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保險上更㈠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反訴被告 FIREMAN'S FUND INSURANCE COMPANY
F1 NEW YORK, N.Y. 10005, U.S.A.
代 表 人 Fiona Dhurjon-Singh
訴訟
代理人 林繼恆
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姵君律師
王莉維律師
被
上訴 人
即
反訴原告 萬海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廷
訴訟代理人 程學文律師
複 代理 人 黃正欣律師
參 加 人 基信理貨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錚中
訴訟代理人 劉琦富律師
黃昱璁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3月1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
第十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法 官 周玫芳
法 官 鄭純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妙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