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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度保險上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保險上字第3號 上 訴 人 神洲建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碧蘭 訴訟代理人 程學文律師       黃敬唐律師 上一人 複代理人  黃冠程律師 訴訟代理人 馬在勤律師 上一人 複代理人  陳佳雯律師       毛國樑律師 被上訴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好克彥 訴訟代理人 吳上晃律師       江鴻璿       蔡俊慶       馬郁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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