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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度上更(一)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4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更㈠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巨多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秀春 訴訟代理人 許進德律師       許峻鳴律師 上 訴 人 南璋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侯聯松 訴訟代理人 李逸文律師 複 代理人 許坤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1年5月2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 1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烱燉                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劉坤典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劉育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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