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上易字第758號
上 訴 人 嫁衣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應 瑾
訴訟代理人 李富祥
律師
被
上訴人 勝琦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少文
訴訟代理人 陳憲鑑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6月22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904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於101年5月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超過新台幣壹佰叁拾貳萬肆仟叁佰捌拾
玖元本息,及其
假執行宣告,
暨該
訴訟費用部分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
。
其餘
上訴駁回。
廢棄部分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駁回部分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起訴主張:伊與被上訴人均設於湯城園區大樓,門
牌號碼分別為新北市○○區○○路5段609巷18號3樓之2、同
號8樓之8。上訴人於民國(下同)99年5月15日因修理水管
未依大樓管理規章向管理委員會申報,由其自行僱請之訴外
人永大冷氣行水電人員王黃田操作公共水管開關閥不當,瞬
間水壓暴衝,致伊之冷氣水管爆破,辦公室發生淹水,而受
有電腦設備新臺幣(下同)62,930元、電話設備27,038元、
冷氣設備30,000元、倉庫成品974,186元、半個月無法正常
營運管銷費用272,369元、支出鑑定費用80,000元之損害,
因王黃田為上訴人之使用人,上訴人自應對伊負侵權行為
損
害賠償責任。
爰依侵權行為
法律關係,求為命上訴人給付伊
1,446,523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
息5%計算之利息之判決。
二、上訴人則以:被上訴人所提管委會管理規章,係指管委會之
「裝潢施工管理辦法」,所規範者為住戶於裝潢施工一週前
應由包商(即
承攬人)繳交施工圖予管理單位,該辦法顯係
專指「裝潢」之施工,始有施工圖可言,並不包括住戶一般
並無施工圖之水電維修。伊僅因冷氣水管滲水,將冷氣設備
交付永大冷氣行承攬維修,被上訴人指稱伊未依上開管委會
管理規章向管委會申報,導致其損失
云云,顯屬無據。又伊
與永大冷氣行間係成立承攬關係,伊並無冷氣維修相關專業
知識,冷氣維修過程應關閉何種開關或如何處置,悉交由永
大冷氣行處理,
非伊所能預料或處置,被上訴人並未舉證證
明伊對於該承攬維修工程有何指示行為或指示有何過失,縱
使永大冷氣行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被上訴
人權利,依
民法第189條規定,被上訴人亦應向永大冷氣行
求償而非對
伊請求。
本件淹水事故之發生,係由於永大冷氣行維修工人
進行維修時操作不當,導致被上訴人箱型冷氣機內已嚴重鏽
蝕之冷凝器的冷卻管耐壓不足而造成破裂、淹水,非伊箱型
冷氣機之損壞原因所導致,非屬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
物所致他人權利損害之情形,自無民法第191條規定之
適用
。又伊為修補箱型冷氣機內之冷凝器管路破洞,即刻請永大
冷氣行維修,已屬對於使用之設備盡到維護責任。縱然伊箱
型冷氣機使用之水管開關,於維修過程中損壞,但此損壞結
果與淹水事故間並無相當
因果關係。本件淹水事故係因人為
操作不當所引起,伊亦無從採取安全措施加以防範,
難認伊
有何過失可言。被上訴人請求賠償倉庫泡水成品之損失,應
引用被上訴人所販售之較低銷售價格做為損害之計算基準,
始符公平。被上訴人之電腦設備及電話設備之損害與本件淹
水事故並無因果關係;縱認有因果關係,亦應扣除折舊部分
。被上訴人冷氣設備於淹水事故發生前,其維修廠商即已建
議應該更換,此項支出自不得請求伊賠償。至管銷費用或營
業費用為被上訴人每月應支出之金額,非因為本件淹水事故
所增加之支出或損失,此項支出顯與淹水事故無因果關係。
縱認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亦不應由伊負擔全部責任,且被
上訴人對本件淹水事故之發生或擴大,
與有過失,應減輕伊
賠償金額或
免除等語,資為
抗辯。
三、原審判決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1,366,523元(即電腦設
備62,930元、電話設備27,038元、冷氣設備30,000元、倉庫
成品974,186元及半個月管銷費用272,369元等損害部分),
及自99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而駁
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請求。被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即鑑定費
用80,000元請求部分)未聲明不服,已告確定。上訴人就其
敗訴部分則提起上訴,
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
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
之聲請均駁回。
被上訴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
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㈠被上訴人與上訴人均設於湯城園區大樓,門牌號碼分別為新
北市○○區○○路5段609巷18號3樓之2、同號8樓之8。於99
年5月15日因維修上訴人冷氣設備之維修人員王黃田施工中
至頂樓關閉公共總水閥,因馬達運轉中,3樓冷氣水管爆破
致淹水,
俟訴外人大唐國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
唐公司)水電人員前往關閉8樓管道間總水閥,始停止繼續
淹水。
㈡兩造於100年3月30日原審法院
勘驗期日就被上訴人公司所主
張之倉庫成品損害賠償計算數量、單價、計算方式均同意如
下:
⒈原審卷㈠第205頁泡水裸片數量6,338片。裸片高單價部分,
參酌原審卷㈠第14至17頁的價格,與原審卷㈠第198至205頁
之片數,相較得出高單價之各片的單價金額。高單價部分的
裸片須扣除包裝費用12元,70元以下之裸片扣除包裝費用5
元。
⒉國家地理百科紀念典藏6套、視聽百科博物館1套。國家地理
百年紀念典藏及視聽百科博物館之單價以被上訴人向廠商購
入之進貨價為準。
⒊泡水成品7,050片,泡水成品以經銷價計算。
⒋被上訴人同意依上開基礎計算之總金額打折,即再乘以66%
為賠償。
五、上訴人是否應對被上訴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另按「因故意或過失,
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
善良
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
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
,不在此限。」民法第184條亦有明文。又民法第184條第1
項前段規定侵權行為以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為成
立要件,故主張
對造應負
侵權行為責任者,應就對造之有故
意或過失負
舉證責任(最高法院58年
台上字第1421號判例意
旨
參照)。
㈡查
系爭淹水事故肇因於同棟8樓之8上訴人於99年5月15日委
請施工廠商永大冷氣行修補公司箱型冷氣機之冷凝器管路破
洞時,於進行施工前未先告知大樓管理委員會配合辦理,亦
未事先得知大樓冷氣循環系統流程內漏水處理流程,在關閉
8樓之8樓戶的箱型冷氣機內冷卻水閘閥時,因該進水閥老舊
發生閥體把手脫落造成漏水,故再前往屋頂關閉冷卻水塔之
4只蝶閥,然其未同時關閉B3層之大樓共用冷卻泵,因而產
生冷卻水系統共用管路內之水壓提高,進而對3樓之2被上訴
人已鏽蝕之箱型冷氣機冷凝器的冷卻管產生耐壓不足而造成
破裂,業具證人即冷氣行負責人王黃田供述經過在卷(見原
審卷㈡第70頁背面至71頁),並有事發當時上訴人所認同之
切結書附卷
可稽(見原審卷第19頁),故當日如無同棟8樓
之8上訴人委請之廠商修補公司箱型冷氣機冷凝器管路破洞
,或雖有雇工修繕破洞但該公司有先知會大樓管委會,並事
先得知大樓冷氣循環系統漏水處理流程,當不致於造成
前揭
漏水現象,足認上訴人應負擔民法第184條之侵權責任。
㈢
上揭事實,並經臺灣區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進行鑑定
,其鑑定會勘結果為:「a.依照片三、四、五、十九顯示,
該3樓之2的樓戶(勝琦公司)箱型冷氣機內部之冷凝器的冷
卻管已鏽蝕非常嚴重,該大樓全樓層約有89戶,其冷卻水系
統採共用管路的方式,如果大樓冷卻水系統運轉壓力產生提
高之變化時,即可能對3樓之2的樓戶(勝琦公司)已嚴重鏽
蝕之箱型冷氣機冷凝器的冷卻管產生耐壓不足而造成破裂,
此時大樓冷卻水管路內之冷卻水就會經由破裂處大量漏出。
3樓之2的樓戶(勝琦公司)箱型冷氣機內部之冷凝器冷卻管
雖已鏽蝕,但在大樓冷卻水系統正常運轉壓力下,即便冷凝
器冷卻管有少許洩漏也會經由箱型冷氣機內部之排水管路排
出而不至造成3樓之2淹水現象。b.依現場會議紀錄內容第七
大項、鑑定(會同執行)過程之第6小項、現場鑑定情形說
明3、湯城18號大樓空調冷卻系統配置了解,並依據8樓之8
樓戶(嫁衣公司)委外施工廠商(王黃田先生)的陳述施工
過程:委外施工廠商(王黃田先生)為修補8樓之8樓戶的箱
型冷氣機內的冷凝器管路破洞,而關閉8樓之8樓戶箱型冷氣
機的冷卻水閘閥,卻因該閘閥(進水閥)老舊而發生閥體把
手脫落造成漏水之後,其先去屋頂關閉冷卻水塔之4只蝶閥
,此時並未關閉B3層之大樓共用冷卻泵,因而產生冷卻水系
統共用管路內之水壓提高,此時即可能對3樓之2的樓戶(勝
琦公司)已嚴重鏽蝕之箱型冷氣機冷凝器的冷卻管產生耐壓
不足而造成破裂。c.
倘若8樓之8樓戶(嫁衣公司)於委外施
工廠商為修補8樓之8樓戶的箱型冷氣機內的冷凝器管路破洞
施工前,能先告知大樓管委會(湯城園區18號大樓管委會)
,並事先得知大樓冷氣循環流程內漏水處理流程,即可降低
此次3樓之2樓戶漏水造成的事故」等詞,有台灣區冷凍空調
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湯城園區18號大樓3樓之2冷氣管路因
大樓8樓之8施工造成爆裂導致3樓之2淹水』申請鑑定並查明
責任歸屬案」鑑定報告書一件附卷
可考(見原審卷㈠第30頁
至31頁)。亦採相同見解。足見系爭淹水事件,確由於上訴
人委請王黃田修繕之行為所起,若上訴人非委請不熟悉系爭
大樓水電配置之王黃田工作不慎不致造成淹水,因上訴人委
請之不熟悉系爭大樓水電配置之王黃田工作不慎始造成淹水
,則上訴人之行為與損害之間自有相當因果關係,被上訴人
主張上訴人所請水電人員王黃田操作公共水管開關閥不當,
瞬間水壓暴衝,致其址設3樓之2辦公室漏水之事實,應屬足
取。
㈣上訴人雖辯稱伊與王黃田間應為承攬關係,自有民法第189
條免責條款之適用云云。然查上訴人僅係將單一冷氣維修保
養之工作交付給
第三人永大冷氣行施工,本身仍具指揮監督
、統籌規劃之權,王黃田僅為上訴人之使用人,應不認定具
承攬關係。證人王黃田亦於原審證稱:伊從事冷氣維修工作
約15年,曾至上訴人公司維修水管和冷氣。一般均係接到客
戶通知,到現場維修完畢就走,與上訴人公司並無
承攬契約
關係存在,如果要成立承攬契約,伊認知上要以書面為之等
語(見原審卷㈡第76頁背面至第77頁)。況依據前述,上訴
人維修冷氣時委託個人商行永大冷氣行負責人王黃田,而非
委託與湯城園區18號大樓管委會簽署空調維護保養合約之大
唐公司,其次上訴人既已委託不熟悉18號大樓空調設備的永
大冷氣行王黃田進行維修,則在進行施工前並未先行通知18
號大樓管委會配合辦理,且上訴人有義務向不熟悉18號大樓
空調情況之永大冷氣行告知18號大樓空調設備的情形,以免
王黃田誤判而造成損害,但上訴人並未告知,更在王黃田關
閉上訴人所有8樓之8箱型冷氣內冷卻水閘閥時,因該進水閥
老舊發生閥體把手脫落造成漏水,王黃田前往屋頂關閉冷卻
水塔4只蝶閥時,未通知管委會,亦未告知王黃田應先關閉
B3層之大樓共同冷卻泵,基於上開情節,足認上訴人確實有
過失,則上訴人以定作人責任主張有免責事由,並不足採。
㈤上訴人雖另辯稱在場人員對於冷氣維修方法同一般人毫無相
關知識,無法提供王黃田任何意見云云,王黃田則稱:因冷
氣漏水,伊
乃至上訴人公司修水管,並添加冷媒,究其漏水
原因係冷氣之水管破裂,伊當時建議上訴人應修補漏水之管
路,至3樓之2漏水原因係管線老舊等語觀之,足認上訴人於
王黃田進行冷氣維修時,即知悉其箱型冷氣機水管業已破裂
,其本應事先評估檢測內部冷卻管路現況,以為修繕之依據
,而上訴人公司在場人員固非空調維護保養專家,經實際勘
測考慮後,衡情亦應採取進一步之安全措施,竟仍未為之,
是上訴人就此項修復行為致生損害顯可歸責,自應負過失責
任。
㈥上訴人又抗辯前揭鑑定報告書,無從證明其應負賠償責任云
云,然前揭鑑定報告書係依
鑑定人進行上開詳細之鑑定經過
,所得鑑定結果,並依其等專業進行分析後,始作成上開鑑
定結論,其間鑑定之各個程序環節均緊密相扣,且前後並未
見有何矛盾。再者,台灣區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既經
兩造同意而選任為鑑定機關,而鑑定人彭兆鴻、袁世澤、黃
威舜復為專門技術之人員,與兩造亦無特殊情誼或怨隙,理
應無偏頗任何一造而故為不實鑑定之理,是鑑定人所作成之
鑑定報告,皆係依據其等專業經驗所為之判斷,故若無其他
事證足認鑑定人所為之判斷有違反專業之處,法院據該鑑定
報告書即足認定兩造間之過失,不影響法院就責任歸屬之判
斷。是上訴人僅在鑑定報告結論對其不利之情況下,泛以前
詞執為鑑定報告不可採之抗辯,自無可採。
六、損害賠償額及其範圍:
㈠被上訴人主張因上訴人僱工修理水管,致伊之冷氣水管爆破
,辦公室發生淹水,而受有電腦設備、電話設備、冷氣設備
、倉庫成品等損害,業提出照片數幀在卷為憑(見原審卷㈠
第127頁至第141頁)可稽。其中:
⒈電腦設備部分:因淹水導致電腦短路、燒毀,主機板與網路
電話,故須更換整組網路線及監視器整組系統,而支出計
62,390元(被上訴人主張及原判決均誤載為62,930元),此
有被上訴人所提海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於99年9月1日開
立予被上訴人之統一發票乙紙、資訊設備維修請款明細影本
、照片數幀等件附卷為證(見原審卷㈠第117頁至第122 頁
)。其中關於工資部分3,240元(840+600+600+600+600=
3240)雖無折舊問題,但其餘更換之整組網路線及監視器整
組系統等計59,150元(00000-0000=59150),屬於耗材性物
品,因使用年限時間經過而有折舊,上訴人抗辯此部分應扣
除折舊為可採。因兩造就其購入使用年分均未能舉證,經按
財政部依據所得稅法訂定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電工器材
設備中半導體及積體電路製造設備及其他設備類電子計算機
及周邊設備使用年限為3年,參酌系爭電腦設備新舊相關資
料,認以折舊一半為當,依此計算得請求金額為32,815元(
3240+5915050%=32815)。
⒉電話設備部分:電話主機及分機因電源泡水短路燒壞,致主
機亦燒壞,須重新拉電話線,並須支付維修工資,計電話設
備21,000元、延長線3,858元、硬碟2,180元,共計27,038元
(計算式:電話21,000元+延長線3,858元+2,180元=27,038
元),有三鈺通信有限公司於99年10月29日開立予被上訴人
之統一發票、報價單、收銀機統一發票等影本附卷為證(見
原審卷㈠第123頁至第125頁)。其中維修工資3000元,雖無
須折舊,其餘電話相關設備24,000(00000-0000=24038),
上訴人抗辯應予折舊為可採,參酌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認
以折舊一半為當,依此計算得請求金額為15,019元(3000+2
403850%=15019)。
⒊倉庫成品泡水部分:
⑴依被上訴人所出具之光碟壓製廠商兆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書面報告指出:「光碟片有可能因為外在環境影響其功能
性或是外觀。曾經泡過水或是存放於潮濕的環境中,會導
致外觀上有污漬、污痕或是表面有發霉的現象並可能導致
喪失其主要功能性」等記載,並經被上訴人提出受損光碟
照片、統一發票附卷為佐(見原審卷㈠第126頁至第141
頁、第208頁至第219頁;卷㈡第14頁、第76頁),復經原
審於100年3月30日會同兩造到場勘驗前揭受損情形屬實,
有勘驗筆錄可考(見原審卷㈡第3頁)。從而,被上訴人
公司因淹水實際受有損失有裸片6,338片、國家地理百年
紀念典藏6套、視聽百科博物館1套、泡水成品(含包裝塑
膠盒)7,050片等,為可採。
⑵其單價之計算以:裸片高單價部分,參酌原審卷㈠第14頁
至第17頁的價格,與卷㈠第198至第205頁之片數,相較得
出高單價之各片的單價金額。高單價部分的裸片須扣除包
裝費用12元,70元以下之裸片扣除包裝費用5元。泡水成
品以經銷價計算,有關國家地理百年紀念典藏及視聽百科
博物館之單價以被上訴人向廠商購入之進貨價為準。被上
訴人應提出發票證明。被上訴人同意依上開基礎計算之總
金額,再乘以66%為賠償,業經記明於前揭勘驗筆錄(見
原審卷㈡第3頁及其背面),復為兩造所不爭執。
⑶準此,以前揭勘驗筆錄
所載基礎計算所得總金額之66%(
兩造同意以66%計算之),為989,053元(計算式詳如附
表一),則為上訴人應賠償金額,被上訴人僅請求974,18
6元,自屬可採。上訴人
嗣後雖辯稱前揭產品有更低之單
價,並提出網路資料為證,然查損害之計算應以侵權行為
時,被上訴人所受之損害為準,而非以事後產品因市場之
波動而異,因價格為一浮動狀態,有可能市場變動,或訂
貨多寡,出貨人與購買者間之信賴關係而異,本件既經兩
造於勘驗時協議如上,即無從認有顯失公平之情形,自不
得事後
翻異。上訴人此部分抗辯,應不足採。
⒋冷氣設備部分:依被上訴人公司所提大唐公司電子計算機統
一發票所示,其冷氣設備因系爭淹水事件所致損失為100,00
0元,倘折舊後以3折計則為30,000元(計算式:100,000元
×30%=30,000元)。上訴人雖稱被上訴人此次更換之冷氣
設備,是早在淹水事件發生前,維修廠商就已建議應該更換
,屬應支出之費用,不得請求上訴人賠償。
惟按若非上訴人
所致之淹水,被上訴人就該冷氣仍可繼續使用,因上訴人行
為致被上訴人提早更換,自負有賠償責任,以折舊後3折計
算為30,000元,並無不合。
⒌半個月管銷費用部分:查若無系爭淹水事件,被上訴人公司
可正常營運,雖原本即須支付管銷費用,為每月應支出之金
額,但因公司營運不致於浪費支付之管銷費用,因淹水導致
辦公室內部堆放大量泡水物品及紙箱,影響正常營運,此有
照片數幀附卷為憑(見原審卷㈠第127頁至第141頁),因而
支付之管銷費用自屬被上訴人增加之損害。依被上訴人提出
之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所示(見原審卷㈠第16
8頁),可知被上訴人公司於該年度營業管銷費用為7,439,2
37元,其每月管銷費用為619,936元(計算式:7,439,237元
÷12個月=619,936元),則依被上訴人所提公司99年度營
業費用一覽表所示1月至7月營業費用,以每月544,738元計
算,請求半個月管銷費用損失272,369元(計算式:544,738
元×1/2=272,369元)尚屬合理。
㈡
是以,被上訴人公司請求上訴人公司賠償電腦設備32,815元
、電話設備15,019元、倉庫成品泡水損失974,186元(原判
決誤載為974,184元)、冷氣設備30,000元及半個月管銷費
用272,369元,共計1,324,389元(32,815元+15,019元+30,0
00元+272,369元+974,186元=1,324,389元),應屬足取。
㈢上訴人抗辯被上訴人之箱型冷氣機內部冷凝器之冷卻管鏽蝕
嚴重,對於損害之發生與擴大被上訴人與有過失,應依民法
第217條規定過失相抵,並無理由:
⒈按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
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固不問賠償義務人
應負故意、過失或無過失責任,均有該條項規定之適用,且
法院得以職權斟酌之,惟此項規定之目的在謀求加害人與被
害人間之公平,倘受害人於事故之發生亦有過失時,由加害
人負全部賠償責任,未免失諸過酷,是以賦與法院得減輕其
賠償金額或免除之職權。惟所謂被害人與有過失,須被害人
之行為助成損害之發生或擴大,就結果之發生為共同原因之
一,行為與結果有相當因果關係,
始足當之。倘被害人之行
為與結果之發生並無相當因果關係,尚不能僅以其有過失,
即認有過失相抵原則之適用。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169
號判決同此見解。
⒉查本件審酌上開系爭淹水事件,肇因於同棟8樓之8之上訴人
,於99年5月15日僱請施工廠商修補該公司箱型冷氣機之冷
凝器管路破洞,於進行施工前未先告知大樓管理委員會配合
辦理,亦未事先得知大樓冷氣循環系統流程內漏水處理流程
,而在關閉8樓之8樓戶的箱型冷氣機內冷卻水閘閥時,因該
進水閥老舊發生閥體把手脫落造成漏水,故再前往屋頂關閉
冷卻水塔之4只蝶閥,然此時並未關閉B3層之大樓共用冷卻
泵,因而產生冷卻水系統共用管路內之水壓提高,進而使3
樓之2的樓戶已鏽蝕之箱型冷氣機冷凝器的冷卻管產生耐壓
不足而造成破裂,故當日如無同棟8樓之8上訴人僱請廠商修
補公司箱型冷氣機冷凝器管路破洞一事,或雖有雇工修繕破
洞但該公司有先知會大樓管委會,並事先得知大樓冷氣循環
系統漏水處理流程,縱然被上訴人冷氣設備老舊,仍不致造
成前揭淹水現象,是儘管大唐公司有送更換生鏽的冷卻管的
報價單給被上訴人,但是被上訴人的冷卻管仍屬可用品,在
正常的運作之下根本不至於發生漏水,亦即若非上訴人之過
失則不會發生漏水所導致的損失,則被上訴人冷氣設備老舊
與系爭淹水事件並無必然之因果關係。上訴人
迄未舉證證明
,被上訴人對於損害之發生有何與有過失及因果關係之情,
上訴人此部分抗辯,應不足採。
七、
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主張為可採,上訴人所辯尚無可取。從
而被上訴人主張因上訴人前揭不法侵害行為致伊受有損害,
被上訴人所受損害與上訴人不法侵害行為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存在,爰依據侵權行為之
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1,324,38
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上訴人翌日即99年8月19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
遲延利息之範圍內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逾此所為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就
超過上開應准許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為假執行之
宣告,自有未洽。
上訴意旨就此部分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
廢棄改判,為有理由。至於上開應准許部分,原審判命上訴
人給付,並依兩造聲請為准免假執行之宣告,核無違誤,上
訴意旨就此部分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
,應駁回其此部分上訴。
八、
本案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
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附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一部為有理由,一部為無理由,依民事
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450 條、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耀彩
法 官 吳光釗
法 官 黃嘉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宜玲
附表一(元以下四捨五入)
┌────┬───┬─────────────────────┐
│項 目│經銷價│片 名/經銷價 │
├────┼───┼─────────────────────┤
│ │ │美女食神、卿本家人、春光乍洩、風月、阿爸的│
│ │ │情人、情書、美麗新世界、玉浦團之玉女心經、│
│ │ 70元 │荊軻刺秦王、玩火的女人、肉慾之歡、肉慾按摩│
│ │ │師、無知的慾望、罪惡的慾望、愛與夢飛翔、七│
│泡水裸片│ │矮人、麥兜與麥嘜、企鵝歷險記、風暴剋星、黃│
│(6338片)│ │飛鴻勇闖天下、提防老千等21部,計4644片。 │
│ ├───┼─────────────────────┤
│ │ │奪命鎗火、神鬼二勢力、人皮客棧、少林殭屍Ⅱ│
│ │209元 │天極、終情之吻、快克殺手、相信你的男人等7 │
│ │ │部,計1694片。 │
├────┼───┼─────────────────────┤
│ │70元 │美女食神等76部,計4463片。 │
│ ├───┼─────────────────────┤
│ │118元 │YOYO高校刑警,計62片。 │
│ ├───┼─────────────────────┤
│ │ │極速小綿羊、功夫好小子、特警霸王花、海上女│
│ │139元 │王、勁辣紅巨人、魔幻奇航、脫線女指揮、魔幻│
│泡水成品│ │時刻等8部,計929片。 │
│(7050片)├───┼─────────────────────┤
│ │ │奪命鎗火、晚安祝你好運、神鬼二勢力、人皮客│
│ │ │棧、美國怪談:鬼殺人、蝴蝶效應2、少林殭屍 │
│ │209元 │Ⅱ天極、終情之吻、快克殺手、相信你的男人、│
│ │ │回魂、變奏曲、神秘肌膚、極地重生等14部,計│
│ │ │1546片。 │
│ ├───┼─────────────────────┤
│ │279元 │謊言性派對,計50片。 │
├────┼───┴─────────────────────┤
│國家地理│ │
│百年紀念│10952.381元,計6套。 │
│典藏 │ │
├────┼─────────────────────────┤
│視聽百科│11352.381元,計1套。 │
│博物館 │ │
├────┴─────────────────────────┤
│小計: │
│㈠泡水裸片: │
│ [(0000-0000)片×(70元-5元)]+[1694片×(209元-12元)= │
│ 301,860元+333,718元=635,578元 │
│ │
│㈡泡水成品: │
│ (4463片×70元)+(62片×118元)+(929片×139元)+(1546片│
│ ×209元)+(50片×279元)=312,410+7,316+129,131+323,114+ │
│ 13,950=785,921元 │
│ │
│㈢國家地理百年紀念典藏: │
│ 10,952.381元×6套=65,714元 │
│ │
│㈣視聽百科博物館: │
│ 11,352.381元 │
├──────────────────────────────┤
│共計: │
│㈠+㈡+㈢+㈣=1,498,565元 │
├──────────────────────────────┤
│以66%計算: │
│1,498,565元×66%=989,053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