是 上訴人並未完成「1159⑵」模具。上訴人所製做1159、1280 模具也未通過驗收云云;並提出1280異常會議紀錄、新日興 公司98年1月22日尺寸測量紀錄為證(見原審卷㈡第47、99 頁)。惟會議紀錄僅係被上訴人內部資料,尺寸測量紀錄則 為新日興公司文件,均未請上訴人簽認,尚難憑此認定瑕疵 係針對上訴人模具所為記載。被上訴人又謂前開新日興公司 所驗收模具,係伊委請開元公司所製造、修繕,並提出訂購 單、統一發票為證(見原審卷㈡第247、249、250、252頁、 卷㈢第224、225頁)。然而,前開資料僅能顯示被上訴人另 向開元公司訂製或修繕模具,尚不足證明新日興公司所驗收 模具係開元公司所提供。此外,被上訴人未說明陳維鈞(新 日興公司員工)如何分辨模具來源,自無訊問陳維鈞之必要 。再者,模具有瑕疵,被上訴人應製做模具維修單等文件並 請上訴人簽認,但是被上訴人迄未提供相關資料,其主張員 工紀國璋明瞭模具瑕疵一節,亦非可信;故無訊問紀國璋必 要。 ㈢附表1、2註記「B」之模具(附表1編號6、21、25,附表2編 號16、18模具)既經被上訴人客戶新日興公司驗收,上訴人 自得請求此部分報酬31萬3215元(上訴人此部分請求,經原 審認定為可採)。另一方面,被上訴人辯稱上訴人應賠償此 部分16萬8000元、1萬2600元,經伊行使抵銷權云云,並無 可取。 九、綜上所述,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向其訂製附表1、2所示模具 ,伊已全數交付,其中附表1、2經註記「A」「B」模具符合 約定品質(依附表1、2附註1,此部分金額分別為49萬1715 元、68萬7470元),扣除被上訴人抵銷抗辯8萬9250元(已 確定),伊得請求被上訴人給付108萬9935元(491,715 +68 7,470-89,250=1,089,935),確屬可取;其餘請求則非可採 。從而,上訴人依據承攬報酬請求權,訴請被上訴人給付上 訴人108萬993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98年5月27 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逾此所為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是則原審 就上訴人前開應予准許部分及不應准許部分,分別為上訴人 勝訴及敗訴判決(,並依兩造聲請為准免假執行之宣告,於 法並無違誤。上訴人上訴意旨及被上訴人附帶上訴意旨,分 別指摘原判決不利於己部分為不當(上訴人僅就敗訴中88萬 9735元本息為指摘,附帶上訴人係就敗訴逾59萬6120元本息 部分為指摘),求予廢棄改判;均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附帶上訴。 十、至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斟酌後, 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述之必要, 併予敘明。 十一、據上論結,本件上訴與附帶上訴均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 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蘭 法 官 林曉芳 法 官 吳燁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于 誠 附表1:(上訴人已開立發票之模具)新台幣(下同) ┌─┬─────┬─────┬─────┬────┬────┬───┬───┬──┐ │編│ 品名 │ 訂單號碼 │ 發票號碼 │開模費用│未付金額│未付款│原判決│備考│ │號│ │ │ │(未稅)│(含稅)│項目 │附表1 │(附 │ │ │ │ │ │ │ │ │編號 │註1)│ ├─┼─────┼─────┼─────┼────┼────┼───┼───┼──┤ │1 │MI0320B201│000000000 │BU00000000│2萬7000 │2萬8350 │訂金,│1-1 │ A │ │ │設變 │ │ │元 │元 │初驗,│ │ │ │ │ │ │ │ │ │驗收 │ │ │ ├─┼─────┼─────┼─────┼────┼────┼───┼───┼──┤ │2 │H05V(只做│Z000000000│BU00000000│7萬8000 │3萬2760 │初驗 │1-2 │ A │ │ │模仁) │ │ │元 │元 │ │ │ │ ├─┼─────┼─────┼─────┼────┼────┼───┼───┼──┤ │3 │MI0425B/C2│000000000 │BU00000000│28萬元 │8萬8200 │驗收 │1-3 │ A │ │ │09 │ │ │ │元 │ │ │ │ ├─┼─────┼─────┼─────┼────┼────┼───┼───┼──┤ │4 │D0721修模 │Z000000000│BU00000000│1萬1000 │1萬1550 │訂金,│1-4 │ A │ │ │ │ │ │元 │元 │初驗,│ │ │ │ │ │ │ │ │ │驗收 │ │ │ ├─┼─────┼─────┼─────┼────┼────┼───┼───┼──┤ │5 │859修模 │Z000000000│BU00000000│1萬1000 │1萬1550 │同上 │1-5 │ A │ │ │ │ │ │元 │元 │ │ │ │ ├─┼─────┼─────┼─────┼────┼────┼───┼───┼──┤ │6 │1159⑴+115│Z000000000│BU00000000│5800元 │6090元 │同上 │1-6 │ B │ │ │9⑵修模 │ │ │ │ │ │ │ │ ├─┼─────┼─────┼─────┼────┼────┼───┼───┼──┤ │7 │026/027 │000000000 │BU00000000│27萬元 │8萬5050 │驗收 │1-7 │C │ │ │ │ │ │ │元 │ │ │ │ ├─┼─────┼─────┼─────┼────┼────┼───┼───┼──┤ │8 │MI0420B/C2│000000000 │BU00000000│27萬元 │8萬5050 │驗收 │1-8 │ │ │ │02(∮7.0 │ │ │ │元 │ │ │C │ │ │凹凸輪) │ │ │ │ │ │ │ │ ├─┼─────┼─────┼─────┼────┼────┼───┼───┼──┤ │9 │BOSA T-HOU│Z000000000│BU00000000│4萬4000 │4萬6200 │訂金,│1-9 │ │ │ │SING 設變 │ │ │元 │元 │初驗,│ │C │ │ │ │ │ │ │ │驗收 │ │ │ ├─┼─────┼─────┼─────┼────┼────┼───┼───┼──┤ │10│D1210 修模│Z000000000│BU00000000│8000元 │8400元 │同上 │1-10 │C │ ├─┼─────┼─────┼─────┼────┼────┼───┼───┼──┤ │11│026/027 │Z000000000│BU00000000│9000元 │9450元 │同上 │1-11 │C │ │ │修模 │ │ │ │ │ │ │ │ ├─┼─────┼─────┼─────┼────┼────┼───┼───┼──┤ │12│LK0010/001│Z000000000│BU00000000│1萬3000 │1萬3650 │同上 │1-12 │C │ │ │設變 │ │ │元 │元 │ │ │ │ ├─┼─────┼─────┼─────┼────┼────┼───┼───┼──┤ │13│D0858 修模│Z000000000│CU00000000│6000元 │6300元 │同上 │1-13 │ A │ ├─┼─────┼─────┼─────┼────┼────┼───┼───┼──┤ │14│026 設變 │Z000000000│CU00000000│2萬8000 │2萬9400 │同上 │1-14 │C │ │ │ │ │ │元 │元 │ │ │ │ ├─┼─────┼─────┼─────┼────┼────┼───┼───┼──┤ │15│ψ7.5ψ8.0│Z000000000│CU00000000│8500元 │8925元 │同上 │1-15 │ A │ │ │簡易母模仁│ │ │ │ │ │ │ │ │ │修模 │ │ │ │ │ │ │ │ ├─┼─────┼─────┼─────┼────┼────┼───┼───┼──┤ │16│RGT2型複合│Z000000000│CU00000000│4萬6000 │4萬8300 │同上 │1-16 │ A │ │ │式板手檔塊│ │ │元 │元 │ │ │ │ │ │左右片15RG│ │ │ │ │ │ │ │ │ │T2B設變 │ │ │ │ │ │ │ │ ├─┼─────┼─────┼─────┼────┼────┼───┼───┼──┤ │17│995 │ │ │14萬3000│4萬5045 │ │1-17 │ A │ │ │ │ │ │元 │元 │ │ │ │ │ ├─────┤000000000 │CU00000000├────┼────┤驗收 │ │ │ │ │996 │ │ │13萬8000│4萬3470 │ │ │ │ │ │ │ │ │元 │元 │ │ │ │ ├─┼─────┼─────┼─────┼────┼────┼───┼───┼──┤ │18│DI059設變 │Z000000000│CU00000000│2萬1000 │2萬2050 │訂金,│1-18 │C │ │ │ │ │ │元 │元 │初驗,│ │ │ │ │ │ │ │ │ │驗收 │ │ │ ├─┼─────┼─────┼─────┼────┼────┼───┼───┼──┤ │19│K19-05 │Z000000000│CU00000000│1萬0500 │1萬1025 │同上 │1-19 │C │ │ │修模 │ │ │元 │元 │ │ │ │ ├─┼─────┼─────┼─────┼────┼────┼───┼───┼──┤ │20│026/027 │Z000000000│CU00000000│9500元 │9975元 │同上 │1-20 │C │ │ │修模 │ │ │ │ │ │ │ │ ├─┼─────┼─────┼─────┼────┼────┼───┼───┼──┤ │21│D1280 修模│Z000000000│CU00000000│1萬2500 │1萬3125 │同上 │1-21 │ B │ │ │ │ │ │元 │元 │ │ │ │ ├─┼─────┼─────┼─────┼────┼────┼───┼───┼──┤ │22│PW0003 │Z000000000│CU00000000│7000元 │7350元 │同上 │1-22 │C │ │ │修模 │ │ │ │ │ │ │ │ ├─┼─────┼─────┼─────┼────┼────┼───┼───┼──┤ │23│PW0003 │Z000000000│CU00000000│9200元 │9660元 │同上 │1-23 │C │ ├─┼─────┼─────┼─────┼────┼────┼───┼───┼──┤ │24│K19-05 │Z000000000│CU00000000│1萬9000 │1萬9950 │同上 │1-24 │ A │ │ │維修 │ │ │元 │元 │ │ │ │ ├─┼─────┼─────┼─────┼────┼────┼───┼───┼──┤ │25│DI280(開 │Z000000000│CU00000000│19萬元 │7萬9800 │初驗 │1-25 │ B │ │ │模) │ │ │ │元 │ │ │ │ ├─┼─────┼─────┼─────┼────┼────┼───┼───┼──┤ │26│RGT2型複合│000000000 │CU00000000│4萬6000 │4萬8300 │同上 │1-26 │ A │ │ │式板手-檔 │ │ │元 │元 │ │ │ │ │ │塊左右片11│ │ │ │ │ │ │ │ │ │RGT2B設變 │ │ │ │ │ │ │ │ ├─┴─────┴─────┴─────┴────┴────┴───┴───┴──┤ │附註1:「A」「B」係上訴人於原審勝訴項目,「B」部分經被上訴人附帶上訴;「C」為上 │ │ 訴人於原審敗訴項目。「A」「B」總額為49萬1715元。 │ └────────────────────────────────────────┘ 附表2:(上訴人未開立發票之模具) ┌─┬──────┬─────┬─────┬─────┬───┬───┬───┐ │編│ 品名 │ 訂單號碼 │ 開模費用 │ 未付金額 │未付款│原判決│ 備考 │ │號│ │ │ (未稅) │ (含稅) │項目 │附表2 │(附註 │ │ │ │ │ │ │ │編號 │1) │ ├─┼──────┼─────┼─────┼─────┼───┼───┼───┤ │1 │MI0425B/C203│000000000 │15萬5000元│4萬8825元 │驗收 │2-1 │ C │ │ │(ψ8.0CAM)│ │ │ │ │ │ │ ├─┼──────┼─────┼─────┼─────┼───┼───┼───┤ │2 │MI0420B/C201│000000000 │15萬5000元│4萬8825元 │驗收 │2-2 │ C │ │ │(ψ7.0CAM)│ │ │ │ │ │ │ ├─┼──────┼─────┼─────┼─────┼───┼───┼───┤ │3 │DVD(D1059)│000000000 │22萬5000元│7萬0875元 │驗收 │2-3 │ A │ ├─┼──────┼─────┼─────┼─────┼───┼───┼───┤ │4 │T-Housing(BO│000000000 │18萬5000元│5萬8275元 │驗收 │2-4 │ C │ │ │SA) │ │ │ │ │ │ │ ├─┼──────┼─────┼─────┼─────┼───┼───┼───┤ │5 │1MI-U60S01+1│000000000 │14萬元 │4萬4100元 │驗收 │2-5 │ A │ │ │MI-U60S02 │ │ │ │ │ │ │ ├─┼──────┼─────┼─────┼─────┼───┼───┼───┤ │6 │D1144(修改 │000000000 │21萬元 │6萬6150元 │驗收 │2-6 │ A │ │ │為製作D1210 │ │ │ │ │ │ │ │ │之量產模) │ │ │ │ │ │ │ ├─┼──────┼─────┼─────┼─────┼───┼───┼───┤ │7 │帽蓋 │000000000 │22萬元 │6萬9300元 │驗收 │2-7 │ C │ ├─┼──────┼─────┼─────┼─────┼───┼───┼───┤ │8 │MI042B204/C2│000000000 │27萬元 │8萬5050元 │驗收 │2-8 │ C │ │ │04(∮8) │ │ │ │ │ │ │ ├─┼──────┼─────┼─────┼─────┼───┼───┼───┤ │9 │PX-10-Housin│000000000 │25萬元 │7萬8750元 │驗收 │2-9 │ C │ │ │g │ │ │ │ │ │ │ ├─┼──────┼─────┼─────┼─────┼───┼───┼───┤ │10│Q4.2套環( │000000000 │18萬5000元│5萬8275元 │驗收 │2-10 │A(附註│ │ │N82) │ │ │ │ │ │2) │ ├─┼──────┼─────┼─────┼─────┼───┼───┼───┤ │11│MI0320B201/M│000000000 │28萬元 │8萬8200元 │驗收 │2-11 │ A │ │ │I0315C202 │ │ │ │ │ │ C │ ├─┼──────┼─────┼─────┼─────┼───┼───┼───┤ │12│DSDV959001( │000000000 │14萬元 │4萬4100元 │驗收 │2-12 │ A │ │ │D1280簡易模)│ │ │ │ │ │ C │ ├─┼──────┼─────┼─────┼─────┼───┼───┼───┤ │13│PW0003 │000000000 │23萬元 │7萬2450元 │驗收 │2-13 │ C │ ├─┼──────┼─────┼─────┼─────┼───┼───┼───┤ │14│U60S001/H47V│000000000 │16萬元 │5萬0400元 │驗收 │2-14 │ A │ ├─┼──────┼─────┼─────┼─────┼───┼───┼───┤ │15│MI0312B200/M│000000000 │6萬2000元 │6萬5100元 │訂金,│2-15 │ │ │ │I0309C200( │ │ │ │初驗,│ │ C │ │ │設變) │ │ │ │驗收 │ │ │ ├─┼──────┼─────┼─────┼─────┼───┼───┼───┤ │16│1159(第二套│000000000 │21萬元 │15萬4350元│初驗,│2-16 │ B │ │ │) │ │ │ │驗收 │ │ │ ├─┼──────┼─────┼─────┼─────┼───┼───┼───┤ │17│H05V(只做模│000000000 │7萬8000元 │2萬4570元 │驗收 │2-17 │ A │ │ │仁) │ │ │ │ │ │ │ ├─┼──────┼─────┼─────┼─────┼───┼───┼───┤ │18│D1280 │Z000000000│19萬元 │5萬9850元 │驗收 │2-18 │ B │ ├─┼──────┼─────┼─────┼─────┼───┼───┼───┤ │19│MI0320B201 │Z000000000│1萬1200元 │1萬1760元 │訂金,│2-19 │ A │ │ │修模 │ │ │ │初驗,│ │ │ │ │ │ │ │ │驗收 │ │ │ ├─┼──────┼─────┼─────┼─────┼───┼───┼───┤ │20│MI0320B211修│Z000000000│1萬0500元 │1萬1025元 │同上 │2-20 │ A │ │ │模(MI0320B2│ │ │ │ │ │ │ │ │01) │ │ │ │ │ │ │ ├─┼──────┼─────┼─────┼─────┼───┼───┼───┤ │21│D1210 設變 │Z000000000│6500元 │6825元 │同上 │2-21 │ A │ │ │ │ │ │ │ │ │ │ │ │ │ │ │ │ │ │ │ ├─┼──────┼─────┼─────┼─────┼───┼───┼───┤ │22│1159㈠修模 │Z000000000│7000元 │7350元 │同上 │2-22 │ A │ ├─┼──────┼─────┼─────┼─────┼───┼───┼───┤ │23│D1280 簡易模│Z000000000│4800元 │5040元 │同上 │2-23 │ A │ │ │修模 │ │ │ │ │ │ │ ├─┼──────┼─────┼─────┼─────┼───┼───┼───┤ │24│MI0320B221 │Z000000000│1萬元 │1萬0500元 │同上 │2-24 │ A │ │ │設變 │ │ │ │ │ │ │ ├─┴──────┴─────┴─────┴─────┴───┴───┴───┤ │附註1:「A」「B」係上訴人於原審勝訴項目,「B」部分經被上訴人附帶上訴;「C」 │ │ 為上訴人於原審敗訴項目。「A」「B」總額為68萬7470元 │ │附註2:編號10模具,上訴人於原審勝訴金額為3萬2375元,其餘部分敗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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