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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度再易字第 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再易字第62號 再審原告  雅德爾造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絲棋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林煜杰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對於本院 99年度上字第48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110萬元,應徵再審之訴裁判費新臺幣1萬7,835元,未 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 到院。逾限未補正,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 為石合法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李華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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