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保險上字第3號
上 訴 人 神洲建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尹碧蘭
訴訟代理人 程學文
律師
黃敬唐律師
上列一人
複代理人 黃冠程律師
陸歷民律師
訴訟代理人 馬在勤律師
上列一人
複代理人 陳佳雯律師
被
上訴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好克彥
訴訟代理人 吳上晃律師
蔡俊慶
馬郁筑
江鴻璿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
言詞辯論,並續行
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金村
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李昆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張永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