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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度保險上更(一)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保險上更㈠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反訴被告 FIREMAN'S FUND INSURANCE COMPANY            F1 NEW YORK, N.Y. 10005, U.S.A. 代 表 人 Fiona Dhurjon-Singh 訴訟代理人 林繼恆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姵君律師       王莉維律師 被 上訴 人 即反訴原告 萬海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廷 訴訟代理人 程學文律師 複 代理 人 黃正欣律師 參 加 人 基信理貨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錚中 訴訟代理人 劉琦富律師       黃昱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3月1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 第十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法 官 周玫芳                法 官 鄭純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妙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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