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上易字第916號
上 訴 人 賴永富
被
上訴 人 國苯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蔣輝明
被 上訴 人 周萬英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7
月31日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91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
正本送達
翌日起柒日內,補正
律師或具律師資
格之
關係人委任狀,逾期則裁定
駁回第三審上訴。
理 由
一、
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
。但上訴人或其
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
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
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
並經法院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一項但
書及第二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
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二項委任
,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
補正亦未依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為
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
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定有明文
。
二、
經查,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7月31日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
916號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
係人為訴訟代理人,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
起7日內補正律師或具律師資格關係人之委任狀,逾期未補
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胡宏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增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